疫情过后销售市场尽管有些许回暖,但对于房地产企业即将到来的偿债高峰来说,依旧是杯水车薪。很多企业通过其他渠道来快速取得资金,维稳项目平稳开发,逐步形成非金融企业间频繁借款的交易环境。借款合同签订作为业务的开端,对于“无息借贷”的字样需要特别关注,一些企业对企业间无息借贷涉税政策认识模糊不清,存在众多税务风险隐患。企业双方签订无息借款合同,原则上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在法律角度的判定口径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愿表达就视为有效。站在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角度来看,利息获取作为盈利点之一,在合同中明确借款金额以及借款利率,是对于业务内容的必要细化表现。延伸到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对于借款利率的约定就有明确的限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确指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因此,借款合同约定利息有无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就可以!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相关规定,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此外,附件中明确借款行为属于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因此,非金融企业之间提供无偿借贷服务,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基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均应依法缴纳。① 免征增值税的无偿借贷行为,是指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非集团企业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不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② 目前现行实施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当中涉及附加税费优惠政策,如果纳税人符合相应条件,可以在合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计算缴纳。对于企业所得税口径视同销售的判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指出,所得税视同销售情形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因此,非金融企业之间提供无偿借贷服务不属于上述列举范围,不适用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判定。关联企业之间提供无偿借贷服务,核心判定需要确认借贷主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以及是否有意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