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明心智,懂法正言行——中道咨询2021年普法培训圆满举办

2021
08/17
作者:
中道财税





中道咨询2021年普法培训圆满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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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日的激情在立秋的脚步声中逐步消退,秋日的厚重沉稳与天高云淡逐渐显现,在这个凉爽的秋日清晨,中道咨询的小伙伴们期待已久的2021年普法培训如期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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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公司整体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增强管理层的法律素质,提高各级业务人员在业务操作过程中法律风险的控制能力,增强员工的法治意识,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2021年8月16日,中道咨询特邀魏伟律师带来一场精彩纷呈、专业务实的“知法明心智,懂法正言行”法律常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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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律师——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法税合同审查专家、财富传承管理师,执业12年期间为多家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个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擅长于从公司股权设计、公司结构治理入手、组合使用协议、章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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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基本常识存在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买卖商品是法律行为,乘车出行是法律行为,恋爱婚姻是法律行为,上学求知、工作挣钱都是法律行为。知法、懂法、守法,从而更好的用法,能够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规避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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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培训首先通过对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里员工可以享受的平等与自由就业权、获取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休息休假、享受社会保险、劳动技能培训权的讲解,让大家知晓自己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同时通过对遵守公司章程、各项制度规范、履行劳动者的义务、遵守保密竞业的讲解,让大家进一步清楚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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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刑事法”解析,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的深度讲解,让大家对日常工作中绝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更加清晰明了。收取客户回扣、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引诱他人泄露其公司商业机密等,这些,大部分人原本以为只是道德层面的行为,听完律师的深度解析和案例分析,才知道原来已经是触犯刑法的事实,不由得对日常工作又多了一层敬畏之心:制度、法律的红线决不能碰触!

上海的一个案例让大家印象深刻:施某2015年入职某公司,在职期间与原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2017年私下成立与原公司性质相同的公司,并私自利用所掌握的原公司的客户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先后共获利100余万,后于2019年因“侵占商业秘密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将违法所得全部归还原公司。

娱乐圈、商业圈的“瓜”最多,一提到这些顶流人物,大家立刻精神百倍,兴趣盎然,听完王宝强助理宋喆、健力宝原总裁张海、真功夫原董事长蔡达标皆因“职务侵占罪”锒铛入狱的案例,大家意犹未尽的“吃瓜”的同时,对“职务侵占”有了明晰的认识,权利和野心并存是把双刃剑,可以催人奋进,也有可能因一念之差酿成大祸。

之后“合同法”的讲解,让大家深刻了解到合同在企业中所处的重要位置,加强了合同制定、审查、签订、履行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意识,为今后工作中增强企业合同风险防范意识打下良好的基础让大家在商业合作中更多了一份谨慎和责任心,让我们的客户服务更加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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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懂法人的保护伞,能在无形之中保护着我们;法律是正义的勇士,能使我们在和平的时期过上安逸的生活;法律也是无情的,不管谁触犯了法律,都会受到制裁。对于企业来说,从企业成立的那一刻起,就已经和法律紧密联系在一起,无法剥离。

公司此次普法培训,与我们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魏律师讲授的案例分析通俗易懂,让人印象深刻,整场培训张弛有度、轻松愉悦又专业细致,深受大家喜爱。法,无处不在,知法明心智,懂法正言行,常怀敬畏,与法为友,必将受益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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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 坏账损失到底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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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末,多数企业都陆续进行账面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核查,就有企业财务碰到所谓的呆帐、死账,发现个别应收无法收回的情况,问询业务部门,表示此笔款项没有可收回的余地,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判定、如何处理呢?


一、坏账确认方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的第四条规定:


常见的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宣告破产、撤销:提供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取得法律文件的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具有催收磋商记录,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二、账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2.坏账损失确认时:

借:坏账损失

贷:坏账准备


3.结转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

贷:坏账损失


三、税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准备在计提当期不允许扣除,所以需要在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增。


2.坏账损失确认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损失确认当期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所得税前扣除


针对坏账损失确认后,此部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也不可大意,虽然税务局不强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性资料,但该留存备的资料也是需要提前准备的,比如:应收帐款的业务合同、挂帐痕迹、款项催收函、确认坏账损失的各类前提证明资料(债务人注销通知书、破产清算公告、重组公告、失踪或死亡证明等等),为了更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有必要时需出具一份资产坏账损失报告进行留存备查。


热点 | “私车公用”的涉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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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私车公用是企业常见的业务,也是容易出现争议和误区的地方。今天小编就私车公用在个人层面和企业层面涉及的税费及要点与大家进行探讨。

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股东或员工个人将自有车辆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一种经济行为。从实际执行层面上讲,“私车公用”分为两类主体,一是个人层面,二是企业层面。

一、个人层面

首先是个人层面,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涉及的税种通常包括三个税种: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既然出租形式要求,个人就需要就这一事项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按照个人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原则,租金低于10万元且开具普通发票的,都是免征增值税的。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租赁合同,按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印花税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都要缴纳的税种。另外,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对于个人而言,可以比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少缴纳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个人租赁财产所得,应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次”是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也就是说不论是按年付钱还是按天付钱,都是以一个月的租金收入为基准计算个税。

二、企业层面

就出租业务而言,企业层面通常会涉及到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印花税的缴纳主体是合同双方,对于出租业务而言,企业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是一样的,也是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企业如果属于六税两费的优惠主体,也可以享受减免缴纳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法条和政策来看,只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都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该政策在全国各地的执行口径是不同的,小编认为执行重点是:

1)私车公用要签订租赁合同,企业按市场价格支付给员工租赁费用,员工要提供租赁发票给公司;

2)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3)如果企业要税前扣除相关的汽油费、维修费等,需要提前在合同中有约定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