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设施建造费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2021
01/13
作者:
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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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临时设施,是指房地产企业为项目开发而在工地上临时建造的各种工棚、临时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另外还有一项重要的支出,就是为了销售开发产品而建造的售楼部和样板间,他们都是为了有利于营销项目的开发产品而建造的不动产发生的建造支出,以及为了增加其建造不动产的使用功能而发生的装修支出。

通常售楼部和样板间的建造费用相对比较高。实务中,因建造售楼部和样板间发生的费用,涉及到在土地增值税前能否扣除的问题,企业应注意处理好相关的涉税问题,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营销设施建造费在税法中唯一明确的规定,是在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中,针对企业所得税,营销设施建造费是归集在开发间接费中。在土地增值税及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中,都未见到明确的规定。实务中营销设施建造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一、营销设施建造费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发间接费是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规定,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工程监理费、造价审核费、结算审核费、工程保险费等。

这两个相关的会计制度都没有提到营销设施建造费如何核算。而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规定中,开发间接费,是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企业所得税将营销设施建造费归集在开发间接费中,是作为资本化支出计入开发成本的。而实务中,营销设施建造费到底如何处理,争议非常大,争议的根本原因在于营销设施建造费能否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营销设施建造费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楼部和样板间,实务中有利用开发产品作为营销设施的,如利用项目配建的会所等公共配套设施作为售楼部,利用项目的开发产品作为样板间;也有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间;也有临时租赁土地修建的售楼部样板间等,应结合具体事项,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利用会所等公共配套设施用作售楼部的,建造成本和装修费用均应计入公共配套设施费;
(2)利用商品房装修后作为样板间的,其建造成本和装修成本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
(3)房地产企业在红线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营销设施建造费,竣工后转入固定资产,分期计提折旧计入销售费用。
(4)项目红线外临时租用土地建造的售楼部及样板间,其建造及装修支出均计入营销设施建造费,竣工后转入固定资产,分期计提折旧计入销售费用。

二、营销设施建造费的税务处理



营销设施建造费在企业所得税中的规定非常明确,计入开发间接费,作为开发成本扣除,需要按照开发间接费的规定分摊至开发产品中,随同开发产品的销售进行扣除。

而在土地增值税前能否扣除,在土地增值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都没有相关的规定,国税发(2006)187号及国税发(2009)9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中开发间接费的范围也没有关于营销设施建造费的规定。

根据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对于售楼部,如果是利用项目配建的会所等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及装修费计入公共配套设施费,对于利用开发产品装修的样板间,装修成本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将来随同样板间的销售,这部分装修成本在土地增值税前按建筑安装工程费进行扣除。而对于企业在红线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以及在项目红线外临时租用土地建造的售楼部及样板间,其设计、建造及装修支出均计入营销设施建造费,竣工后转入固定资产,分期计提折旧计入销售费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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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末,多数企业都陆续进行账面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核查,就有企业财务碰到所谓的呆帐、死账,发现个别应收无法收回的情况,问询业务部门,表示此笔款项没有可收回的余地,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判定、如何处理呢?


一、坏账确认方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的第四条规定:


常见的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宣告破产、撤销:提供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取得法律文件的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具有催收磋商记录,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二、账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2.坏账损失确认时:

借:坏账损失

贷:坏账准备


3.结转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

贷:坏账损失


三、税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准备在计提当期不允许扣除,所以需要在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增。


2.坏账损失确认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损失确认当期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所得税前扣除


针对坏账损失确认后,此部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也不可大意,虽然税务局不强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性资料,但该留存备的资料也是需要提前准备的,比如:应收帐款的业务合同、挂帐痕迹、款项催收函、确认坏账损失的各类前提证明资料(债务人注销通知书、破产清算公告、重组公告、失踪或死亡证明等等),为了更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有必要时需出具一份资产坏账损失报告进行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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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私车公用是企业常见的业务,也是容易出现争议和误区的地方。今天小编就私车公用在个人层面和企业层面涉及的税费及要点与大家进行探讨。

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股东或员工个人将自有车辆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一种经济行为。从实际执行层面上讲,“私车公用”分为两类主体,一是个人层面,二是企业层面。

一、个人层面

首先是个人层面,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涉及的税种通常包括三个税种: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既然出租形式要求,个人就需要就这一事项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按照个人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原则,租金低于10万元且开具普通发票的,都是免征增值税的。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租赁合同,按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印花税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都要缴纳的税种。另外,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对于个人而言,可以比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少缴纳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个人租赁财产所得,应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次”是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也就是说不论是按年付钱还是按天付钱,都是以一个月的租金收入为基准计算个税。

二、企业层面

就出租业务而言,企业层面通常会涉及到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印花税的缴纳主体是合同双方,对于出租业务而言,企业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是一样的,也是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企业如果属于六税两费的优惠主体,也可以享受减免缴纳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法条和政策来看,只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都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该政策在全国各地的执行口径是不同的,小编认为执行重点是:

1)私车公用要签订租赁合同,企业按市场价格支付给员工租赁费用,员工要提供租赁发票给公司;

2)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3)如果企业要税前扣除相关的汽油费、维修费等,需要提前在合同中有约定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