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建筑施工中常用的钢木模板、脚手架等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2022
03/10
作者:
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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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施工现场,我们经常会看到各类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钢架杆、扣件、模板、支架……这些东西属于固定资产吗?多数情况下,工人们会在多个项目间轮流使用这些物品,之前也有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感到困惑,到底应当如何对这些周转使用的用具进行核算,如何摊销成本?

以脚手架为例,能够被多次使用,且应用于不同施工现场仍保持原形态不变,在账务处理中应当属于“周转材料”。

此类物品一般需要有前置安装,使用完成后拆除,待再使用时安装又可以继续发挥其使用价值。如果使用年限短于1年且较易损坏,单位价值不高的也归为“低值易耗品”,例如一些较为小型的操作工具。

周转材料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按用途分大致为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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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材料下设明细科目分为:
1) 在库周转材料
2) 在用周转材料
3) 周转材料摊销

根据材料、工具的具体使用方式及后续磨损情况,摊销方式可分为:
1) 一次性摊销
2) 分次、分期摊销
3) 定额摊销
下面通过举例为大家讲解如何进行账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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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建筑企业工地领用脚手架,账面成本为30,000元,预计可使用4年残值为2000元,分期摊销,在A项目使用3年后拆除用于B项目继续使用。
A项目领用时:
借: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脚手架 30000
贷:周转材料-在库周转材料-脚手架 30000
摊销时:
摊销额=(30000-2000)/4=700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 7000
贷:周转材料-周转材料摊销 7000
(如适用新收入准则,借方科目可用“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材料费”)
A项目结束,退库时:
借:周转材料-在库周转材料-脚手架 9000
贷: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脚手架 9000
B项目领用时,比照上述操作。
报废时,先补提摊销额,再回收残值,最后清理“周转材料”账户。

如果周转材料已经在A项目提完折旧,再B项目又继续使用,可暂不做报废处理,继续使用但不再摊销。

为将周转材料的成本合理分摊于多个项目,需要财务人员结合业务,开展前瞻性职业判断,即按照分期摊销可能不能合理反应实际耗用情况,也可以考虑分期摊销,分次摊销,定额摊销等其他更合理的摊销方式。

比如上述举例中,为避免A项目因未能按期完工,导致时间拖长周转材料折旧按期完全摊销到A项目中的情况发生,企业可以考虑冲回部分摊销用于后续项目成本分摊,也可考虑在摊销方式选择时,选择受时间因素影响较小的方式,即:分析、定额等,以避免后续项目无周转材料摊销成本。

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取消了原准则中对固定资产设定的单位价值横梁标准,同时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合并在“周转材料”科目核算,如上文所述此类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各类用具物品都具有共通性。如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为便于后续管理,清晰反应账面各类材料、用具的情况等,建议还是分开设置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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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末,多数企业都陆续进行账面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核查,就有企业财务碰到所谓的呆帐、死账,发现个别应收无法收回的情况,问询业务部门,表示此笔款项没有可收回的余地,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判定、如何处理呢?


一、坏账确认方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的第四条规定:


常见的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宣告破产、撤销:提供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取得法律文件的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具有催收磋商记录,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二、账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2.坏账损失确认时:

借:坏账损失

贷:坏账准备


3.结转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

贷:坏账损失


三、税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准备在计提当期不允许扣除,所以需要在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增。


2.坏账损失确认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损失确认当期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所得税前扣除


针对坏账损失确认后,此部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也不可大意,虽然税务局不强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性资料,但该留存备的资料也是需要提前准备的,比如:应收帐款的业务合同、挂帐痕迹、款项催收函、确认坏账损失的各类前提证明资料(债务人注销通知书、破产清算公告、重组公告、失踪或死亡证明等等),为了更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有必要时需出具一份资产坏账损失报告进行留存备查。


热点 | “私车公用”的涉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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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私车公用是企业常见的业务,也是容易出现争议和误区的地方。今天小编就私车公用在个人层面和企业层面涉及的税费及要点与大家进行探讨。

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股东或员工个人将自有车辆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一种经济行为。从实际执行层面上讲,“私车公用”分为两类主体,一是个人层面,二是企业层面。

一、个人层面

首先是个人层面,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涉及的税种通常包括三个税种: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既然出租形式要求,个人就需要就这一事项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按照个人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原则,租金低于10万元且开具普通发票的,都是免征增值税的。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租赁合同,按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印花税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都要缴纳的税种。另外,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对于个人而言,可以比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少缴纳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个人租赁财产所得,应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次”是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也就是说不论是按年付钱还是按天付钱,都是以一个月的租金收入为基准计算个税。

二、企业层面

就出租业务而言,企业层面通常会涉及到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印花税的缴纳主体是合同双方,对于出租业务而言,企业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是一样的,也是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企业如果属于六税两费的优惠主体,也可以享受减免缴纳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法条和政策来看,只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都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该政策在全国各地的执行口径是不同的,小编认为执行重点是:

1)私车公用要签订租赁合同,企业按市场价格支付给员工租赁费用,员工要提供租赁发票给公司;

2)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3)如果企业要税前扣除相关的汽油费、维修费等,需要提前在合同中有约定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