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控制早晨的人 方能控制整个人生

2022
10/20
作者:
中道财税

对于每一个平凡的通勤一族,也许你的一天是这样开始的

匆匆忙忙按掉嗡嗡作响的闹钟,

慌慌张张开启战斗模式完成洗漱,

晃晃悠悠穿越大半个城市,

骂骂咧咧抱怨拥挤的交通,

10s后悔昨晚又一次早睡失败,

再用10s让脑子里热爱上班的小人打败不想上班的小人,

终于踩点打卡成功,一天的忙碌又开始了。


又或者,你的一天还可以这样开启

早起30分钟,悠闲的洗漱完毕,

在交通还不太拥挤前出门,

在嘈杂的城市中欣赏路过的小美好:

天空中第一缕阳光正欢快的穿过云层,

草地上的露珠正悄悄起舞,

树枝上的喜鹊正嘻嘻问好,

早早到公司打过卡,一看表,还有不少时间,

正好调整好心情,准备迎接一天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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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每一个普通的上班一族,也许你一天的工作是这样开始的:

还在回味刚刚的早餐,

悄悄看会今天的新闻,

然后让思想神游一会,

再努力回归工作状态,

告诉自己:醒醒吧,上班啦!


又或者,一天的工作还可以这样开启:

看,一队队小伙伴们兴高采烈走出工位,

每一个小团队坐在一起,

或分享行业资讯,或学习职场干货,

或讲述近期感悟,或互通兴趣爱好,

30分钟的时间里,只听掌声迭起,好不热闹!


走近一看,原来是中道咨询的晨会分享现场!

这也是中道自成立以来就坚持至今的一项传统。

通过晨会分享,大家增进了彼此间的认识,增加了各种各样的知识,锻炼了自己的表达能力,更重要的是,30分钟下来,大家一改早上刚进公司时的睡眼惺忪模样,个个精神抖擞,正能量满满:美好的一天开启了,开始工作吧!


今天,小编就带你走进中道晨会的现场,奉上新鲜、精彩的晨会直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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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部今天的晨会主题是“复盘”,复盘最近的一个咨询项目,虽然客户表示100%满意,我们对自己可是高标准、严要求,绝不放过每一个可以改进提升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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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团队今天学习“一切从客户需求出发”,做好客户服务,我们是认真的,“想客户所想,急客户所急”一直是客服们的做事准则,客户的高度认可就是最好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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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UMN EQUIN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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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保障部今天学习“走心走脑的职场沟通技巧”,后勤保障部门做为公司的枢纽站,连接着公司的每一个人,绝不能因为沟通不到位而影响效率,看,大家看得多认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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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同的晨会正在分享“如何提升表达能力?”,天同的小伙伴们每天都要面对形形色色的客户,光做得好可不够,还要说得好,才能切实让客户满意,太会选题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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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会分享在欢乐的氛围中结束了,这就是中道的小伙伴们一天的伊始,晨会的活跃的氛围从清晨开始传递,贯穿整个工作时间。

中道咨询的小伙伴们从行动上践行着“快乐工作,努力生活”的理念,大家从晨会分享中汲取养分,日复一日的坚持,知识的小苗正在一步步长成参天大树。坚持的意义就在于:看似不起眼的每一天,会在将来的某一天,让你看到坚持的脱变!
著名国学大师南怀瑾说过:“能控制早晨的人,方可控制人生”。是的,一个能从早晨做到自律的人,才是真正的强者!真正的强者,绝不做思想上的巨人,行动上的矮子。
“一日之计在于晨”,美好的清晨时光怎能浪费?怎么样,中道这样欢乐又有意义的晨会形式,你们羡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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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企业代个人持股取得分红的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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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公司持有某上市公司10%股份,同时由于历史遗留原因,甲公司持有的股份中含有自然人丁2%的股份,即在上市公司中只显示甲公司为股东,且前期投资时全部是以甲公司名义进行出资的,同时甲公司与自然人丁就甲公司代持股事宜,双方签定了代持股协议,约定后续自然人取得投资收益时,由甲公司代扣代缴个税。


请问,甲公司现在收到上市公司的分红款100万元,甲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方案处理: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作为该上市公司股东,同时又代持自然人丁一部分股份,那么自然人丁作为该上市公司隐名股东,在收到被投资企业的分红款时,根据甲公司与自然人丁签订的代持股协议,自然人丁应享有其出资份额的投资收益。


那么,甲公司收到分红款100万元,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观点一:


(1)甲公司收到上市公司的分红款100万元,按照100万元全额计入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100万元


(2)根据甲公司与自然人丁签订的代持股协议,甲公司将收到投资收益中100万元归属于自然人丁的收益支付出去,同时根据税法规定,由于隐名股东丁是自然人股东,甲公司在支付归属个人的分红时,履行了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投资收益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6万元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4万元


通过上述账务处理,那么在最终财务报表反映的“投资收益”是甲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80万元。


观点二:


(1)甲公司收到上市公司的分红款100万元,根据甲公司与自然人丁签订的代持投协议,甲公司将应归属于自然人丁的分红款20万元,进行挂账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80万元

      其他应付款---自然人丁 20万元


(2)甲公司将分红款支付给自然丁时,同样履行了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自然人丁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6万元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4万元


同样通过上述两笔账务处理,将归属于自然人丁的分红款另行挂账处理,即明确了甲公司的分红款为80万元,也不会出现观点一中投资收益在“借方”令人存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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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三:


(1)甲公司收到上市公司的分红款100万元,按照100万元全额计入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100万元


(2)甲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代持股协议,将归属于自然人丁的20万元收益,代扣代缴个税后,进行挂账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自然人丁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6万元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4万元


通过上述账务处理,使得甲公司账面保持原上市公司分红款100万不变,同时代扣个税后,将归属于自然人丁的收益进行支付。


分析:


(1)股份代持本质上带有隐藏真实股东身份的因素,其在法律层面上是受到认可和有效的,如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隐名股东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是会给予支持的。


(2)对于观点一,虽然最终财务报表反映的“投资收益”是甲公司实际收到的80万元,但在实务中有企业反馈在税务检查的时候,要求上传科目余额表,如果企业上传了科目余额表,投资收益日常账务处理(非月末结转)出现“借方科目”就较为特殊,很容易被引起关注。


(3)对于观点二,虽将归属于自然人丁的分红款进行另行挂账处理,即明确了甲公司的投资收益为80万元,但与上市公司公告的分红款100万元在名义上存在不相符的问题;


(4)对于观点三,虽然克服了观点一和观点二的问题,但这样会导致企业的投资收益与实际不符,同时由于后续分红款的不断出现,与自然人丁的往来款会越挂越大,导致最终无法合理消化的弊端。


综上,作为税务机关,目前对于代持股的态度是谁是名义股东谁就是纳税主体,至于其他隐名股东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明确的税收文件只有国税公告2011年第39号关于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的回复。


在目前公司代持个人股情况下,没有哪一种账务处理方式是绝对正确的,现在是要采取和实际最为相符的,同时也是尽量避免给企业带来风险的账务处理模式。


由于隐名股东为自然人股东,公司在支付自然人股东分红款的时候也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从业务实质上并没有少交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目前公司需要保存好双方代持股协议、代扣代缴个税的完税凭证,后期税务若有疑问,据实进行解释即可。


热点 | 如何理解转让“旧房”评估费的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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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旧房的概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因此,按照48号文中的规定,如果房屋建成后已使用或者说达到磨损,那么税务机关可以将其定义为旧房,房屋再次转让时将按照转让旧房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评估费扣除的范围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涉及两个评估价格:

①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的规定,转让旧房能提供评估价格的,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其中包括: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评估价格”在《细则》第七条第(四)项解释为: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即扣除成本的评估价格。

②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明确: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第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第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第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很明显,可以看出第一及第三指的是销售价,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那么评估机构需要参考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来确认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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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48号文件中规定的,纳税人转让旧房允许扣除的评估费用既包括扣除成本价的评估费,也包括销售价的评估费。

三、选对评估机构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的“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旧房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价格,也就是说,允许扣除的评估费用仅限于由政府批准设立的评估机构收取的评估费用,而纳税人自己聘请的其他评估机构发生的评估费是不允许扣除的。

四、评估机构需要经过税务机关认可,评估费用才可扣除

《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应纳税房地产的评估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及确认,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结果不予采用。也就是说,只有税务机关认可的评估价,其评估费用才允许扣除。

进而,我们可以将不允许扣除的评估费用理解为两部分,第一: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评估价格不实而要求进行评估时,对新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可扣除。第二: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评估价格不实时,对其原来已支付发评估费用不可扣除。即:只要税务机关认为提供的评估价不实,对已发生的和将要产生的评估费皆不能扣除。

总之,48号文规定允许扣除的评估费用是指旧房的扣除成本和销售价的评估费。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的前提是评估机构是指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且初始评估价格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