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关于房产税的涉税问题风险分析!

2022
12/06
作者:
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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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对于一般企业属于小税种,涉及的问题也相对简单。但是对于以自持出租为主的商业地产集团而言,房产税是仅次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占据着重要地位。


房产税的定义



首先我们从“房产税”的定义出发:房产税以房产作为征税对象,财税地字〔1987〕3号对“房产”做了明确定义:“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因而我们对建筑物是否征收房产税的判定依据应该从“房产”的定义本身出发,而不以是否具有房屋产权证为依据。我们利用以下案例来分析具体的差异:


案例一:甲公司从村委会租来的土地上建造的度假小区,无法办产权证,该度假区用于出租经营娱乐餐饮,收取租金2000万元,请问该租金是否交房产税?

分析结果:根据国家对于“房产税”征税对象的定义,度假小区的房屋,完全满足“房屋”的定义,因而A公司收取的度假小区租金2000万元,应该从租计征房产税2000×12%=240万元。


案例二:A房地产公司建造了一个简易农贸市场用于出租,农贸市场是用玻璃钢顶棚,两边有柱作为支撑,但无墙作为围护结构,一年收取租金200万元。

分析结果:该农贸市场虽有玻璃钢顶棚,有柱作为支撑,也是以房屋的形态表现,但是该农贸市场能避雨不能遮风,因而笔者认为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所以不用就280万元缴纳房产税。其中:财税〔2008〕1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中的“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更是为该问题提供了佐证。


自用地下建筑物如何缴纳房产税?



1.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即地下建筑物与地上建筑物的一致,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

①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②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实务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即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打折率×地下建筑打折率×1.2%。


我们利用以下案例来分析:


案例:A房地产公司在自建商业项目单独建造地下车库(非人防工程)1000平方米,地下占地面积为500平方米,成本为1000万元,A房地产公司在地下车库上建有办公用房,地上占地面积为100平方米。根据《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二条规定,A公司按地下建筑物建造成本的7折作为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每季缴纳1000×70%×(1-30%)×1.2%÷4=1.47万元。


税务局的观点:根据《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三条规定,“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由于该地下车库上有一些地上建筑物,因而应将地下车库与地上建筑视为一体,从价计征房产税;不得视为地下建筑物而在确认房产原值时对建造成本打折,应按建造成本1000.00万元全额确定为房产原值,所以A公司应当补税。


那么,为了正确纳税,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如何区分独立地下建筑和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


总结:税收法规并没有对区分独立地下建筑和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的标志进行明确,税务机关也建议从建筑规范的角度寻求问题的答案,其中:财税〔2005〕181号第三条对“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进行的列举解释为“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由此,我们可以将“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归纳解释为,“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通常指地上建筑物的地下基础部分,即地下建筑与地上建筑属于同一主体结构。因而笔者认为,案例中的地下车库上面虽然存在一些办公楼(但占地仅有100平方米),很明显,地下车库不是办公用房的基础部分,地下车库与办公用房不是一个主体结构,而是独立建造的,因而不能认为它是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所以是可以按照独立地下建筑单独征税。实务中,我们一般怎么证明地下车位是独立的地下建筑,还是和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其实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一般税务部门会要求企业提供第三方造价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证明该建筑属于独立的地下建筑并且明确造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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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房地产企业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扣除之间的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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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品房因生产周期长、占用资金量大而不得不向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借款,或者向其他企业借款,来满足生产经营周转的需要,因而也需要支付金额数量很大的利息支出。这些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和土地增值税前如何扣除困扰了很多财务朋友们,今天我们看看在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相关税收法规对于借款利息是如何规定的?


一、房地产企业向金融企业支付借款利息的规定

1.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向金融企业支付借款利息的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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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金融企业包含哪些企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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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是企业所得税对金融企业范围的一个定义,房地产企业向上述列举范围内的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应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土地增值税对于企业向金融企业支付借款利息的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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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对于房地产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全额扣除;在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扣除项目中,只有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且不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借款利息,允许全额扣除;也就是说房地产企业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借款利息,才允许全额扣除。

对于房地产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借款利息,不满足上述土地增值税的规定的,借款利息应应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与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一起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

二、房地产企业向非金融企业支付借款利息的规定

1.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向非金融企业支付借款利息的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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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2.土地增值税对于企业向非金融企业支付借款利息的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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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对于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调增应纳所得额。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是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对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应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与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一起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

综上所述,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和借款利息在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的扣除的规定是不同的,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财税人员一定要注意区分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对借款利息的不同规定,避免因不熟悉相关财税规定而给企业造成损失。


【原创】以地换房模式下的税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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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公司有一块位于城市中心区域的土地,但缺乏现金资金进行房屋建设,与乙房地产公司协商一致签署了合作建房合作开发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与乙公司将以地换房的方式合作开发土地,甲方出地,乙方出资,双方将共同设计和规划建筑物的结构和风格。房屋建成后,甲公司将拥有60%的权益,乙公司将拥有40%的权益。



一、建成后分房


(1)增值税

解剖业务模式后,我们发现在“分房”环节,隐藏的业务流程是,甲公司以自己的土地作价换取了乙公司建造的部分房产,乙公司以自己建造的部分房产作价换取了甲公司的部分土地,使得甲、乙公司各自都有房有地。


在分房环节甲公司将土地作价交换的过程需要给乙公司开具销售土地使用权的增值税发票,乙公司将房产作价交换的过程需要给甲公司开具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发票。目前的争议问题是,甲、乙双方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是以土地历史成本还是以房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开票金额?小编认为甲、乙双方合作意向的确立是在对土地价值评估的基础上,因而以土地的历史成本作为开票金额更合适。但在实务中各地的执行政策有所不同,还需与主管税务进行沟通确认。


综上,在分房环节,甲公司以土地历史成本为开票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收取乙公司以土地历史成本为开票金额的销售房产专票,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销相抵,实际不缴纳增值税。乙公司同上。


(2)土地增值税

在“分房”时,甲公司分得部分房产,乙公司相应分得土地,这一阶段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需要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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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文件可知,在分房环节,甲乙双方如将相应房产留作自用,不涉及土地增值税的缴纳。但需要注意,实务中合作开发操作不当或者包装为合作开发但获取土地固定收益的,有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卖地的风险。



二、分房后再对外销售


(1)增值税

甲乙公司双方对分得房产再出售时,属于正常销售,需要按照房地产企业销售存货的正常流程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一步基本上没有争议。


(2)土地增值税

分房后再出售,结合上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可知,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问题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甲乙公司的开发成本如何计量?甲公司获取的乙公司开具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其本质上是转让土地成本的对价,也就是被分得60%房产的建造成本,可作为开发成本计算扣除;乙公司获取的甲公司开具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发票是被分得40%房产的土地成本,也可作为开发成本计算扣除。


目前,以地换房模式下,分房阶段增值税的开票及缴纳、再出售阶段土地增值税的计算都存在一定争议。上述文章只是小编的一家之言,建议各位财务朋友在执行过程中积极与主管税务沟通确认,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