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分期清算和合并清算,哪种方式对企业更有利?

2021
04/13
作者:
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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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们在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客户一次性取得土地约1000亩,历时10多年的时间,分五期开发约100万平方米住宅、商业、酒店式公寓、地下车位等等。业态齐全,仅建设规划许可证就N多个。项目庞大,滚动式开发拉扯的时间更长,像这么一个巨型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该如何清算呢?分期清算和合并清算哪种清算方式对企业更为有利呢?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关于分期清算和合并清算税法是如何要求的?

一、税务总局层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数量为单位清算。 

二、实务中存在的情形


总局文件提到按照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情况,那么具体是那个或哪些部门审批的为准呢?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地的税务机关在执行的层面上又有差异,大致有以下情况:

1.根据发改委的立项单位确定该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

2.根据以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该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

3.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以项目登记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开发周期超过3年的项目,纳税人可以根据开发进度,选择会计核算相对独立的部分进行分期清算;

4.部分税务机关以《预售许可证》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


目前最流行的还是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政策执行口径各地税务机关处理不同,在实务中,企业应当进行不同划分口径的测算,与此同时,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寻找对企业最有利的清算方式。

结合我们文章开头的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项目开发周期比较长,房屋的销售价格差异非常大,开发成本的增长速度远不及房屋的销售价格的增长,导致后期销售的增值额远超于前期销售的增值额,因此合并清算与分期清算相比,合并清算对企业更有利。

结合目前的税法政策以及我们的实操经验来判断,土地增值税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但实践中对于房地产项目,有很多不同的划分标准。如政府不同部门分别确定了不同的划分标准,下发了很多项目许可。如发改委立项批复、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等。不同的许可,还根据项目本身需求,明确了分期开发、建设以及销售。正因为这些不同的划分标准,给了企业可以选择的空间。

三、针对合并与分期的筹划思路


分析如下:
1.取得发改委立项和规划时,避免不必要的分期,导致土地增值税税负的增加,这是最根本的解决思路;
2.事先通过项目测算,预测各种方案下的税负情况,从设计环节平衡好各期税负;
3.利用政策模糊地带,创造符合合并的条件,通过与税务局沟通,争取合并。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属于系统工程,公司各部门需要在项目立项前就要参与战略规划,事中做好过程管理,清算时充分了解当地主管局的执行政策做好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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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末,多数企业都陆续进行账面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核查,就有企业财务碰到所谓的呆帐、死账,发现个别应收无法收回的情况,问询业务部门,表示此笔款项没有可收回的余地,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判定、如何处理呢?


一、坏账确认方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的第四条规定:


常见的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宣告破产、撤销:提供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取得法律文件的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具有催收磋商记录,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二、账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2.坏账损失确认时:

借:坏账损失

贷:坏账准备


3.结转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

贷:坏账损失


三、税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准备在计提当期不允许扣除,所以需要在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增。


2.坏账损失确认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损失确认当期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所得税前扣除


针对坏账损失确认后,此部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也不可大意,虽然税务局不强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性资料,但该留存备的资料也是需要提前准备的,比如:应收帐款的业务合同、挂帐痕迹、款项催收函、确认坏账损失的各类前提证明资料(债务人注销通知书、破产清算公告、重组公告、失踪或死亡证明等等),为了更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有必要时需出具一份资产坏账损失报告进行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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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私车公用是企业常见的业务,也是容易出现争议和误区的地方。今天小编就私车公用在个人层面和企业层面涉及的税费及要点与大家进行探讨。

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股东或员工个人将自有车辆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一种经济行为。从实际执行层面上讲,“私车公用”分为两类主体,一是个人层面,二是企业层面。

一、个人层面

首先是个人层面,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涉及的税种通常包括三个税种: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既然出租形式要求,个人就需要就这一事项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按照个人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原则,租金低于10万元且开具普通发票的,都是免征增值税的。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租赁合同,按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印花税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都要缴纳的税种。另外,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对于个人而言,可以比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少缴纳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个人租赁财产所得,应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次”是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也就是说不论是按年付钱还是按天付钱,都是以一个月的租金收入为基准计算个税。

二、企业层面

就出租业务而言,企业层面通常会涉及到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印花税的缴纳主体是合同双方,对于出租业务而言,企业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是一样的,也是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企业如果属于六税两费的优惠主体,也可以享受减免缴纳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法条和政策来看,只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都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该政策在全国各地的执行口径是不同的,小编认为执行重点是:

1)私车公用要签订租赁合同,企业按市场价格支付给员工租赁费用,员工要提供租赁发票给公司;

2)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3)如果企业要税前扣除相关的汽油费、维修费等,需要提前在合同中有约定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