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来路不明”无息借款的涉税「陷阱」

2023
06/30
作者:
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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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过后销售市场尽管有些许回暖,但对于房地产企业即将到来的偿债高峰来说,依旧是杯水车薪。很多企业通过其他渠道来快速取得资金,维稳项目平稳开发,逐步形成非金融企业间频繁借款的交易环境。借款合同签订作为业务的开端,对于“无息借贷”的字样需要特别关注,一些企业对企业间无息借贷涉税政策认识模糊不清,存在众多税务风险隐患。

一、约定“无息”合理合法吗?

企业双方签订无息借款合同,原则上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在法律角度的判定口径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愿表达就视为有效。

站在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角度来看,利息获取作为盈利点之一,在合同中明确借款金额以及借款利率,是对于业务内容的必要细化表现。延伸到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对于借款利率的约定就有明确的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确指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因此,借款合同约定利息有无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就可以!

二、涉税「陷阱」要提防!

1.增值税风险
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相关规定,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此外,附件中明确借款行为属于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因此,非金融企业之间提供无偿借贷服务,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基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均应依法缴纳。

【特别提示】
① 免征增值税的无偿借贷行为,是指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非集团企业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不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② 目前现行实施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当中涉及附加税费优惠政策,如果纳税人符合相应条件,可以在合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计算缴纳。

2.企业所得税风险
对于企业所得税口径视同销售的判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指出,所得税视同销售情形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

因此,非金融企业之间提供无偿借贷服务不属于上述列举范围,不适用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判定。

这里同样存在一种特殊的业务判定情况:

关联企业之间提供无偿借贷服务,核心判定需要确认借贷主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以及是否有意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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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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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想必大家都了解到的关于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既有个人合伙人也存在公司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原则等相关概念,但与此同时对于合伙企业在不同情形下的所得,合伙人到底应该如何去纳税?本文将对常见的3类所得纳税问题给大家一探究竟。

一、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收入


对于合伙企业日常经营的业务取得所得,按照先分后税原则不同合伙人分别进行纳税。


(1)自然人合伙人

自然人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2)公司合伙人

公司合伙人可将经营所得并入当期收入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取得分红收入


(1)自然人合伙人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自然人合伙人应按照20%税率缴纳个税。


(2)公司合伙人

大家都知道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直接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显然对于公司合伙人来说不符合此规定,因此在公司合伙人取得分红收入时,依然按照25%税率缴纳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取得投资份额转让收入

(1)自然人合伙人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由此我们可以判断出对于在日常经营中自然人合伙人的投资份额转让,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公司合伙人

对于公司合伙人取得投资份额转让收入依然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文相关参考文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函[2001]84号》、《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原创】企业纳税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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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与财务朋友们日常咨询,发现很多朋友对税务登记变更及注销税务登记存在概念上的模糊,特别是关于企业注册地址变更后是否需要在税务机关办理迁出,一直是困扰财务人员的问题。

一、税务登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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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需要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变更后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具体办理时需要在电子税务局端提交变更资料,后台审核通过后,信息会自动更新。自2023年4月1日起,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更新以上信息后,税务系统会自动进行关联更新,因此不再需要纳税人自行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信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

除以上列举的六项常见的税务登记变更事项外,企业的其他基础信息变更,如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等,如仅涉及税务端单边信息更新,则也是同样在电子税务局就可以申请办理。

二、税务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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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要明确变更和注销的差别,简单的理解,变更只是在税务关系不变的情况下对局部信息的更新,不影响纳税人的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管辖;而税务注销则意味着所属管辖关系的终结,因此也会面临终结前的“清理”,即清税,所以注销前企业需要取得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的“清税证明”

基于以上理解,我们就可以很好的区分,为什么有的企业办理注册地变更时,会面临清税和税务注销,因为新地址已经不再属于原所属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因此需要现在原所属税务机关办理清税及注销,再在新的属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对于企业来说还是原来那个企业,但是在税务关系上好似一次“新生”。

有的朋友还问,如果企业经历了税务变更,是否会影响企业的发票开具和收取,是否会影响和原供应商的合作?

因为税务变更是对企业一系列基础信息的变更,所以如果这些信息涉及开票必要信息的范围,例如:联系电话、开户行信息、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等内容,势必会对增值税票面内容造成影响,企业需要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原合作供应商等,使其能知晓这些信息的变更,并避免后续因信息更新不及时导致票面信息错误。

如企业将办理税务永久注销,即企业将不再存续,需要严格按照企业注销清算流程实施自查和清理。尤其是尚可收回款项等,需要及时催收并开具发票,以防企业主体注销后无法正常收款或开票引起其他纠纷。

以上就是关于企业税务登记变更及注销税务登记的辨析,欢迎大家后台留言探讨实务中遇到的类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