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 | 房企拿地环节涉税问题分析!

2023
06/30
作者:
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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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形式获取土地使用权时,房企应交缴纳哪些税金?在实务操作中,很多财务人员对一些问题还存在疑虑,今天就集中对大家常提出的疑问进行整理回答。

一、契税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要需要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公告,第二条、第五项 对这个事项其实有了明确表态,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在23号公告颁布之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要缴纳契税,不再有争议。

2.免征土地出让金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比如说A企业3月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价200万元,国家给予其照顾,实际支付140万元。那么A企业应该以200万元还是以140万元为计税依据?

国税函[2005]436号说,根据我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也就是说,上述案例中,即使实际支付了14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契税的计税基础依然是200万元。

二、土地使用税

1.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是否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清楚的看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因此,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论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内,都应当缴纳。

2.房企何时停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呢?

根据《财税〔2008〕152号 》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规定看起来很简单,但是重点是什么时候是“房产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在实务中,企业可以根据房屋交付给购房者的时间或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二者孰早的时间为土地使用税缴纳的截止日。

三、印花税

1.房企缴纳的印花税可否在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税金及附加,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从这个文件中,可以清楚的看出,房地产公司转让商品房时,印花税不得直接计算扣除,理由是已经列入了税金及附加核算且已经扣过了,不能重复扣除。其他行业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如旧房)转让依然不受影响,在清算中可以直接扣除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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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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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想必大家都了解到的关于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既有个人合伙人也存在公司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原则等相关概念,但与此同时对于合伙企业在不同情形下的所得,合伙人到底应该如何去纳税?本文将对常见的3类所得纳税问题给大家一探究竟。

一、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收入


对于合伙企业日常经营的业务取得所得,按照先分后税原则不同合伙人分别进行纳税。


(1)自然人合伙人

自然人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2)公司合伙人

公司合伙人可将经营所得并入当期收入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取得分红收入


(1)自然人合伙人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自然人合伙人应按照20%税率缴纳个税。


(2)公司合伙人

大家都知道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直接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显然对于公司合伙人来说不符合此规定,因此在公司合伙人取得分红收入时,依然按照25%税率缴纳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取得投资份额转让收入

(1)自然人合伙人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由此我们可以判断出对于在日常经营中自然人合伙人的投资份额转让,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公司合伙人

对于公司合伙人取得投资份额转让收入依然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文相关参考文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函[2001]84号》、《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原创】企业纳税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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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与财务朋友们日常咨询,发现很多朋友对税务登记变更及注销税务登记存在概念上的模糊,特别是关于企业注册地址变更后是否需要在税务机关办理迁出,一直是困扰财务人员的问题。

一、税务登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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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需要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变更后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具体办理时需要在电子税务局端提交变更资料,后台审核通过后,信息会自动更新。自2023年4月1日起,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更新以上信息后,税务系统会自动进行关联更新,因此不再需要纳税人自行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信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

除以上列举的六项常见的税务登记变更事项外,企业的其他基础信息变更,如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等,如仅涉及税务端单边信息更新,则也是同样在电子税务局就可以申请办理。

二、税务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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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要明确变更和注销的差别,简单的理解,变更只是在税务关系不变的情况下对局部信息的更新,不影响纳税人的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管辖;而税务注销则意味着所属管辖关系的终结,因此也会面临终结前的“清理”,即清税,所以注销前企业需要取得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的“清税证明”

基于以上理解,我们就可以很好的区分,为什么有的企业办理注册地变更时,会面临清税和税务注销,因为新地址已经不再属于原所属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因此需要现在原所属税务机关办理清税及注销,再在新的属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对于企业来说还是原来那个企业,但是在税务关系上好似一次“新生”。

有的朋友还问,如果企业经历了税务变更,是否会影响企业的发票开具和收取,是否会影响和原供应商的合作?

因为税务变更是对企业一系列基础信息的变更,所以如果这些信息涉及开票必要信息的范围,例如:联系电话、开户行信息、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等内容,势必会对增值税票面内容造成影响,企业需要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原合作供应商等,使其能知晓这些信息的变更,并避免后续因信息更新不及时导致票面信息错误。

如企业将办理税务永久注销,即企业将不再存续,需要严格按照企业注销清算流程实施自查和清理。尤其是尚可收回款项等,需要及时催收并开具发票,以防企业主体注销后无法正常收款或开票引起其他纠纷。

以上就是关于企业税务登记变更及注销税务登记的辨析,欢迎大家后台留言探讨实务中遇到的类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