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突变!这些新风险企业需要警醒!

2020
08/28
作者:
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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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受保护利率

原来是怎么规定的?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法释[2015]18号)文件对法律保护的利率做了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个规定就形成了民间借贷著名的“两线三区”,以两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


1、24%以内为司法保护区


如果双方约定年利率在24%以内,取得借款方违约不支付利息的,当事人到法院起诉要求保护的,法院予以支持。这个比例恰好是6%的四倍范围内,6%其实并不是精准的基准利率,因为基准利率其实是发生变化的,但法院为了判案子的需要,将其固化为6%,这就是24%的由来。


2、36%以外为无效区


如果双方约定年利率超过36%,法律判定为无效,无效的意思是即使取得借款方已经支付了,也可以诉求法院将超过36%部分的利息追回。


3、24%——36%之间为自然债务区


这个概念很有趣,意思是说法律保护是24%,那超过24%直接无效不就完了,但考虑到实际中的复杂情况,在这个区间,如果取得借款方已经实际支付了利息,意味着主观愿意,那么法院觉得你自己都愿意我也没意见。如果要求追回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只有超过36%的部分才可以强制追回。


2

本次受保护利率如何调整?


前面的四倍计算中,基数是6%的基准利率认定。但这个基准利率已经不复存在了,中国人民银行逐步放开了金融机构的利率决策权,已取消公布基准利率,并于2019年8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原《规定》中确定的24%的利率即是按照当时基准利率6%左右的4倍计算而出。现基准利率不复存在,因此最高院认为必要根据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机制的改变对司法解释进行相应修改。


根据最高院说明,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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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是个什么鬼?


我国现有的利率传导机制的公式是这样的:

实际贷款利率=法定基准利率*(1+浮动倍数)


这里面有一个最重要的指标是法定基准利率,这个利率是由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存款、贷款、贴现等业务的指导性利率,然后各商业银行再根据上面的计算公式确定各自贷款的实际利率。浮动倍数其实带有市场化利率的意思在里面,但是现在大家觉得还是不够,还需要从法定基准利率改革来想办法。最终拿出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概念。


这个是什么东西?其实就是一个市场平均数,其公式是这样的:


市场报价利率LPR= 平均数(18家报价银行MLF+自由加点)


以前银行只能在法定基准利率的基础上调整,现在等于彻底放开,银行可以自己报价,然后人民银行根据18家报价银行所报出的利率进行平均数计算,拿出一个真正符合市场要求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各银行实际发放的贷款利率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考虑抵押、期限、利率浮动方式和类型等要素,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减点确定。


目前LPR八月最新一年期报价为3.85%,也就意味着银行对外的贷款利率是在这个基础上计算,比起6%的基数来应该会有明显下降。


说到这里,大家应该大致明白了,最高院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调整也正是在这个大背景下实施的。3.85%的四倍刚刚好就是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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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保护利率调整

会不会影响企业利息税前扣除?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税务机关从来没有将基准利率的四倍作为税法扣除依据,税法对于民间借贷利息的所得税前扣除也是有要求的,但要求的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因此这里的受保护利率从24%调整为15.4%,仅仅是法律上的变化,对于企业所得税前利息扣除个人觉得暂时影响不大,当然长远来看,如果LPR低于基准利率,商业银行实际贷款利率也必然呈现下降趋势,未来企业实际民间借贷利率也将呈现下降趋势。但路漫漫其修远兮,未来如何发展,还是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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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末,多数企业都陆续进行账面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核查,就有企业财务碰到所谓的呆帐、死账,发现个别应收无法收回的情况,问询业务部门,表示此笔款项没有可收回的余地,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判定、如何处理呢?


一、坏账确认方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的第四条规定:


常见的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宣告破产、撤销:提供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取得法律文件的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具有催收磋商记录,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二、账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2.坏账损失确认时:

借:坏账损失

贷:坏账准备


3.结转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

贷:坏账损失


三、税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准备在计提当期不允许扣除,所以需要在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增。


2.坏账损失确认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损失确认当期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所得税前扣除


针对坏账损失确认后,此部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也不可大意,虽然税务局不强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性资料,但该留存备的资料也是需要提前准备的,比如:应收帐款的业务合同、挂帐痕迹、款项催收函、确认坏账损失的各类前提证明资料(债务人注销通知书、破产清算公告、重组公告、失踪或死亡证明等等),为了更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有必要时需出具一份资产坏账损失报告进行留存备查。


热点 | “私车公用”的涉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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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私车公用是企业常见的业务,也是容易出现争议和误区的地方。今天小编就私车公用在个人层面和企业层面涉及的税费及要点与大家进行探讨。

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股东或员工个人将自有车辆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一种经济行为。从实际执行层面上讲,“私车公用”分为两类主体,一是个人层面,二是企业层面。

一、个人层面

首先是个人层面,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涉及的税种通常包括三个税种: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既然出租形式要求,个人就需要就这一事项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按照个人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原则,租金低于10万元且开具普通发票的,都是免征增值税的。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租赁合同,按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印花税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都要缴纳的税种。另外,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对于个人而言,可以比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少缴纳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个人租赁财产所得,应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次”是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也就是说不论是按年付钱还是按天付钱,都是以一个月的租金收入为基准计算个税。

二、企业层面

就出租业务而言,企业层面通常会涉及到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印花税的缴纳主体是合同双方,对于出租业务而言,企业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是一样的,也是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企业如果属于六税两费的优惠主体,也可以享受减免缴纳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法条和政策来看,只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都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该政策在全国各地的执行口径是不同的,小编认为执行重点是:

1)私车公用要签订租赁合同,企业按市场价格支付给员工租赁费用,员工要提供租赁发票给公司;

2)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3)如果企业要税前扣除相关的汽油费、维修费等,需要提前在合同中有约定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