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暖冬日 一路同行

2022
12/06
作者:
中道财税
疫情三年,两点一线的生活已成为常态,早已忘记了不戴口罩的样子,也快忘记了一到假期就到处游玩的心情。

还记得,中道往年的团建美照总是自豪的占据大家的朋友圈,努力工作得来的“豪华带薪七日游”总能收货满屏的赞誉,朋友们的羡慕之情溢于言表。甚至有已经离开的小伙伴坦言:这辈子去过最多、最好的地方就是在中道期间的团建。
然而,受疫情影响,中道今年的团建一次次计划好,临期又一次次取消,小伙伴们过山车般的心情一再上演。
终于,天公作美,疫情刚刚得以缓解,刚刚过去的一场大雪将古城西安洗涤的清新透亮,来不及细细计划,赶紧组织大家来场期待已久的团建活动,由于通知仓促,此次报名共26人,不过,人数减少,快乐不减!西安古城墙,我们来啦!

图片

青砖、黛瓦,市井、长巷,半城历史,半城故事,这是只有登上西安城墙,才能领略到的独特风景。虽然身在西安,但是小编自己也是从来没有走完过城墙,这样的历史和故事,也鲜有体验。
2022123日,冬日难得的暖阳毫不吝啬的早早出现,中道咨询的伙伴们也早早来到了西安资格最老、沿用时间最长的城门——永宁门,开启“温暖冬日,一路同行”登城墙主题活动。
图片
约好了九点半集合,九点还不到,怀揣激动心情的小伙伴们已经来到城门下,大家对这次活动充满期待,这不,刚刚将大家分为三个组:跑步组、徒步组、骑行组,规则还没有讲完,小伙伴们已经迫不及待,冲向前去!
小编自己参加了徒步组,听到总长13.7km的距离,虽然有点畏惧,但看到大家都没有退缩,我怎么可能认输!
图片
图片
虽然我们的目标是13.7Km,但,这样写满文化底蕴的地方,怎能不让人驻足流连?
看,顺着台阶拾级而上,指尖触摸到的白墙灰瓦,抬眼望见的飞檐翘角,每一帧都写满了故事。听,沿着城墙走走停停,脚下踩过的的每一方瓦片,目光所及的每一个城楼,都在诉说着这座城市千年的轨迹。
当抚摸着砖墙的那刻,更是感受千年的历史流转,倏忽间仿若穿越古今。
图片

西安古城墙,这座标志性的建筑,静静地伫立在这里,见证着西安这座古城的繁华和兴盛,也见证了疫情期间的萧索和落寂。

透过城墙上的一个个垛口,看到顺城巷里的铺子大部分都紧锁大门,看到书院门的文玩集市不复繁华,看到昔日人山人海的火车站旅客寥寥无几,联想到承载着西安人记忆的东大街、西大街的几大商场近几年也陆续关门,小编不禁感慨:疫情之下,所有人都不容易,我们能做的,只有过好当下,积蓄能量,待到春暖花开时,向高处见。

图片
图片
一路互相加油打气,一大半的路程已经被我们征服。看着一眼看不到尽头的征途,开始有人想要放弃:“早知道这么远,就不应该开始”“还是太高估自己的实力了”。
这时,另一种声音也悄然响起:“加油,我们就快要胜利了”“再坚持一会,终点的你会感激再坚持一下的自己”。
于是,在队友的鼓舞声中,想要放弃的小伙伴迅速调整状态,再次昂首出发。我想,这就是团队力量最好的阐释了吧。

图片

胜利属于“再坚持一下”的人,最终,中道所有小伙伴们不负众望,全部完成挑战!以后,小编终于可以骄傲的炫耀:西安古城墙,我穿越过!
图片
图片

欢乐的时光总是如此短暂,揉揉酸痛的小腿,看着路上的美照,回味着一路的欢乐,此次登城墙活动圆满结束。

图片

大家在感受现代化城市的同时缅怀历史,更加珍惜现在的和平生活,庆幸我们生于和平年代,有幸见证祖国的繁荣富强,有人替我们负重前行,我们才能心旁骛为自己的梦想而奋斗。
这次小小的挑战,更是让大家看到了自己的无限能量,也深深感受到了“不抛弃,不放弃”的团队精神,更加懂得:只要不自我设限,人生就不设限!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哪怕遇到再多的挑战,我们也愿勇往直前,挑战自我,超越自我!


推荐阅读

【原创】企业代个人持股取得分红的财务处理!

图片


案例:


甲公司持有某上市公司10%股份,同时由于历史遗留原因,甲公司持有的股份中含有自然人丁2%的股份,即在上市公司中只显示甲公司为股东,且前期投资时全部是以甲公司名义进行出资的,同时甲公司与自然人丁就甲公司代持股事宜,双方签定了代持股协议,约定后续自然人取得投资收益时,由甲公司代扣代缴个税。


请问,甲公司现在收到上市公司的分红款100万元,甲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方案处理: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作为该上市公司股东,同时又代持自然人丁一部分股份,那么自然人丁作为该上市公司隐名股东,在收到被投资企业的分红款时,根据甲公司与自然人丁签订的代持股协议,自然人丁应享有其出资份额的投资收益。


那么,甲公司收到分红款100万元,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观点一:


(1)甲公司收到上市公司的分红款100万元,按照100万元全额计入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100万元


(2)根据甲公司与自然人丁签订的代持股协议,甲公司将收到投资收益中100万元归属于自然人丁的收益支付出去,同时根据税法规定,由于隐名股东丁是自然人股东,甲公司在支付归属个人的分红时,履行了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投资收益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6万元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4万元


通过上述账务处理,那么在最终财务报表反映的“投资收益”是甲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80万元。


观点二:


(1)甲公司收到上市公司的分红款100万元,根据甲公司与自然人丁签订的代持投协议,甲公司将应归属于自然人丁的分红款20万元,进行挂账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80万元

      其他应付款---自然人丁 20万元


(2)甲公司将分红款支付给自然丁时,同样履行了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自然人丁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6万元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4万元


同样通过上述两笔账务处理,将归属于自然人丁的分红款另行挂账处理,即明确了甲公司的分红款为80万元,也不会出现观点一中投资收益在“借方”令人存疑的问题。


图片



观点三:


(1)甲公司收到上市公司的分红款100万元,按照100万元全额计入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100万元


(2)甲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代持股协议,将归属于自然人丁的20万元收益,代扣代缴个税后,进行挂账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自然人丁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6万元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4万元


通过上述账务处理,使得甲公司账面保持原上市公司分红款100万不变,同时代扣个税后,将归属于自然人丁的收益进行支付。


分析:


(1)股份代持本质上带有隐藏真实股东身份的因素,其在法律层面上是受到认可和有效的,如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隐名股东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是会给予支持的。


(2)对于观点一,虽然最终财务报表反映的“投资收益”是甲公司实际收到的80万元,但在实务中有企业反馈在税务检查的时候,要求上传科目余额表,如果企业上传了科目余额表,投资收益日常账务处理(非月末结转)出现“借方科目”就较为特殊,很容易被引起关注。


(3)对于观点二,虽将归属于自然人丁的分红款进行另行挂账处理,即明确了甲公司的投资收益为80万元,但与上市公司公告的分红款100万元在名义上存在不相符的问题;


(4)对于观点三,虽然克服了观点一和观点二的问题,但这样会导致企业的投资收益与实际不符,同时由于后续分红款的不断出现,与自然人丁的往来款会越挂越大,导致最终无法合理消化的弊端。


综上,作为税务机关,目前对于代持股的态度是谁是名义股东谁就是纳税主体,至于其他隐名股东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明确的税收文件只有国税公告2011年第39号关于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的回复。


在目前公司代持个人股情况下,没有哪一种账务处理方式是绝对正确的,现在是要采取和实际最为相符的,同时也是尽量避免给企业带来风险的账务处理模式。


由于隐名股东为自然人股东,公司在支付自然人股东分红款的时候也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从业务实质上并没有少交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目前公司需要保存好双方代持股协议、代扣代缴个税的完税凭证,后期税务若有疑问,据实进行解释即可。


热点 | 如何理解转让“旧房”评估费的扣除政策

图片


一、旧房的概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因此,按照48号文中的规定,如果房屋建成后已使用或者说达到磨损,那么税务机关可以将其定义为旧房,房屋再次转让时将按照转让旧房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评估费扣除的范围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涉及两个评估价格:

①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的规定,转让旧房能提供评估价格的,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其中包括: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评估价格”在《细则》第七条第(四)项解释为: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即扣除成本的评估价格。

②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明确: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第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第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第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很明显,可以看出第一及第三指的是销售价,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那么评估机构需要参考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来确认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图片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48号文件中规定的,纳税人转让旧房允许扣除的评估费用既包括扣除成本价的评估费,也包括销售价的评估费。

三、选对评估机构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的“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旧房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价格,也就是说,允许扣除的评估费用仅限于由政府批准设立的评估机构收取的评估费用,而纳税人自己聘请的其他评估机构发生的评估费是不允许扣除的。

四、评估机构需要经过税务机关认可,评估费用才可扣除

《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应纳税房地产的评估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及确认,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结果不予采用。也就是说,只有税务机关认可的评估价,其评估费用才允许扣除。

进而,我们可以将不允许扣除的评估费用理解为两部分,第一: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评估价格不实而要求进行评估时,对新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可扣除。第二: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评估价格不实时,对其原来已支付发评估费用不可扣除。即:只要税务机关认为提供的评估价不实,对已发生的和将要产生的评估费皆不能扣除。

总之,48号文规定允许扣除的评估费用是指旧房的扣除成本和销售价的评估费。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的前提是评估机构是指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且初始评估价格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