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一、增值税
1、甲房地产公司:
分析:
由于甲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己的开发产品租赁给其他酒店管理公司,属于将不动产转让给他人使用,租赁物所有权还是属于房地产企业,同时是在约定的时间内,属于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租赁服务,应当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销项税:500,000.00/1.09*9%=41284.40元
2、酒店管理公司:
分析:
由于该酒店管理公司提供场所的同时还提供了保安、保洁、水电、卫生等配套服务,属于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规定的住宿服务,即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活动,类似于宾馆、度假村、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因此应当按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取得甲房地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正常进项抵扣。
增值税销项税:650,000.00/1.06*6%=36792.45元
二、房产税
1、甲房地产公司:
分析:
甲房地产公司出租其开发产品,并取得租金收入,适用从租计征房产税。
房产税:500,000.00/1.09*12%=55045.87元
2、酒店管理公司:
分析:
酒店管理公司统一承租甲房地产公司的酒店式公寓,并对外出租,属于我们所说的“二房东”,转租不需要再缴纳房产税。
同时,附加税及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种按照税法规定正常缴纳即可。因此,不同的纳税主体、不同的租赁模式,提供的服务类型也会大相径庭,则应适用各自的纳税义务,需要我们在实务中甄别对待,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