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建筑企业个人多处任职受雇是否必须办理个税综合所得汇算?

2022
02/25
作者:
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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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2022年2月底,一年一度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开始,为了便于纳税人在办理业务时错峰及优化办税体验等,个人可以在手机端提前预约3月1日-3月15日的个税汇算清缴办理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新政中对个人所得税可免于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和政策进行了再次说明,同时又朋友近期咨询,依旧对建筑企业用工过程中遇到的个人多处任职受雇的情形是否必须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存在困惑,今天我们就这一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学习分享。


个税汇算清缴的时间可能因为所得类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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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多处任职受雇如果建立了劳动关系,即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其向用人单位取得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即属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范畴。


而根据上图可知,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时间是不同的,个人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由受雇单位(代扣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个税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文件中列明了四种个人无需办理个税汇算的情形,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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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上述政策,我们可以明了以下两点:

1、四种情形不需要同时满足,而是任意满足一种即可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2、最为重要的是,四种情形都有一个相同的前提,即纳税人已经在纳税年度内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抛弃了这个大前提,即使个人满足四种情形之一,依旧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例如,刚才的问题中,建筑工人任职受雇于多家劳务公司,并且都与其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是每家财务人员在为其计算个税预缴时,都扣除了每月5000元的生计费。

此种情况下,即使个人全年综合所得收入未超过12万元,其依旧需要办理个税的汇算。


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纠正在预缴时重复扣除的生计费。但是,最终的汇算结果,此人补税金额即使超过400元,依旧可以豁免于补缴税款,因为其年收入并未超过12万元,已经满足了上述四情形之一。


此时,有的朋友又会问,多处任职受雇是否一定会面临个税的汇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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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政策原文的要求,我们可以知道,需要办理个税综合所得汇算的个人必须符合两个情形之一:

其一、是可以退税而且想要办理退税的;

其二、是年度收入总额超过12万且补税金额超过400元。


结论:判断条件中并不牵扯多处任职受雇的问题,如果多家单位在为个人预缴个税时不存在重复扣除或已经正常预缴个税,此个人只要满足上述无需办理的四种情形之一,就依旧可以免于办理个税汇算。

 

政策延伸: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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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末,多数企业都陆续进行账面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核查,就有企业财务碰到所谓的呆帐、死账,发现个别应收无法收回的情况,问询业务部门,表示此笔款项没有可收回的余地,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判定、如何处理呢?


一、坏账确认方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的第四条规定:


常见的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宣告破产、撤销:提供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取得法律文件的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具有催收磋商记录,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二、账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2.坏账损失确认时:

借:坏账损失

贷:坏账准备


3.结转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

贷:坏账损失


三、税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准备在计提当期不允许扣除,所以需要在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增。


2.坏账损失确认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损失确认当期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所得税前扣除


针对坏账损失确认后,此部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也不可大意,虽然税务局不强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性资料,但该留存备的资料也是需要提前准备的,比如:应收帐款的业务合同、挂帐痕迹、款项催收函、确认坏账损失的各类前提证明资料(债务人注销通知书、破产清算公告、重组公告、失踪或死亡证明等等),为了更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有必要时需出具一份资产坏账损失报告进行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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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私车公用是企业常见的业务,也是容易出现争议和误区的地方。今天小编就私车公用在个人层面和企业层面涉及的税费及要点与大家进行探讨。

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股东或员工个人将自有车辆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一种经济行为。从实际执行层面上讲,“私车公用”分为两类主体,一是个人层面,二是企业层面。

一、个人层面

首先是个人层面,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涉及的税种通常包括三个税种: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既然出租形式要求,个人就需要就这一事项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按照个人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原则,租金低于10万元且开具普通发票的,都是免征增值税的。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租赁合同,按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印花税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都要缴纳的税种。另外,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对于个人而言,可以比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少缴纳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个人租赁财产所得,应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次”是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也就是说不论是按年付钱还是按天付钱,都是以一个月的租金收入为基准计算个税。

二、企业层面

就出租业务而言,企业层面通常会涉及到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印花税的缴纳主体是合同双方,对于出租业务而言,企业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是一样的,也是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企业如果属于六税两费的优惠主体,也可以享受减免缴纳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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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条和政策来看,只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都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该政策在全国各地的执行口径是不同的,小编认为执行重点是:

1)私车公用要签订租赁合同,企业按市场价格支付给员工租赁费用,员工要提供租赁发票给公司;

2)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3)如果企业要税前扣除相关的汽油费、维修费等,需要提前在合同中有约定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