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差异及风险分析!

2023
06/30
作者:
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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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实务中,很多会计科目及计算经常会弄混淆,这给会计做账和核对带来了很多麻烦,那么我们该如何分辨和区别呢?今天笔者主要针对于“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区别是什么”来跟大家一起探讨学习。


一、从“原始意义”出发


1.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应收账款主要核算于公司之间有“购销关系”的业务往来而产生的债权关系。如:货物销售等。

2.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其他应收款主要核算单位与个人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的除“购销关系”以外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如: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应收的出租包装物租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总结:“应收账款”科目一般核算属于企业一般经营业务产生的债权,直接与企业经营业务相关,如果企业经营停止,则不会再产生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一般核算属于企业与一般经营业务无关的债权,与企业经营业务一般无直接关系,即使企业经营停止,也可能产生其他应收款。例如,固定资产资产清理产生的应收款项,由于其与一般经营业务无直接关联,应记入其他应收款。


二、可计入其他应收款的项目


其他应收款不是万能的科目,也不是随便都能计入的科目,主要包括的内容如下所示:
1、应收的各种赔偿款和罚款。比如:企业遭受损失之后个人该赔偿的金额或者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
2、向员工代垫付的各种款项。
3、帮其他公司垫付的款项。
4、应收的出租包装物租金。
5、给员工的备用金。比如:给公司采买人员一些固定金额的备用金;还有出差人员提前给的差旅费等。
6、公司支付的押金。比如:公司租入设备和办公场所、或者包装物支付的押金。
7、预付账款转入或者其他的各种应收的款项。


总结:可以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内容不是随意都可的,它不是万能垃圾桶,企业财务人员应谨慎使用。


三、长期挂账其他应收款的风险提示


税务风险是企业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需要考虑到的问题之一。如果会计人员为追求账面利润,选择采用非法手段来处理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则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在逃税。如果股东的借款不能证明用于生产经营,就有被视为分红的风险。那么该如何防范这种风险呢?首先应该尽量规避股东大额借款的情况。如果确实存在这种情况,要尽可能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借款用途并严格把控资金使用情况。

对于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企业应采取积极的措施来加以应对和处理。建议企业在平账时应针对不同情况考虑不同的处理方法,例如计提资产减值或根据会计政策计提坏账等。

总之,只有认真面对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企业才能更好地减少与之相应的风险,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获得更加稳定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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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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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想必大家都了解到的关于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既有个人合伙人也存在公司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原则等相关概念,但与此同时对于合伙企业在不同情形下的所得,合伙人到底应该如何去纳税?本文将对常见的3类所得纳税问题给大家一探究竟。

一、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收入


对于合伙企业日常经营的业务取得所得,按照先分后税原则不同合伙人分别进行纳税。


(1)自然人合伙人

自然人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2)公司合伙人

公司合伙人可将经营所得并入当期收入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取得分红收入


(1)自然人合伙人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自然人合伙人应按照20%税率缴纳个税。


(2)公司合伙人

大家都知道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直接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显然对于公司合伙人来说不符合此规定,因此在公司合伙人取得分红收入时,依然按照25%税率缴纳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取得投资份额转让收入

(1)自然人合伙人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由此我们可以判断出对于在日常经营中自然人合伙人的投资份额转让,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公司合伙人

对于公司合伙人取得投资份额转让收入依然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文相关参考文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函[2001]84号》、《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原创】企业纳税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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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与财务朋友们日常咨询,发现很多朋友对税务登记变更及注销税务登记存在概念上的模糊,特别是关于企业注册地址变更后是否需要在税务机关办理迁出,一直是困扰财务人员的问题。

一、税务登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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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需要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变更后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具体办理时需要在电子税务局端提交变更资料,后台审核通过后,信息会自动更新。自2023年4月1日起,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更新以上信息后,税务系统会自动进行关联更新,因此不再需要纳税人自行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信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

除以上列举的六项常见的税务登记变更事项外,企业的其他基础信息变更,如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等,如仅涉及税务端单边信息更新,则也是同样在电子税务局就可以申请办理。

二、税务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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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要明确变更和注销的差别,简单的理解,变更只是在税务关系不变的情况下对局部信息的更新,不影响纳税人的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管辖;而税务注销则意味着所属管辖关系的终结,因此也会面临终结前的“清理”,即清税,所以注销前企业需要取得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的“清税证明”

基于以上理解,我们就可以很好的区分,为什么有的企业办理注册地变更时,会面临清税和税务注销,因为新地址已经不再属于原所属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因此需要现在原所属税务机关办理清税及注销,再在新的属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对于企业来说还是原来那个企业,但是在税务关系上好似一次“新生”。

有的朋友还问,如果企业经历了税务变更,是否会影响企业的发票开具和收取,是否会影响和原供应商的合作?

因为税务变更是对企业一系列基础信息的变更,所以如果这些信息涉及开票必要信息的范围,例如:联系电话、开户行信息、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等内容,势必会对增值税票面内容造成影响,企业需要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原合作供应商等,使其能知晓这些信息的变更,并避免后续因信息更新不及时导致票面信息错误。

如企业将办理税务永久注销,即企业将不再存续,需要严格按照企业注销清算流程实施自查和清理。尤其是尚可收回款项等,需要及时催收并开具发票,以防企业主体注销后无法正常收款或开票引起其他纠纷。

以上就是关于企业税务登记变更及注销税务登记的辨析,欢迎大家后台留言探讨实务中遇到的类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