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的情商,就是满怀感恩去工作

2022
08/24
作者:
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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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父亲曾告诫儿子:“工作了,就要用心;假如第一份工作就有很好的薪水,那算你运气好,要努力工作以感恩惜福;万一薪水不理想,就要懂得在工作中提高自己的技艺。”

这位父亲无疑是睿智的。所有年轻人都应将这三句话记在心里,始终秉行这个原则做事。

或许每一份工作都无法尽善尽美,但还是要感谢工作环境,感谢老板,感谢每一次的工作机会,满怀感恩之心去工作。即使起初位居他人之下,也不要去计较,要积极地将每一次工作任务视为一个新的开始,一段新的体验,一扇通往成功的机会之门。

每一份工作都有宝贵的经验和资源,失败的沮丧、成功的喜悦、老板的严苛、同事间的竞争等,这些都是任何一个工作者走向成功必须体验的感受和必须经历的锻造。

一家知名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这样说,目前一些处在实习期的大学毕业生,还没干活就先和老板谈条件,或者在新岗位上刚取得一点小成绩,就和部门主管讨价还价,这是不合时宜的。他们应该懂得感谢企业的培养,而不是计较是否应多拿几百元钱,应该在自己有业绩的时候,再向企业提出合理的加薪要求,这样在企业里才能有更大的发展。

一位程序员在一家软件公司干了八年,正当他干得得心应手时,公司倒闭了。这时,又恰逢他的第三个儿子刚刚降生,他必须马上找到新工作。

有一家软件公司招聘程序员,待遇很不错,他信心十足地去应聘了。凭着过硬的专业知识,他轻松地过了笔试关。两天后就要参加面试,他对此充满了信心。

可是面试时,考官提的问题是关于软件未来发展方向的,他从来没考虑过这方面的问题,被淘汰了。

不过这家公司对软件产业的理解让他耳目一新。他给公司写了一封感谢信:“贵公司花费人力物力,为我提供笔试、面试的机会,我虽然落败了,但长了很多见识。感谢你们的劳动,谢谢!”这封信经过层层传阅,后来被送到总裁手中。

三个月后,这位程序员意外地收到了该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原来,这家公司看到了他知道感恩的品德,在有职位空缺的时候自然就想到了他。十几年后,凭着出色的业绩,他成了公司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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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中,知道感恩的人会更受到欢迎。人力资源专家表示,许多知名企业在招聘员工时,看重的不仅仅是他们的专业知识,而是他们处理问题的方式和融入企业的速度,换句话说,就是能否怀着一颗感恩之心去踏实做人、做事。

然而,现在有很多员工可以为一个陌路人点滴的帮助而感激不已,却无视朝夕相处的老板的种种恩惠。他们将这一切视为理所当然,视为纯粹的商业交换关系。

而石油大王洛克菲勒在给儿子的信中曾这样写道:现在,每当我想起我曾供职的公司,想起我当年的老板休伊特和塔特尔两先生,内心就涌起感激之情,那段工作生涯是我一生奋斗的开端,为我打下了成功的基础,我永远对那三年半的经历感激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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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雇用与被雇用是种契约关系,可在这种契约关系的背后,就不能有感恩的成分吗?

正是因为我们有了这次工作机会,才有了生存的物质和实现人生价值的舞台;我们的聪明才智才有了萌芽的乐土;我们的人生阅历才得以丰富;我们的能力和才华才有得以施展的机会和空间。所以,为什么不告诉领导,感谢他给你机会呢?

当然,每个人的成功都离不开自己的努力。可无论你的行为是多么的完美和明智,你都不能不对别人心存感激。

想想自己的每次行动,哪一次没有别人的帮助?正是有了同事的理解和支持,还有平时从他们身上学到的知识,才让你有了成才和晋升的机会。

所以有人这样说:“成功的第一步就是先存有一颗感恩之心,时时对自己的现状心存感激,同时也要对别人为你所做的一切怀有敬意和感恩之情。领袖的责任之一便是谢谢。”

一位由普通职员晋升为总经理的人士这样说道:“我刚到这家公司时,只是一名没有任何经验的普通职员,为什么在短短两年内就被晋升为总经理?这是因为,我时常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去工作,我感谢老板给予我的机会,我感谢同事对我的点滴关怀与帮助。’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正是这种感恩心,让我更加努力工作,我要尽最大的努力来回报这一切,没想到,生活却给予我更大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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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怀感恩去工作,并不仅仅有利于公司和老板,感激能带来更多值得感激的事情。这是宇宙中的一条永恒的法则。“受人恩惠不是美德,报恩才是。当人拥有感恩之心的时候,美德就产生了。”不要以为工作是平淡乏味的,当你满怀感恩之心去工作时,你就很容易成为一个品德高尚的人,一个更有亲和力和影响力的人,一个有着独特的个人魅力的人。

你要相信:感恩将为你开启一扇神奇的力量之门,发掘出你无穷的潜力,迎接你的也将是更多、更好的工作机会和成功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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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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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一、土地增值税介绍:


1、土地增值税纳税依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予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2、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3、征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


4、适用税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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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及时间: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企业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四、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五、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及要求:


(一)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二)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2.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3.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4.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5.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6.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六、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原创】车位费、停车费的区别及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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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费和停车费从字面含义上来看好像区别不大,实务中很多业主甚至很多物业公司也容易将车位费、停车费混淆,但实际上两者区别很大。到底有何差异呢,今天我们从两个角度来解读一下。


一、概念差异


车位费,也就是正常所说的车位管理费,指的是公司已将车位卖给业主,在车位产权归属业主的情况下,业主为购买物业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如保洁、照明、闸机、值守、巡逻等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停车费,指的是在车位产权归属物业的情况下,业主将车辆停放在车位,向物业缴纳停车费并由物业提供保管及存放服务,从本质上可以理解为业主租赁了一块临时停车的场地。


通过概念描述可以看出两种费用的本质区别在于车位产权归属。


二、增值税适用政策差异


物业公司在收取了以上两项费用后,应该按照什么标准缴纳增值税呢?我们先来看一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注中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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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策中可以看出,不管是租赁露天停车场还是地下停车场、地上停车场,均属于对不动产的租赁。因此停车费,应该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税率9%缴纳增值税,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选择适用税率5%缴纳增值税。


而车位费,由于产权属于业主,物业只是负责管理维护,打扫卫生等服务性工作时,物业收取的是服务费,按物业管理服务费相关规定纳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税率6%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适用税率3%(现阶段征收率1%)缴纳增值税。


通过以上两方面差异可以看出,物业公司将车位费、停车费统一按照物业管理费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不仅仅是概念上的混淆,另一方面也存在很大的税收风险。建议相关物业企业将停车整个服务流程梳理清晰,自查纳税申报,发现少报、漏报、错报等情况,应尽早将税金及滞纳金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