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暴力沟通:一条说话公式,解决你90%的沟通问题

2022
10/19
作者:
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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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你有没有被语言伤害过?有没有无心之失,用语言伤害过别人?用这一条公式沟通,能解决你90%的沟通问题。本文与你一起探讨。




《欲望山庄》里有一句话,让我印象尤为深刻:柔软的舌头,可以挑断一个人的筋骨,语言比暴力更能伤人。


的确,语言有时候锋利如刀。


在工作中,你或许听到过:“你什么都做不好,你还能干什么?”


生活中,有人对另一半说:“你太没用了,跟你在一起,真倒霉。 ”


也有人对自己的孩子说:“你太笨了,将来有什么出息。”


这就是暴力沟通,你可能被暴力沟通伤害过,也可能你在无意之间伤害过你的下属、你的同事、你的家人,你的朋友。也许你的初心是好的,但话说出来就变了味。


其实世界上,很多问题都是由暴力沟通而衍生出来的。采用暴力沟通去解决问题,不仅达不成预期的结果,反而会让事情越来越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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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暴力沟通方式

正在毁掉人际关系


那么什么是暴力沟通?通常来说,有如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暴力沟通:道德评判


很多时候,我们都是在以自己的价值观评判他人。


比如有些长辈站在自己的角度,说某一个人都快四十岁了,还没有结婚,太失败了。


比如,有的人喜欢过更简单的生活,辞掉了稳定的工作,做自由职业,别人就说他不上进。


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需求,对他来说,在当前的这个人生阶段,追求事业比结婚更有意义。


对他来说,在城市之间穿梭让他觉得疲惫,过简单的生活,对他而言更有幸福感。子非鱼,焉知鱼之乐。


所以,道德评判的尺子只能拿来衡量自己,不能去衡量他人。更不要站在道德制高点,去抨击别人。


第二种暴力沟通:进行比较


人们感到不幸福的原因,就是与他人相比较。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总是将“别人家孩子”“别人家老公”“别人家妻子”挂在嘴边。


他在做比较时,并不认为自己有什么不妥,还沾沾自喜地认为是在刺激对方进步。殊不知,比较会伤害到别人的自尊心。


事实上,所有的对比和冲动都是来源于对自我需求认知的不清晰。


第三种暴力沟通:推卸责任


这一类情况也极为常见,比如是管理者,管理者是承上启下的,需要将公司的战略转化为员工的目标。


但他只是传声筒,总是说“公司规定的”“上面的领导说的”。


这就是推卸责任,把矛盾转嫁了,“不作为”也是暴力沟通的一种。


第四种暴力沟通:强加于人


很多人,喜欢把自己的想法强加于人。总想让别人顺从自己。


比如东亚文化圈里的劝酒文化。威胁别人说,你不喝酒,就是不给我面子。


这就是强人所难。之所以会如此,主要是缺乏同理心,不懂得换位思考,己所不欲偏施于人。


以上就是四种暴力沟通方式。暴力沟通,正在毁掉我们的人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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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说话公式

解决90%的沟通问题


暴力沟通不可取,要正确的与他人进行沟通。


那么,该如何与他人沟通?


《非暴力沟通》的作者马歇尔·卢森堡博士,提出了一条万能公式,这也是我们在做绩效面谈,在跟下属做Review时,常常使用的方法。


非暴力沟通=我观察到+我感觉+我需要+我请求。


观察。就是以事实为基础,你描述的是一种客观事实。


很多人沟通时,总是在愤怒的表达,而不是表达愤怒。当你不客观,就变成了无意义的情绪宣泄。


比如小王是销售,你对小王说,你是一个差劲的销售。小王不仅不会接受,还可能想打你。


而你说,小王这个月没有产生任何业绩。他则会认可,因为这是客观事实。


感受。如果你有话要说,再为难,也要当面说出来,可以借事实谈谈你的感受。


背后的需要。我们做复盘,包括和人沟通,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指责他人,核心是为了解决问题。因此,坦诚说出自己的需要。


提出请求。不是要求,而是请求。要求让人反感,而请求则让人亲和。但你的请求应该具体、清晰且正向。千万不能让人听了云里雾里的,根本搞不明白你在说什么,你需要什么。


这4个点,就构成了这一好的沟通公式。


举个例子,比如小王在这个月绩效变差了,领导可以这样说:


小王你这个月业绩是最近半年来最低的,我感觉不太理解,不像是你的真实水平,我想要你提高业绩。你是遇到了什么困难,能跟我说说吗?


如果你直接批评他业绩差,根据人性,他会条件反射地逃避,并且找理由辩护。


而通过公式,可以减少对方的抗拒感,既表达了你的感受,也表达了你的期望。有利于两人达成共识。


再比如,看到孩子把玩具乱扔一地,这时候,不要忙着发脾气,而是可以这样说:


你把玩具扔在地上,这已经是第N次了,我有点生气,因为我喜欢整洁,你现在可以把玩具收纳好吗?


你看,通过这样的描述,就能让他知道你的边界在哪里。


通过非暴力沟通,信息的发起者,能通过自己的观察、清晰的感受和愿望,既诚实、清晰地表达自己,又做到尊重和倾听。


而作为信息的接受者,就不会对抗,只要他本人是理性的,就能通过他人照镜子,发现自己的问题,从而改变自我。


人与人之间,有冲突很正常,但要通过好的方式在冲突中走向和谐,而不是通过暴力沟通走向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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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代持股的相关问题及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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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客户咨询:A公司与B公司签订代持股协议,B公司为A公司代持C公司股份2000万元,这个代持股协议有效吗?后来,双方因业务发展需要,A、B公司商议,A公司将B公司所代持C 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B公司,转让价款3000万元。

请问:
1、A、B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代持股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在工商登记机关如何体现?
2、A、B公司之间的业务应该怎么理解,如果B公司将代持的股份归还给A公司,是否涉及所得税?
3、上述A、B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否涉税?如何进行财税处理?计税基础是多少?


一、代持股

代持股也叫股份代持、委托持股、隐名持股,是目前比较常见的一种持股现象,是指实际出资人也叫被代持人与名义出资人(即代持人)以协议或其它形式约定,由名义股东以其自己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由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一种权利义务安排。

从上述代持股的含义可以看出,股份代持带有隐藏真实股东身份的因素,其在法律层面上是受到认可和有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如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法院是会给予支持的。


二、两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及代持归位

在这里,A公司做为实际出资人(被代持人),B公司做为名义出资人(代持人),A公司将2000万元支付给B公司做为投入C公司的股权款,应理解为A公司借给B公司2000万元,B公司将2000万元投资于C公司,因此,A、B公司应当做为往来挂账处理。


同时,在股权代持的法律关系中,实际股东为投资收益的实际享有者,如果B公司将实际股权变更给A公司,即将代持的股份归还给A公司,则该项转让并未改变经济实质,依据实质纳税原则,上述股权变更并不构成股权转让,也不存在任何股权转让所得,当然就无需缴纳所得税。

因为所得税是以所得人为纳税人,即只有所得人“实际得到”的收益才予以缴税,而上述变更可以理解为代持归位,实际投资人根本未取得所得,在仅仅是股权更名的情况下,由于并未发生股权的实质性转移,所有人的财产并未转让,因此并未产生所得,也就无需缴纳所得税。

三、两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及财税处理

在上述案例中,因双方协商,A公司将B公司所代持C 公司股份以3000万元的价款全部转让给B公司,即A公司不再实质拥有C 公司股权,而由B公司实际拥有,则B公司变成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投资收益。

那么A公司收到的3000万元应分别理解为:前述的本金2000万元和取得的利息收入1000万元,则A公司获得1000万元应按照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综上: 
1、股份代持就是由隐名股东出资,显名股东成为名义上的股东,在法律上是认可的,A、B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代持股协议是有效并受法律保护的,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是代持股东B公司。

2、 A、B公司之间的业务应理解为A公司借给B公司2000万元,B公司将2000万元投资于C公司,因此,A、B公司应当做为往来挂账处理。

3、如果只是名义股东将股权变更为实际出资人,即代持归位,由于实际投资人并未取得所得,也未发生股权的实质性转移,无需缴纳所得税。

4、如果实际出资人A公司以3000万将股权转让给B公司,则B公司由名义股东变更为实际股东并享有投资收益,则A公司获得1000万元收益应按照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B 公司取得C 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2000万元,B 公司向A公司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5、代持股份会引发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的诸多争议,实际出资人在选择名义股东时需谨慎考虑,双方就股权操作问题需达成一致,才能赢得更好的发展,且实际工作中的理解及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双方在签订股份代持的合同时,要约定好双方所享受到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原创】融资相关费用税会处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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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经常会支付资金利息以外的费用,在这一过程中财务人员常容易对各项费用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产生疑问。以下我们就将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结合主要税种进行分析。

需要注意,一般情况下企业融资方式可分为两类,权益性融资或债务性融资,本文主要是针对非上市公司,向金融(非金融)机构借款(债务融资)产生的各项相关费用。


一、费用分类

1、尽调费用
资方为了充分考察和了解融资方的经营情况及项目偿债能力等,需要聘请专业的法律、财务团队对企业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并形成专业的尽调报告。

2、审计费用
一般是由资方指定第三方事务所对融资方进行审计,通过审计报告可以更加客观的了解目标企业的当前财务情况。

3、顾问或咨询费用
融资方聘请专业人员或团队,对企业融资融资过程中遇到的财务、法务或税务等不同专业问题,提供辅导及咨询、策划服务。

4、筹资费用(手续费)
通常是一次性或按期支付,即取得该笔融资必须向资方或资方指定主体支付的费用,与利息不同的是一般是在放款后即刻需要支付,所以民间俗称“砍头息”,会导致融资方实际可用资金变小,资金实际成本将高于名义利率。虽然实际是利息,但是融资方取得发票通常为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

5、资金占用费用(利息)
融资方占用资方资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代价,也就是“利息”,是资本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


二、涉税差异

1、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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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尽调服务属于非鉴证服务,所以开票的税目应当为咨询服务,而非鉴证服务。顾问服务主要是指第三方提供的法务、税务、财务等顾问咨询服务,而筹资费用主要是指手续费或以顾问费形式收取的融资手续费。

对于增值税而言,融资相关费用最常困扰财务人员的问题是,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各项融资相关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结合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可知“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因此融资方取得普票即可,所以结合上图各项费用的开票税目,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利息的进项是不可抵扣的,但是手续费到底算不算利息又能不能抵扣呢?

如果我们取得的融资手续费发票是开具的“其他现代服务-咨询费”而非“贷款服务”呢?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相关规定,纳税人融资过程中,向资方支付的与该笔融资款直接相关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里需要区分,如果是直接向资方支付相关费用,则即使取得的不是“贷款服务”的发票,也不可以用于进项抵扣;但是,如果并非向资方支付,而是向其他第三方支付,则可以打破这一约束。

这里就要求,费用的收取主体需要与资方放款主体相互独立,以确保融资企业取得专票后可以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例如,银行接受资方委托提供的委托贷款业务,虽然资金是经过银行发放,但是银行并不是实际出资方,银行收取的委贷手续费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票,融资方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尽调、审计费用,未在上述规定中提及,但因尽调、审计要求服务主体具有专业资质以及外部独立性。因此,一般与资方天然就是各自独立的,此类费用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

站在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对于融资企业来说主要面临的问题是相关费用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问题。

资本化意味着费用会形成企业账面的一项长期资产,在后续项目成型后才能分摊扣除。而一般企业会认为,费用化对企业更为有利,可以在企业所得当期税前一次性扣除。如果企业无法明确的区分资本化、费用化的界限,会计准则基于谨慎性原则会要求企业将其全部费用化。

但是,费用化也会给企业带来问题,如果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前期企业资金基本靠融资而无销售收入,那么费用化的资金成本会在企业账面形成亏损,如果超过5年,等到企业真正实现销售收入回正时,前期积累的大额亏损已经超过企业所得税弥补期,届时企业又会面临高收入带来的企业所得税缴税压力。对于上市公司或财务指标考核严格的企业,过高的费用会导致企业经营费率过高,影响管理层的绩效评估等。

因此,准确地对融资费用进行划分,并进行资本化长远看也是有利于企业平衡收入成本时间不均衡带来的问题的。

对于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基于《企业会计准则17号-借款费用》的要求可以将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概括为: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及实际建造活动已经开始。结合不同行业也有各自不同的判断,房地产企业在资本化开始的时间存在争议,一般认为最早可以至筹备期结束,或实际开工。(筹备期结束也存在争议,所以最保守的资本化起始时间一般是选定为实际开工之日。)

对于本文上图中所述的五类融资相关费用,尽调、审计及各类法、财、税等顾问费、均只能费用化,在发生后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即全部费用化;对于资金占用费,即“利息”如果满足资本化条件可以资本化,否则也应当直接费用化。其中,存在争议的融资手续费,为遵循谨慎性原则,因取得发票并非““贷款服务””,笔者建议费用化,计入“财务费用”。

综上,欢迎大家后台留言交流,在贷款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应当分门别类,按照费用发生的属性进行恰当的财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