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的情商,就是满怀感恩去工作

2022
08/24
作者:
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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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父亲曾告诫儿子:“工作了,就要用心;假如第一份工作就有很好的薪水,那算你运气好,要努力工作以感恩惜福;万一薪水不理想,就要懂得在工作中提高自己的技艺。”

这位父亲无疑是睿智的。所有年轻人都应将这三句话记在心里,始终秉行这个原则做事。

或许每一份工作都无法尽善尽美,但还是要感谢工作环境,感谢老板,感谢每一次的工作机会,满怀感恩之心去工作。即使起初位居他人之下,也不要去计较,要积极地将每一次工作任务视为一个新的开始,一段新的体验,一扇通往成功的机会之门。

每一份工作都有宝贵的经验和资源,失败的沮丧、成功的喜悦、老板的严苛、同事间的竞争等,这些都是任何一个工作者走向成功必须体验的感受和必须经历的锻造。

一家知名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这样说,目前一些处在实习期的大学毕业生,还没干活就先和老板谈条件,或者在新岗位上刚取得一点小成绩,就和部门主管讨价还价,这是不合时宜的。他们应该懂得感谢企业的培养,而不是计较是否应多拿几百元钱,应该在自己有业绩的时候,再向企业提出合理的加薪要求,这样在企业里才能有更大的发展。

一位程序员在一家软件公司干了八年,正当他干得得心应手时,公司倒闭了。这时,又恰逢他的第三个儿子刚刚降生,他必须马上找到新工作。

有一家软件公司招聘程序员,待遇很不错,他信心十足地去应聘了。凭着过硬的专业知识,他轻松地过了笔试关。两天后就要参加面试,他对此充满了信心。

可是面试时,考官提的问题是关于软件未来发展方向的,他从来没考虑过这方面的问题,被淘汰了。

不过这家公司对软件产业的理解让他耳目一新。他给公司写了一封感谢信:“贵公司花费人力物力,为我提供笔试、面试的机会,我虽然落败了,但长了很多见识。感谢你们的劳动,谢谢!”这封信经过层层传阅,后来被送到总裁手中。

三个月后,这位程序员意外地收到了该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原来,这家公司看到了他知道感恩的品德,在有职位空缺的时候自然就想到了他。十几年后,凭着出色的业绩,他成了公司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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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中,知道感恩的人会更受到欢迎。人力资源专家表示,许多知名企业在招聘员工时,看重的不仅仅是他们的专业知识,而是他们处理问题的方式和融入企业的速度,换句话说,就是能否怀着一颗感恩之心去踏实做人、做事。

然而,现在有很多员工可以为一个陌路人点滴的帮助而感激不已,却无视朝夕相处的老板的种种恩惠。他们将这一切视为理所当然,视为纯粹的商业交换关系。

而石油大王洛克菲勒在给儿子的信中曾这样写道:现在,每当我想起我曾供职的公司,想起我当年的老板休伊特和塔特尔两先生,内心就涌起感激之情,那段工作生涯是我一生奋斗的开端,为我打下了成功的基础,我永远对那三年半的经历感激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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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雇用与被雇用是种契约关系,可在这种契约关系的背后,就不能有感恩的成分吗?

正是因为我们有了这次工作机会,才有了生存的物质和实现人生价值的舞台;我们的聪明才智才有了萌芽的乐土;我们的人生阅历才得以丰富;我们的能力和才华才有得以施展的机会和空间。所以,为什么不告诉领导,感谢他给你机会呢?

当然,每个人的成功都离不开自己的努力。可无论你的行为是多么的完美和明智,你都不能不对别人心存感激。

想想自己的每次行动,哪一次没有别人的帮助?正是有了同事的理解和支持,还有平时从他们身上学到的知识,才让你有了成才和晋升的机会。

所以有人这样说:“成功的第一步就是先存有一颗感恩之心,时时对自己的现状心存感激,同时也要对别人为你所做的一切怀有敬意和感恩之情。领袖的责任之一便是谢谢。”

一位由普通职员晋升为总经理的人士这样说道:“我刚到这家公司时,只是一名没有任何经验的普通职员,为什么在短短两年内就被晋升为总经理?这是因为,我时常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去工作,我感谢老板给予我的机会,我感谢同事对我的点滴关怀与帮助。’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正是这种感恩心,让我更加努力工作,我要尽最大的努力来回报这一切,没想到,生活却给予我更大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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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怀感恩去工作,并不仅仅有利于公司和老板,感激能带来更多值得感激的事情。这是宇宙中的一条永恒的法则。“受人恩惠不是美德,报恩才是。当人拥有感恩之心的时候,美德就产生了。”不要以为工作是平淡乏味的,当你满怀感恩之心去工作时,你就很容易成为一个品德高尚的人,一个更有亲和力和影响力的人,一个有着独特的个人魅力的人。

你要相信:感恩将为你开启一扇神奇的力量之门,发掘出你无穷的潜力,迎接你的也将是更多、更好的工作机会和成功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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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企业代个人持股取得分红的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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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公司持有某上市公司10%股份,同时由于历史遗留原因,甲公司持有的股份中含有自然人丁2%的股份,即在上市公司中只显示甲公司为股东,且前期投资时全部是以甲公司名义进行出资的,同时甲公司与自然人丁就甲公司代持股事宜,双方签定了代持股协议,约定后续自然人取得投资收益时,由甲公司代扣代缴个税。


请问,甲公司现在收到上市公司的分红款100万元,甲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方案处理: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作为该上市公司股东,同时又代持自然人丁一部分股份,那么自然人丁作为该上市公司隐名股东,在收到被投资企业的分红款时,根据甲公司与自然人丁签订的代持股协议,自然人丁应享有其出资份额的投资收益。


那么,甲公司收到分红款100万元,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观点一:


(1)甲公司收到上市公司的分红款100万元,按照100万元全额计入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100万元


(2)根据甲公司与自然人丁签订的代持股协议,甲公司将收到投资收益中100万元归属于自然人丁的收益支付出去,同时根据税法规定,由于隐名股东丁是自然人股东,甲公司在支付归属个人的分红时,履行了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投资收益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6万元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4万元


通过上述账务处理,那么在最终财务报表反映的“投资收益”是甲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80万元。


观点二:


(1)甲公司收到上市公司的分红款100万元,根据甲公司与自然人丁签订的代持投协议,甲公司将应归属于自然人丁的分红款20万元,进行挂账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80万元

      其他应付款---自然人丁 20万元


(2)甲公司将分红款支付给自然丁时,同样履行了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自然人丁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6万元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4万元


同样通过上述两笔账务处理,将归属于自然人丁的分红款另行挂账处理,即明确了甲公司的分红款为80万元,也不会出现观点一中投资收益在“借方”令人存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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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三:


(1)甲公司收到上市公司的分红款100万元,按照100万元全额计入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100万元


(2)甲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代持股协议,将归属于自然人丁的20万元收益,代扣代缴个税后,进行挂账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自然人丁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6万元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4万元


通过上述账务处理,使得甲公司账面保持原上市公司分红款100万不变,同时代扣个税后,将归属于自然人丁的收益进行支付。


分析:


(1)股份代持本质上带有隐藏真实股东身份的因素,其在法律层面上是受到认可和有效的,如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隐名股东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是会给予支持的。


(2)对于观点一,虽然最终财务报表反映的“投资收益”是甲公司实际收到的80万元,但在实务中有企业反馈在税务检查的时候,要求上传科目余额表,如果企业上传了科目余额表,投资收益日常账务处理(非月末结转)出现“借方科目”就较为特殊,很容易被引起关注。


(3)对于观点二,虽将归属于自然人丁的分红款进行另行挂账处理,即明确了甲公司的投资收益为80万元,但与上市公司公告的分红款100万元在名义上存在不相符的问题;


(4)对于观点三,虽然克服了观点一和观点二的问题,但这样会导致企业的投资收益与实际不符,同时由于后续分红款的不断出现,与自然人丁的往来款会越挂越大,导致最终无法合理消化的弊端。


综上,作为税务机关,目前对于代持股的态度是谁是名义股东谁就是纳税主体,至于其他隐名股东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明确的税收文件只有国税公告2011年第39号关于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的回复。


在目前公司代持个人股情况下,没有哪一种账务处理方式是绝对正确的,现在是要采取和实际最为相符的,同时也是尽量避免给企业带来风险的账务处理模式。


由于隐名股东为自然人股东,公司在支付自然人股东分红款的时候也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从业务实质上并没有少交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目前公司需要保存好双方代持股协议、代扣代缴个税的完税凭证,后期税务若有疑问,据实进行解释即可。


热点 | 如何理解转让“旧房”评估费的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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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旧房的概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因此,按照48号文中的规定,如果房屋建成后已使用或者说达到磨损,那么税务机关可以将其定义为旧房,房屋再次转让时将按照转让旧房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评估费扣除的范围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涉及两个评估价格:

①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的规定,转让旧房能提供评估价格的,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其中包括: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评估价格”在《细则》第七条第(四)项解释为: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即扣除成本的评估价格。

②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明确: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第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第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第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很明显,可以看出第一及第三指的是销售价,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那么评估机构需要参考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来确认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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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48号文件中规定的,纳税人转让旧房允许扣除的评估费用既包括扣除成本价的评估费,也包括销售价的评估费。

三、选对评估机构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的“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旧房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价格,也就是说,允许扣除的评估费用仅限于由政府批准设立的评估机构收取的评估费用,而纳税人自己聘请的其他评估机构发生的评估费是不允许扣除的。

四、评估机构需要经过税务机关认可,评估费用才可扣除

《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应纳税房地产的评估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及确认,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结果不予采用。也就是说,只有税务机关认可的评估价,其评估费用才允许扣除。

进而,我们可以将不允许扣除的评估费用理解为两部分,第一: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评估价格不实而要求进行评估时,对新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可扣除。第二: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评估价格不实时,对其原来已支付发评估费用不可扣除。即:只要税务机关认为提供的评估价不实,对已发生的和将要产生的评估费皆不能扣除。

总之,48号文规定允许扣除的评估费用是指旧房的扣除成本和销售价的评估费。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的前提是评估机构是指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且初始评估价格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