凝心聚力拓思路 携手并进同发展

2020
10/19
作者:
中道财税


——树人律所付中道咨询交流学习会圆满结束




古城西安近日一改往年秋老虎的作风,拟用阴雨绵绵来快速迈入寒冬,温度骤降让周围的空气阴霾寒冷,但今日,中道咨询的会议室里却是蓬荜生辉,温馨热闹。


2020年10月16日,以中道咨询总裁李平山、监事贺佳、天同咨询总经理陈京等为代表的高管团队,热情的接待了树人律所以首席合伙人陈岩、合伙人钟永福、卢晓武等为代表的精英律师团队 ,双方在融洽、友好的氛围中拉开了交流学习的帷幕。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以“树人、树信、树业”理念、坚持深耕矿产资源和金融证券两大行业,聚焦并购重组和高端民商事诉讼两大专业,形成“百年树人、成就百年客户”的企业文化,其运营模式及管理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中道咨询是中西部地区最大的专业财税咨询机构,是集财税咨询、财税服务、财税培训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机构,十二年深耕财税,本着“信孚于人,专精于事”的企业价值观,培养了一批优秀的管理团队、服务团队和咨询团队,我们的业务模式、企业文化也吸引着树人律所的伙伴们。








交流伊始,首先由我们的总裁李平山从公司文化、团队建设、业务发展、管理体系等方面将中道咨询做以全面介绍:


不管我们如今在别人眼里是何等的辉煌,我们始终不忘当初的艰难历程,李总讲到我们的第一场培训会,当时只有不到十人,但依然将会议服务做到最好,这种做法得到了树人律所伙伴们的高度赞扬,正是这种严谨、务实的态度,让我们一路走到了现在,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同时,中道从成立之初就将企业文化作为首要工作,“滴水穿石,非一日之功”,我们的文化如此健全,从上到下都在努力践行,绝非几次培训、几句口号就能做到的,而是十几年如一日将企业文化作为重点,从小事做起,从每个人做起,将企业文化渗透到日常工作中、体现在制度里,从而深入到每个人心中。


总之,中道坚持“文化先行、团建立足、业务为本、监察至上”的16字管理方针,努力做好自己,凭借实力在市场立足,凭借一支钢铁的团队所向披靡。

李总语毕,我们不禁回想往事,深感中道走到今天之不易,树人律所的伙伴们对李总多年前的深谋远虑高度赞誉,为我们的始终坚持初心,砥砺前行的精神点赞!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树人律师事务所的伙伴们本着谦逊学习的态度,虚心向中道的同仁们请教,陈律师率先提出“如何拓展客户?如何做产品研发?”等问题,中道客服总监杨媛媛、培训咨询总监胡岚分别作了细致回答,其他伙伴们也踊跃提出管理和业务相关问题,我们都一一作答,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同时,我们也虚心像对方请教关于人才培育问题。

群贤毕集,既是思想的碰撞,更是思维的升华,我们毫无保留的将自己企业日积月累好的经验拿出来分享,通过深入交流,发现双方很多观念都是不谋而合的,可谓“英雄所见略同”。通过本次交流,树人律所的伙伴们纷纷表示“满怀期待而来,满载满意而归”。

 

中道咨询成立12年来,积累了8000多家会员企业,在客户中有着零差评的至高口碑,这一切源于我们专业的业务能力、高质量的品质服务,以及始终“以人为本,以客为尊”的行为准则。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自己强大的同时也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责任,我们为企业输送优质人才,为企业答疑解惑,同时愿意将自己多年来的优秀经验悉数奉上,为有着相同价值观的企业指点迷津,为他们前行的道路点亮一盏明灯,哪怕灯光微弱,在黑夜中,也是无比的明亮。



两个小时的欢快时光转瞬即逝,通过本次交流,我们不但增长了新的企业管理理念,对对方的业务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更是让双方的友谊迅速升温,大家迫不及待约定,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就法律和财税问题进一步交流、学习。



“有朋自远方来,不亦说乎?”,西安人当然要发挥自己热情好客的优势,会议结束后,我们便真诚的向远道而来的朋友们推荐我们的特色美食,推荐去亲历有着几千年历史的古城墙,树人律所的朋友也带来了精美的礼品,并发出诚挚邀请,欢迎中道的伙伴们去青海做客!


企业生存的基础是资金,资金管理离不开财税管理,企业管理同样离不开法律支持,财税和法律的碰撞,形成一把坚固的锁,将企业风险拒之门外,财税和法律的交融,形成一艘坚挺的船,为企业时刻保驾护航!此次中道咨询与树人律所的交流非常愉快,期待下次共同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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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 坏账损失到底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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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末,多数企业都陆续进行账面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核查,就有企业财务碰到所谓的呆帐、死账,发现个别应收无法收回的情况,问询业务部门,表示此笔款项没有可收回的余地,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判定、如何处理呢?


一、坏账确认方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的第四条规定:


常见的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宣告破产、撤销:提供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取得法律文件的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具有催收磋商记录,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二、账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2.坏账损失确认时:

借:坏账损失

贷:坏账准备


3.结转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

贷:坏账损失


三、税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准备在计提当期不允许扣除,所以需要在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增。


2.坏账损失确认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损失确认当期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所得税前扣除


针对坏账损失确认后,此部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也不可大意,虽然税务局不强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性资料,但该留存备的资料也是需要提前准备的,比如:应收帐款的业务合同、挂帐痕迹、款项催收函、确认坏账损失的各类前提证明资料(债务人注销通知书、破产清算公告、重组公告、失踪或死亡证明等等),为了更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有必要时需出具一份资产坏账损失报告进行留存备查。


热点 | “私车公用”的涉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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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私车公用是企业常见的业务,也是容易出现争议和误区的地方。今天小编就私车公用在个人层面和企业层面涉及的税费及要点与大家进行探讨。

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股东或员工个人将自有车辆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一种经济行为。从实际执行层面上讲,“私车公用”分为两类主体,一是个人层面,二是企业层面。

一、个人层面

首先是个人层面,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涉及的税种通常包括三个税种: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既然出租形式要求,个人就需要就这一事项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按照个人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原则,租金低于10万元且开具普通发票的,都是免征增值税的。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租赁合同,按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印花税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都要缴纳的税种。另外,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对于个人而言,可以比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少缴纳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个人租赁财产所得,应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次”是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也就是说不论是按年付钱还是按天付钱,都是以一个月的租金收入为基准计算个税。

二、企业层面

就出租业务而言,企业层面通常会涉及到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印花税的缴纳主体是合同双方,对于出租业务而言,企业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是一样的,也是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企业如果属于六税两费的优惠主体,也可以享受减免缴纳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法条和政策来看,只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都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该政策在全国各地的执行口径是不同的,小编认为执行重点是:

1)私车公用要签订租赁合同,企业按市场价格支付给员工租赁费用,员工要提供租赁发票给公司;

2)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3)如果企业要税前扣除相关的汽油费、维修费等,需要提前在合同中有约定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