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灯 点亮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2020
11/19
作者:
中道财税

——中道咨询《民法典》全员培训成功举办!


“立良法于天下,则天下治”。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撰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20201113日,为了让大家了解民法新规,提升法律意识,方便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道咨询特邀北京国枫(西安)律师事务所的魏伟律师,带来了一场精彩、务实的《民法典》普法培训。


魏伟律师:北京国枫(西安)律师事务所团队高级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高级法税合同审查专家,执业期间先后为多家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个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办理了大量商事仲裁、民商事诉讼法律纠纷及非诉单项法律服务。


培训前,魏律师特别就我们日常最关心的问题做了深入了解,以便为大家带去最贴切、实用的内容,培训时,魏律师围绕与大家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居住权、合同、家庭等方面,搜集了丰富的案例,用幽默通俗的语言,为我们讲解了《民法典》在日常生活中的各种运用,让大家对生硬的条款有了生动的理解。  

息息相关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我们网购需求的增多,《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 

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发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扰大家,《民法典》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

《民法典》首次在用益物权中增加居住权,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保障了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晌,诸多合同难以履行,既属于不可抗力,也有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民法典》将实践中的“情势变更”进一步予以明确,保障合同签订人的合法权益;

你最近家庭闹矛盾,一言不合就相约“民政局见”,结果快活没几天就后悔不迭?怎么办,《民法典》先让你冷静30天再说;

商家的合同里暗藏“霸王条款”,不满意也只好吃“哑巴亏”?大可不必,《民法典》告诉你,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否则如果对方没看到或者没理解条款内容,合同可以不算数;”

《民法典里的这些内容体现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印记......

培训现场,大家听得热血沸腾,这些,意味着我国法律对公民的人格和利益的充分尊重,将对我们的保护,提升到了一个全新高度。



听完培训,大家纷纷表示受益匪浅,不禁感恩生长在伟大的时代,让我们的衣食住行都有保障,从生活小事到人生大事,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经济活动,都能有法律保护和捍卫我们的合法权利,既能通过法律实现公平公正,又充满温度和人文关怀。
 

本次培训让我们豁然开朗,以前对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只有模糊的概念,听了魏律师的讲解,才知道它跟我们日常生活和工作竟然如此贴近!它像一盏明灯,点亮了我们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让人性的黑暗无处遁形!
 
虽然两个小时的欢乐时光转瞬即逝,但学法、知法、用法的种子已在大家心中扎根,这些种子将会很快生根发芽,枝繁叶茂,在之后的生活中为我们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年来,公司特邀各类专家,举办了法律、消防、投资、管理、沟通、礼仪等多场专题培训,只为让大家在中道平台只管快乐工作,努力为自己创造更好的生活,公司始终想大家之所想,为大家提供好的福利和便利,解决一切后顾之忧,让我们生活无忧,为我们的前行之路始终点亮一盏明亮的灯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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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 坏账损失到底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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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末,多数企业都陆续进行账面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核查,就有企业财务碰到所谓的呆帐、死账,发现个别应收无法收回的情况,问询业务部门,表示此笔款项没有可收回的余地,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判定、如何处理呢?


一、坏账确认方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的第四条规定:


常见的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宣告破产、撤销:提供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取得法律文件的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具有催收磋商记录,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二、账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2.坏账损失确认时:

借:坏账损失

贷:坏账准备


3.结转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

贷:坏账损失


三、税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准备在计提当期不允许扣除,所以需要在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增。


2.坏账损失确认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损失确认当期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所得税前扣除


针对坏账损失确认后,此部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也不可大意,虽然税务局不强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性资料,但该留存备的资料也是需要提前准备的,比如:应收帐款的业务合同、挂帐痕迹、款项催收函、确认坏账损失的各类前提证明资料(债务人注销通知书、破产清算公告、重组公告、失踪或死亡证明等等),为了更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有必要时需出具一份资产坏账损失报告进行留存备查。


热点 | “私车公用”的涉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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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私车公用是企业常见的业务,也是容易出现争议和误区的地方。今天小编就私车公用在个人层面和企业层面涉及的税费及要点与大家进行探讨。

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股东或员工个人将自有车辆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一种经济行为。从实际执行层面上讲,“私车公用”分为两类主体,一是个人层面,二是企业层面。

一、个人层面

首先是个人层面,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涉及的税种通常包括三个税种: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既然出租形式要求,个人就需要就这一事项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按照个人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原则,租金低于10万元且开具普通发票的,都是免征增值税的。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租赁合同,按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印花税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都要缴纳的税种。另外,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对于个人而言,可以比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少缴纳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个人租赁财产所得,应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次”是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也就是说不论是按年付钱还是按天付钱,都是以一个月的租金收入为基准计算个税。

二、企业层面

就出租业务而言,企业层面通常会涉及到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印花税的缴纳主体是合同双方,对于出租业务而言,企业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是一样的,也是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企业如果属于六税两费的优惠主体,也可以享受减免缴纳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法条和政策来看,只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都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该政策在全国各地的执行口径是不同的,小编认为执行重点是:

1)私车公用要签订租赁合同,企业按市场价格支付给员工租赁费用,员工要提供租赁发票给公司;

2)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3)如果企业要税前扣除相关的汽油费、维修费等,需要提前在合同中有约定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