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道梦之——追梦人(林森)

2022
08/24
作者:
中道财税


如果这世上真有奇迹,那只是努力的另一个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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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闹嘈杂的面试室外,一群手捧简历的热血青年正在排队等候,安静肃穆的面试室内,一份写着法国硕士背景的简历一下就吸引了几位面试官的注意,随后,一个高瘦的女孩从容入座,开始信心十足推荐自己:您好,我叫林森...
思路清晰,踏实肯干,学历出众”,在面试官的高度评价下,她不负众望,从众多面试者中脱颖而出,正式成为中道咨询部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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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沉浸在打败一众竞争者的喜悦之中,正在办公室憧憬着电视剧里悠闲、靓丽的职场生活,她的思绪突然被打断:“小林,你提交的这篇文章只罗列了最新政策,怎么没有一点个人观点?赶紧重新写”,师傅的话一下将她拉回现实。重新查资料、修改、完善,总算是完成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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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得及喘口气,一叠厚厚的税法文件已经摆在面前,“赶紧看,三天后测试,不及格罚抄三遍”,师傅一向雷厉风行,她不敢有半分懈怠。一天下来,手忙脚乱还处处不得力。

“完全不是喝喝下午茶、开开会、工作几小时就轻松结束的一天呀”!她向闺蜜吐槽,“你呀,电视剧看多了吧,不过,欢迎来到真实的职场,也是充满挑战和机遇的职场”,比她早几年工作的闺蜜嬉笑着安慰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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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定会成为用实力说话的小林老师!”她在心里给自己加油鼓气,这次,她已经做好了从头开始的准备,接二连三的“打击”让她明白了,留洋的背景、丰富的理论知识是她比大部分同龄人更高的起点,而想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咨询老师,她的蜕变之路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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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工作纷繁复杂,在中道,八类日常咨询、十大深度咨询、十二类精品课程齐头并进,咨询老师必须八面玲珑,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看似得心应手的背后,是日复一日的理论学习、政策研读、课程讲授、项目复盘换来的。
作为一个新人,她知道这条路没有捷径可以走,只有日积月累的积淀,才能练就一技傍身,于是,她认真观摩客户群里的每一个问题,学习老师们的解答技巧,反复回听各类课程的录音,汲取讲师门的课程精华,在担任项目助理时,悄悄学习项目负责人的统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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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
于是,不经意间,她的原创文章、视频课程开始不断发表在中道各类自媒体平台上,作品好不好,数据来说话,月末统计数据时,她的数据总是赫然出现在前几行。
她参与的咨询项目,项目负责人对她也是赞不绝口,人缘好不好,客户来说话,这不,这几个正在服务的财税顾问项目,都是客户点名要“林老师”来负责的。
不经意间,她已经悄悄成长为实力担当的“林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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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道提倡"能者多劳,劳者多得"。看到咨询老师总是步履匆匆,神龙见首不见尾,各类课程、项目缺少统计和统筹安排,她主动承担起咨询部的后方保障工作,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兼任综合管理岗,在她的细致管理下,所有课程安排的有条不紊,所有咨询项目进度明晰,日常答疑忙中有序,和其他部门的沟通也不在话下,“你让咨询老师们的工作效率至少提升了10%”,师傅对她的表现拍手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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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金子总会发光的。
当疫情初次来袭,中道第一时间成立特殊时期运营小组,迅速做好“应战”准备,将线下课转到线上开设。当大部分人还沉浸在疫情的恐慌中惶惶终日时,她已经在研究刚刚出具的新政策、新法规,随后就为客户奉了上精彩的新政解读课,一时间,成了中道直播间的“网红”,从此,中道开启了线上、线下课程相结合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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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应广大会员朋友的要求,中道重磅推出《中道之窗》期刊,主编的位置悬而未决,考虑到主编不仅要有超强的专业知识,更要优秀的文采和统筹安排的能力,一番激烈探讨后,这支橄榄枝抛向了她,她已经足够优秀,担得起这样的重任。
于是,本着“方法总比困难多”“撸起袖子加油干”的实干精神,她通过调研充分了解客户的关注点,研究如何排版,自学版面设计,功夫不负有心人,中道期刊一经出版,即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一时间一册难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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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把努力变成了一种习惯,而不是一时热血。
一年前,中道成立投标项目组,她再次站了出来,担任投标项目总负责,在她的带领下,投标项目组从零开始摸索,认真研读招标书,细心准备资料,认真准备现场竞争演说,一年时间里,不仅成功拿下了一个个重大项目,更是为以后的投标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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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荏苒,在中道的一幕幕情景一帧帧回放,从初入职场的“小林”,到术业专精的“林老师”,简单的几个字的称呼转变,她用了整整五年的时间。
五年间,她走过了最美好的青春年华,五年间,她在每日的忙碌里积蓄能量,五年间,她始终方向清晰,目标明确,有着比同龄人更稳重的步伐。
如今,她用自己的努力,已经为自己的职场生涯打好了坚实的地基,只等高楼大厦直上云霄的辉煌。
心怀远方,行则将至!
她用努力奔向远方,她用实力证明自己,她向所有人证明了:如果这世上真有奇迹,那只是努力的另一个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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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想是什么?

是风雨兼程的坚持

是不可辜负的奋进

还是相信未来的执着?

我想说,梦想——

是为了做想做的事

为了成为想成为的人

步履不停,奔向更远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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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企业代个人持股取得分红的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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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公司持有某上市公司10%股份,同时由于历史遗留原因,甲公司持有的股份中含有自然人丁2%的股份,即在上市公司中只显示甲公司为股东,且前期投资时全部是以甲公司名义进行出资的,同时甲公司与自然人丁就甲公司代持股事宜,双方签定了代持股协议,约定后续自然人取得投资收益时,由甲公司代扣代缴个税。


请问,甲公司现在收到上市公司的分红款100万元,甲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方案处理: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作为该上市公司股东,同时又代持自然人丁一部分股份,那么自然人丁作为该上市公司隐名股东,在收到被投资企业的分红款时,根据甲公司与自然人丁签订的代持股协议,自然人丁应享有其出资份额的投资收益。


那么,甲公司收到分红款100万元,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观点一:


(1)甲公司收到上市公司的分红款100万元,按照100万元全额计入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100万元


(2)根据甲公司与自然人丁签订的代持股协议,甲公司将收到投资收益中100万元归属于自然人丁的收益支付出去,同时根据税法规定,由于隐名股东丁是自然人股东,甲公司在支付归属个人的分红时,履行了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投资收益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6万元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4万元


通过上述账务处理,那么在最终财务报表反映的“投资收益”是甲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80万元。


观点二:


(1)甲公司收到上市公司的分红款100万元,根据甲公司与自然人丁签订的代持投协议,甲公司将应归属于自然人丁的分红款20万元,进行挂账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80万元

      其他应付款---自然人丁 20万元


(2)甲公司将分红款支付给自然丁时,同样履行了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自然人丁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6万元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4万元


同样通过上述两笔账务处理,将归属于自然人丁的分红款另行挂账处理,即明确了甲公司的分红款为80万元,也不会出现观点一中投资收益在“借方”令人存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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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三:


(1)甲公司收到上市公司的分红款100万元,按照100万元全额计入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100万元


(2)甲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代持股协议,将归属于自然人丁的20万元收益,代扣代缴个税后,进行挂账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自然人丁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6万元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4万元


通过上述账务处理,使得甲公司账面保持原上市公司分红款100万不变,同时代扣个税后,将归属于自然人丁的收益进行支付。


分析:


(1)股份代持本质上带有隐藏真实股东身份的因素,其在法律层面上是受到认可和有效的,如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隐名股东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是会给予支持的。


(2)对于观点一,虽然最终财务报表反映的“投资收益”是甲公司实际收到的80万元,但在实务中有企业反馈在税务检查的时候,要求上传科目余额表,如果企业上传了科目余额表,投资收益日常账务处理(非月末结转)出现“借方科目”就较为特殊,很容易被引起关注。


(3)对于观点二,虽将归属于自然人丁的分红款进行另行挂账处理,即明确了甲公司的投资收益为80万元,但与上市公司公告的分红款100万元在名义上存在不相符的问题;


(4)对于观点三,虽然克服了观点一和观点二的问题,但这样会导致企业的投资收益与实际不符,同时由于后续分红款的不断出现,与自然人丁的往来款会越挂越大,导致最终无法合理消化的弊端。


综上,作为税务机关,目前对于代持股的态度是谁是名义股东谁就是纳税主体,至于其他隐名股东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明确的税收文件只有国税公告2011年第39号关于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的回复。


在目前公司代持个人股情况下,没有哪一种账务处理方式是绝对正确的,现在是要采取和实际最为相符的,同时也是尽量避免给企业带来风险的账务处理模式。


由于隐名股东为自然人股东,公司在支付自然人股东分红款的时候也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从业务实质上并没有少交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目前公司需要保存好双方代持股协议、代扣代缴个税的完税凭证,后期税务若有疑问,据实进行解释即可。


热点 | 如何理解转让“旧房”评估费的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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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旧房的概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因此,按照48号文中的规定,如果房屋建成后已使用或者说达到磨损,那么税务机关可以将其定义为旧房,房屋再次转让时将按照转让旧房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评估费扣除的范围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涉及两个评估价格:

①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的规定,转让旧房能提供评估价格的,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其中包括: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评估价格”在《细则》第七条第(四)项解释为: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即扣除成本的评估价格。

②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明确: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第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第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第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很明显,可以看出第一及第三指的是销售价,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那么评估机构需要参考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来确认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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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48号文件中规定的,纳税人转让旧房允许扣除的评估费用既包括扣除成本价的评估费,也包括销售价的评估费。

三、选对评估机构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的“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旧房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价格,也就是说,允许扣除的评估费用仅限于由政府批准设立的评估机构收取的评估费用,而纳税人自己聘请的其他评估机构发生的评估费是不允许扣除的。

四、评估机构需要经过税务机关认可,评估费用才可扣除

《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应纳税房地产的评估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及确认,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结果不予采用。也就是说,只有税务机关认可的评估价,其评估费用才允许扣除。

进而,我们可以将不允许扣除的评估费用理解为两部分,第一: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评估价格不实而要求进行评估时,对新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可扣除。第二: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评估价格不实时,对其原来已支付发评估费用不可扣除。即:只要税务机关认为提供的评估价不实,对已发生的和将要产生的评估费皆不能扣除。

总之,48号文规定允许扣除的评估费用是指旧房的扣除成本和销售价的评估费。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的前提是评估机构是指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且初始评估价格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