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案例分析:不同原因导致的“无租使用”房产税涉税分析

2023
11/10
作者:
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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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到“无租使用”,大家脑海中想的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小编结合日常咨询工作,做一个简单的列举:


案例一:老板将自己或家人名下的不动产无租使用给自己的公司;


案例二:集团企业将某一企业名下的不动产无租使用给集团内其他企业;


案例三:企业将自有不动产作为员工宿舍或给高管使用;


案例四:发包方将已修建好的商业作为临时用房提供给施工方使用;


案例五:项目代建期间,将已修建好的办公楼作为临时办公场所提供给代建方使用。


案例六:A租用B的土地,合同期限为20年,无租金,A在该土地上建商铺,房屋产权属于B,A负责建设,合同期内无租使用,合同期满后,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均无偿归还B。


除此以外,还存在其他类型的无租使用。在无租使用中,既有关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风险,也有房产税计税方式、纳税人的争议。本文将根据以上6个案例,分析不同情形下无租使用房产税的主体。


一、无租使用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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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无租的核心原因


(一)简化处理,资产拉通使用


案例一与案例二均属以上原因,区别是个人将自有不动产无租使用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企业将不动产无租使用增值税需要按照市场租赁价格视同销售。该种情况下,需要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作为最常见的无租使用,到底谁是纳税人谁是负税人。在这里,大连税务官方公众号做出了一个非常明确的答复,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在产权所有人没有缴纳房产税的情况下,应由房产使用者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小编也是很认可该答复,那就是无租使用并不灭失产权所有人的纳税义务,只是产权所有人没有缴纳房产税,税务可向房产使用者追征房产税。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是,出租人既不收取租金,同时也不会负担房产税,由使用者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二)业务需求,无租提供房产


案例三、案例四、案例五均为业务需求导致的无租提供房产。


案例三 员工宿舍或高管宿舍均是为了业务发展而发生的成本,作为员工工作的必备条件或者是额外福利,定性不同也会决定到是否需要与工资合并申报个税。但毫无争议的是该种情况下,均属于企业自用,企业按照房产余值自行申报房产税。


案例四 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房产税特殊规定

财税地字[19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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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该情况比较特殊

大的代建方是派驻团队进驻项目现场,与被代建方共同办公。但是也有大的集团公司,下设房地产公司作为集团开发项目的代建公司,主业就是负责集团开发项目的代建。此种情况下,房产税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是毫无争议的,争议的是到底是谁来缴纳?小编个人观点,该情况下,为了便利承租人开展工作而无租提供的场所,类似临建房屋,从税收政策规定及征管顺序来说,可以先产权所有人再使用人。该业务情况下,产权所有人可以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若是产权所有人未缴纳,税务机关也可按照财税【2009】128号追征实际使用人缴纳。


(三)无租为虚,实际有“租”


案例六,与其他案例明显不同的是,该无租是虚,双方实质是租赁,区别与其他案例,本案例A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一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一方未来交还建筑物,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还是按照视同提供建筑服务,也是存在争议的。


可以明确的是,不动产使用期间,通常情况下A作为实际使用人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房产原值是否包含土地价款,实务中又是争议不断,有认定需要按照地价并入房产原值,有认定将租金并入房产原值,也有认定房产原值不包含地价。目前并未有明确规定,需要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


本文通过6个案例,分析了三种不同大的类型的无租使用,过程中涉及多个税种,实务中存在很多争议,仅就房产税做一个小的探讨,欢迎大家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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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 坏账损失到底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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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末,多数企业都陆续进行账面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核查,就有企业财务碰到所谓的呆帐、死账,发现个别应收无法收回的情况,问询业务部门,表示此笔款项没有可收回的余地,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判定、如何处理呢?


一、坏账确认方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的第四条规定:


常见的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宣告破产、撤销:提供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取得法律文件的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具有催收磋商记录,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二、账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2.坏账损失确认时:

借:坏账损失

贷:坏账准备


3.结转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

贷:坏账损失


三、税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准备在计提当期不允许扣除,所以需要在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增。


2.坏账损失确认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损失确认当期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所得税前扣除


针对坏账损失确认后,此部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也不可大意,虽然税务局不强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性资料,但该留存备的资料也是需要提前准备的,比如:应收帐款的业务合同、挂帐痕迹、款项催收函、确认坏账损失的各类前提证明资料(债务人注销通知书、破产清算公告、重组公告、失踪或死亡证明等等),为了更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有必要时需出具一份资产坏账损失报告进行留存备查。


热点 | “私车公用”的涉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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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私车公用是企业常见的业务,也是容易出现争议和误区的地方。今天小编就私车公用在个人层面和企业层面涉及的税费及要点与大家进行探讨。

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股东或员工个人将自有车辆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一种经济行为。从实际执行层面上讲,“私车公用”分为两类主体,一是个人层面,二是企业层面。

一、个人层面

首先是个人层面,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涉及的税种通常包括三个税种: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既然出租形式要求,个人就需要就这一事项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按照个人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原则,租金低于10万元且开具普通发票的,都是免征增值税的。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租赁合同,按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印花税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都要缴纳的税种。另外,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对于个人而言,可以比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少缴纳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个人租赁财产所得,应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次”是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也就是说不论是按年付钱还是按天付钱,都是以一个月的租金收入为基准计算个税。

二、企业层面

就出租业务而言,企业层面通常会涉及到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印花税的缴纳主体是合同双方,对于出租业务而言,企业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是一样的,也是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企业如果属于六税两费的优惠主体,也可以享受减免缴纳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法条和政策来看,只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都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该政策在全国各地的执行口径是不同的,小编认为执行重点是:

1)私车公用要签订租赁合同,企业按市场价格支付给员工租赁费用,员工要提供租赁发票给公司;

2)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3)如果企业要税前扣除相关的汽油费、维修费等,需要提前在合同中有约定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