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建筑物是否缴纳房产税?怎么交?

2020
10/19
作者:
中道财税

对于地下建筑物到底交不交房产税,交的话应当怎么交,在实务中一直以来都有不同的声音,本文我们来进行梳理分析。


一、地下建筑物是否缴纳房产税?


对于这一点,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05年12月23日发布的财税[2005]181号文件(以下简称“181号文件”)中规定的非常明确:“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这里的关键点是,具备房屋功能的定义,具备什么样的功能才能成为房屋呢?181号文件也有明确:“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这么看来,基本上绝大多数的地下建筑物都应当缴纳房产税了。


二、地下建筑物的房产税如何计征?


对于房产税的计算,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自用的,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按照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


对于自用房产的情况,计算公式中的10%至30%的减除幅度,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那么作为地下建筑物,房产原值如何确认,是其房产税如何计征的关键点。


实务中我们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一)地上地下整体出租


对于地上地下整体出租的建筑物,出租的地下建筑物,按照出租地上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即按照年度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


(二)地上地下整体自用


对于地上地下整体自用的情况,即地上地下整体相连、不可分割,这种情况下应将地下与地上部分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即按照整体房屋原值×【1-(10%至30%)】×1.2%。


(三)地上自用地下出租或地上出租地下自用


在前两种情况下,地上建筑与地下建筑不分别计算其价值并不影响房产税的计征,但是当地上建筑与地下建筑分别处于出租与自用的话,那么出租部分需要按租金收入×12%计算房产税,自用部分需要按照建筑原值减除10%至30%费用后×1.2%计算房产税,此时,房产原值如何划分显得尤为重要。


房产原值的划分关键是建安成本与土地成本的分摊。


1.建安成本如何分摊?


对于建安成本的分摊,主要原则是对于能够分清楚的专属于地上部分或地下部分的建筑成本应当单独归集,直接分配给地上部分或地下部分,比如外墙石材和门窗的成本,就可以直接分配给地上部分;对于无法清晰区分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的建安成本,比如主体、消防、通风等成本,应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当然,对于该种地上地下不同用途的情况,企业也可以自行对比测算,选择全部建安成本按照建筑面积分摊的方法,或者选择对于专属费用专属分配的方法,都是可行的。总之选择一个有利于企业的分配方法,合理节约税负。


2.土地成本如何分摊?


建安成本的分摊相对简单,对于土地成本在地上和地下建筑之间如何分摊就比较复杂了。实务中被广泛采纳的分配原则是看地下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容积率。


企业在项目报批报建时,一般根据国有土地面积和容积率来确定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这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我们称为计容面积。因此,土地成本应以计容面积中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按比例分摊具有较大的可行性与合理性。如果地下建筑面积全部没有计入容积率,则不分摊土地成本。


(四)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


对于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如果是出租的情况,依然按照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房产税;如果是自用的话,就要区分用途来计算房产税了。并且出于鼓励开发地下空间的目的,国家对于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其房产税的征收也有不同程度上的优惠,具体如下:


1.自用的地下建筑是工业用途的,以房屋原价的50%至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即计算方法是:房屋原价×(50%至60%)×【1-(10%至30%)】×1.2%;


2.自用的地下建筑是商业和其他用途的,以房屋原价的70%至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即计算方法是:房屋原价×(70%至80%)×【1-(10%至30%)】×1.2%。


总结:


1.地下建筑,只要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能够满足人们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等需要的,都需要缴纳房产税;


2.地上地下整体出租的,房产税整体从租计征;整体自用的,房产税整体从家计征;


3.地上地下分别出租或自用的,应合理分摊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的建筑成本,主要是建安成本和土地成本的分摊,分摊时应注意合理性;


4.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自用的,其房产税视建筑物用途有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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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末,多数企业都陆续进行账面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核查,就有企业财务碰到所谓的呆帐、死账,发现个别应收无法收回的情况,问询业务部门,表示此笔款项没有可收回的余地,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判定、如何处理呢?


一、坏账确认方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的第四条规定:


常见的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宣告破产、撤销:提供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取得法律文件的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具有催收磋商记录,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二、账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2.坏账损失确认时:

借:坏账损失

贷:坏账准备


3.结转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

贷:坏账损失


三、税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准备在计提当期不允许扣除,所以需要在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增。


2.坏账损失确认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损失确认当期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所得税前扣除


针对坏账损失确认后,此部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也不可大意,虽然税务局不强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性资料,但该留存备的资料也是需要提前准备的,比如:应收帐款的业务合同、挂帐痕迹、款项催收函、确认坏账损失的各类前提证明资料(债务人注销通知书、破产清算公告、重组公告、失踪或死亡证明等等),为了更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有必要时需出具一份资产坏账损失报告进行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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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股东或员工个人将自有车辆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一种经济行为。从实际执行层面上讲,“私车公用”分为两类主体,一是个人层面,二是企业层面。

一、个人层面

首先是个人层面,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涉及的税种通常包括三个税种: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既然出租形式要求,个人就需要就这一事项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按照个人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原则,租金低于10万元且开具普通发票的,都是免征增值税的。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租赁合同,按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印花税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都要缴纳的税种。另外,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对于个人而言,可以比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少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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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次”是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也就是说不论是按年付钱还是按天付钱,都是以一个月的租金收入为基准计算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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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出租业务而言,企业层面通常会涉及到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印花税的缴纳主体是合同双方,对于出租业务而言,企业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是一样的,也是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企业如果属于六税两费的优惠主体,也可以享受减免缴纳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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