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结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在项目发生地预缴税款。
解答:需要要对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解,判断是否都属于跨县(市、区)的项目,如果属于异地项目需要结合是否收到预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向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而如果属于本地项目则应在收到预收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解答: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适用主体仅针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范围是企业各项目的销售额合计,即各项目的合计销售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解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后,应按扣除分包款后的差额确认为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15万元免税政策。结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也能看出计算的逻辑关系。
总结:
同一建筑企业多项目预缴时,需要根据项目的所在地不同区分两种情况,即异地预缴和本地预缴。而在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时需要将各项目的销售进行合并,并以最终扣除分包款后的差额进行判断,如月度低于15万元则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