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在建筑领域的风险探讨及应对措施

2020
10/10
作者:
中道财税


“挂靠”指在建筑业领域,一个施工企业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

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靠人。现实中存在大量的掌握了一定社会关系资源的企业或者个人,他们要么完全没有施工资质,要么仅有专业分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或者仅有低级别的总承包施工资质,根本无法参与高等级资质施工企业才能入围的工程投标。“挂靠”现象因此而产生。

在实际实施时,挂靠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所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以及中标后需要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所需资金,均由挂靠人负责筹措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缴纳,挂靠人需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及承担相应的税费。一旦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挂靠人达成所谓合作协议,则被挂靠企业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总承包施工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但被挂靠企业基本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或者象征性地派几个管理人员。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一般会约定被挂靠企业不承担工程的工期、质量及安全责任,且由挂靠人自负盈亏。

“挂靠”在施工领域普遍存在,主要涉及到业主方、被挂靠企业和挂靠企业三方主体。如果控制不好将会给不同主体带来不同的潜在风险。本文主要从被挂靠企业角度进行风险分析。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发生应税行为时,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这个规定需要注意两个关键点:一是承包、承租和挂靠虽然成因不同,但在纳税主体处理上是一致的;二是看以谁的名义经营,就以谁作为纳税主体。

一、被挂靠企业财务风险

1、资金风险
由于挂靠单位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合同,即被挂靠单位应作为合同主体,在施工程过程中,收取到工程款时,需要被挂靠单位财务人员认真审核工程进度情况,核对发票开具情况及已收已付情况,确保回收资金的准确性。在支付材料、人工费等款项时,虽然挂靠企业是实际实施者,但被挂靠单位负有直接给付责任。若存在滞付或者拖欠人工工资等情况而被起诉时,将可能出现账户资金被冻结情况,不但影响账户正常使用,账户资金还可能被强行划转,用以清偿挂靠方欠付款。


风险防范错施,对所挂靠的项目进行专户设置,把被挂靠企业与自己正常账户结算分开,设立防火墙,单独开立银行账户用于挂靠项目结算,挂靠项目出现风险时不至于殃及被挂靠企业其他项目。规模较大的建筑企业可以设立财务结算中心或内部银行,挂靠项目在付款时先开具内部结算单据,到资金中心换取对外结算正式票据,既方便挂靠单位结算,又能控制资金支付风险,保证被挂开企业的资金安全。

2、财务核算风险
一般情况下,挂靠企业没有资质或者资质达不到标准,规模小,核算能力较差,甚至连专业的财务人员都未配备,在财务核算方面可能会存在科目把握不准,科目设置混乱,核算内容不规范等,收入成本结转不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与结转,报表数据不具连续性与可比性。
风险防范错施:被挂靠企业应要求挂靠企业按正常财务核算进行规范处理:要求挂靠企业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或者由代账公司代管,要求挂靠方从发票开具,报销流程、各项业务财务资料,票据提供,材料采购、资产采购、工程款支付等附件和报销单据与挂靠公司统一,会计科目核算内容,财务报表格式与上报内容统一,财务核算与挂靠公司财务制度统一。挂靠企业未配备财务人员的,其付款时票据、单证、附件、签章等审核无误后,同本公司项目统一业务处理,分项目核算。
票据交接时,制作票据交接单,双方签字确认交接票据种类、金额,并定期核对票据种类与金额,便于核算挂靠项目成本费用及利润计算。

二、被挂靠企业税收风险

1、增值税及其他他税种风险

① 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可以一般计税也可以简易计税,若选择一般计税,则可抵扣进项税额,但进项税额抵扣票据要求严格,专用发票项目必须开具齐全,实物资产采购要有出入库单据,资金流、发票付款和业务流要四流合一,减小抵扣分险。收到大额专用发票一定要查验对方报税或缴税凭证,以防虚开。异地施工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在施工地预缴税款,在企业注册时地纳税申报,否则将受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罚。

② 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收到的分包票据要有备注栏,否则无法差额纳税。异地施工或收到预收款要预缴增值税、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缴纳印花税,代扣代缴个税,


2、所得税风险

A、挂靠方为付款方便,往往以个人账户支付工程款、材料款、人工工资,往往资金流、发票流、业务流、合同不统一,造成四流不一致,无法证明业务真实性,存在潜在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风险。

B、无发票,由于采购渠道、采购规模等原因,很多材料费、人工费无法取得发票,白条入账情况较多,造成所得税前无法抵扣,存在潜在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风险。

C、票据不合规,由于财务人员缺失或者业务素养不高,对收到的发票真伪辨别不清,容易收到假票或信息不全的不合规发票,所得税前无法扣除,存在潜在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风险。

D、报销手续不齐全,材料无出入库手续,无运费单据。人工费无结算单据,造成证据链不足,存在潜在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风险。


3、税务处罚风险

在税收征管方面,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以被挂靠方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被挂靠方就是增值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挂靠方为了尽量减少工程项目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能出现增加成本支出、隐瞒销售收入的情况,这一税收风险实际转嫁给了被挂靠单位。一旦被税务部门查出将按偷税逃税的处理,由被挂靠单位承担相应的处罚。
防范措施:被挂靠企业应要求挂靠企业规范票据要求,严格付款制度,严管账户支付与票据合规性,做到见票付款。

三、利润取走分险

挂靠项目的挂靠方为了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的目的,采取的常用手段之一就是加大支出,从而获取更大的经营利润。
(1)挂靠方在向材料供应商采购材料时,要求材料供应商多开材料发票,虚增材料成本。
(2) 挂靠方与材料销售商签订虚假的采购合同,然后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并将发票拿到被挂靠单位报帐。
(3) 挂靠方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或建筑劳务公司多开劳务发票从而增加人工成本等。挂靠方虚假开票容易导致被挂靠单位面临增值税发票虚开(抵)的税收风险以及更严重的虚开(抵)增值税发票的法律风险。由于开票的随意性,挂靠方收到票据后,若因人工费与材料费票据比例失衡,利润率偏低,引起税务机关关注,将会带来诸多税务风险。

四、风险化解

1、承包经营
   将挂靠方式变为承包经营,承包经营中的承包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无资质或低资质的施工企业,但无论是哪一类,均是公开透明,承包人和施工企业应就项目承包事项签署《工程项目承包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承包事项及费用;通常情况下,施工企业取得固定的无风险回报,而承包人作为实际实施者要求取得剩余回报;施工企业就取得的工程款正常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照约定将承包利润分配给承包人,承包人无需再次缴纳增值税,只需要缴纳所得税;如果承包人为个人,应按照“个人承包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承包人为企业,应正常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转包
将挂靠转为转包,但税收风险有所降低。税收风险更容易界定和分割,税收风险在一定范围内更可控。但转包违背建筑法,属不合法行为,税务风险虽减小了,但法律风险加大,被挂靠方应慎用。

3、分公司
利用分公司模式转化施工单位的挂靠模式也是一种处理挂靠的方式,这种方式将增值税风险控制在分公司范围内,只存在所得税汇总缴纳风险。但对分公司业务核算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要能准确核算各项税金。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分公司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同总公司无法完全分离。对挂靠公司,只能加强监管,提高管理水平,以规避风险

总结:靠方式在施工领域较常见,作为被挂靠企业,若未对挂靠企业进行严格的合约约定、要求和管理,将要承担潜在的资金风险、财务核算风险、税收风险、不合规票据风险、利润分回风险及法律风险。这些潜在的风险若发生甚至会对被挂靠企业造成致命的打击。可以将挂靠转化为承包经营,能合理化解风险,但执行时要注意合同约定,风险由承办人承担,将风险减至最低,但承包期结束后续法律风险、财税风险、债务风险依然存在,转包建筑法相违背,属不合法行为,法律风险增加,分公司方式法律责任还是由总公司承担,被挂靠方并不能独善其身,实际业务中被挂靠方被挂靠方拖垮的例子比比皆是,被挂靠企业在挂靠方式的决策时,要慎重考虑,尽量不要采取挂靠这种方式,若必须采取这种方式,则被挂靠企业对挂靠公司要加强监管,提高管理水平,以取得规避风险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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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末,多数企业都陆续进行账面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核查,就有企业财务碰到所谓的呆帐、死账,发现个别应收无法收回的情况,问询业务部门,表示此笔款项没有可收回的余地,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判定、如何处理呢?


一、坏账确认方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的第四条规定:


常见的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宣告破产、撤销:提供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取得法律文件的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具有催收磋商记录,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二、账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2.坏账损失确认时:

借:坏账损失

贷:坏账准备


3.结转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

贷:坏账损失


三、税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准备在计提当期不允许扣除,所以需要在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增。


2.坏账损失确认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损失确认当期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所得税前扣除


针对坏账损失确认后,此部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也不可大意,虽然税务局不强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性资料,但该留存备的资料也是需要提前准备的,比如:应收帐款的业务合同、挂帐痕迹、款项催收函、确认坏账损失的各类前提证明资料(债务人注销通知书、破产清算公告、重组公告、失踪或死亡证明等等),为了更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有必要时需出具一份资产坏账损失报告进行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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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私车公用是企业常见的业务,也是容易出现争议和误区的地方。今天小编就私车公用在个人层面和企业层面涉及的税费及要点与大家进行探讨。

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股东或员工个人将自有车辆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一种经济行为。从实际执行层面上讲,“私车公用”分为两类主体,一是个人层面,二是企业层面。

一、个人层面

首先是个人层面,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涉及的税种通常包括三个税种: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既然出租形式要求,个人就需要就这一事项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按照个人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原则,租金低于10万元且开具普通发票的,都是免征增值税的。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租赁合同,按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印花税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都要缴纳的税种。另外,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对于个人而言,可以比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少缴纳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个人租赁财产所得,应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次”是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也就是说不论是按年付钱还是按天付钱,都是以一个月的租金收入为基准计算个税。

二、企业层面

就出租业务而言,企业层面通常会涉及到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印花税的缴纳主体是合同双方,对于出租业务而言,企业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是一样的,也是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企业如果属于六税两费的优惠主体,也可以享受减免缴纳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法条和政策来看,只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都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该政策在全国各地的执行口径是不同的,小编认为执行重点是:

1)私车公用要签订租赁合同,企业按市场价格支付给员工租赁费用,员工要提供租赁发票给公司;

2)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3)如果企业要税前扣除相关的汽油费、维修费等,需要提前在合同中有约定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