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出让形式获取土地使用权时,房企应交缴纳哪些税金?在实务操作中,很多财务人员对一些问题还存在疑虑,今天就集中对大家常提出的疑问进行整理回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公告,第二条、第五项 对这个事项其实有了明确表态,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在23号公告颁布之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要缴纳契税,不再有争议。比如说A企业3月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价200万元,国家给予其照顾,实际支付140万元。那么A企业应该以200万元还是以140万元为计税依据?国税函[2005]436号说,根据我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也就是说,上述案例中,即使实际支付了14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契税的计税基础依然是200万元。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清楚的看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因此,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论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内,都应当缴纳。根据《财税〔2008〕152号 》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规定看起来很简单,但是重点是什么时候是“房产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在实务中,企业可以根据房屋交付给购房者的时间或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二者孰早的时间为土地使用税缴纳的截止日。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税金及附加,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从这个文件中,可以清楚的看出,房地产公司转让商品房时,印花税不得直接计算扣除,理由是已经列入了税金及附加核算且已经扣过了,不能重复扣除。其他行业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如旧房)转让依然不受影响,在清算中可以直接扣除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