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石:我用万科34年经历,换来这4条人才管理经验

2022
03/10
作者:
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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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8年出任改制后的万科董事长兼总经理,30年间,万科已经成为中国房地产市场毫无争议的龙头公司,王石也成为标杆性的企业家。


今天分享一篇王石先生的文章,总结了王石先生在万科发展过程中的真实感受,以及他所提炼出来的4条公司管理经验与用人方法以下,Enjoy:


作者:王石,万科集团创始人,华大集团联席董事长

来源:组织与人才发展研究院(ID:IOTD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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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强弱关系

我曾经问过自己,给万科带来了什么?

首先,选择了一个行业;
其次,建立了一个制度,就是现代企业制度;
最后,还培养了一个团队。

这是我的作用。

1988年,万科股份改造的时候,4100万资产做股份,40%归个人,60%归政府,明确资产的当天,我放弃了自己个人拥有的股份,

一直到今天我在万科还只拥有极少的股份。

虽然后来经历了一些问题,但我到现在终身无悔,如果到再让我选择一次我还是会放弃。

所以从1995年开始评选大陆富豪100名,排第一的不时更换名字,但我从来不在100名的名单里。

为什么这么做?

首先我觉得这是自信心的表示,我选择了做一名职业经理人,不需要通过控制股权也能管理好它。

其次在中国社会尤其在80年代,突然很有钱,是很危险的,从传统文化来讲,不患寡,患不均。大家都可以穷,但是不能接受突然间你很有钱了。

在名和利上,我的本事不大,只能选一头,我就选择了名。

另外一方面,我作为唯一的创始人都不要股份了,所以大家都没有要。这也为万科的现代企业制度铺平了道路。

因为企业最难处理的永远是内部的人际关系。

这其中可以分为强关系和弱关系两种。

第一批的元老一定是强关系,早到公司三个月的就是老人。

很快你就发现元老令你很难受,他们忠心耿耿,但是他们排斥新来的人。

强关系形成以后你需要面临平衡新老员工的问题。

我1983年到深圳,从1984年开始,每年最重要的事,就是平衡新人老人的关系。

这么多年过去了,万科形成了一种文化,叫作弱关系文化。

弱关系怎么维系呢?就是契约。

契约有几个要求,自愿、公平、执行。

按我现在的年纪,外甥、子女辈的,算下来有很多亲戚,但在万科一个没有。

我当过兵,万科也没有我的部队战友,没有儿时玩伴、机关干部。

所以公司员工才有公平竞争的环境。实际上万科有很多清华的、北大的,你不用和董事长认识,你只要能干就行。

但所有的事情都没有绝对的好与坏,要看自己处于什么样的阶段。

创业公司刚开始什么资源都没有,需要强关系,大家一起往前走;但当渐渐有名气和资源的时候,就要开始慢慢转换为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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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我管理的三原则

当然,这些想法最后还是要落实在具体的做法和制度上。作为管理者来讲,我觉得要把握三个原则。

第一个原则:决策。

就是一件事做不做,这是王石来决定的,否则我作为董事长或总经理就失职了。

第二个原则:要做谁去做,就是用人的问题。

第三个原则:他一旦做错了,我要承担责任。这是我管理者的原则。

很简单,你重用他,他做错了,那么他已经诚惶诚恐了。这时候你可以有两种态度:

一种是对这个人说,你辜负了我的信任,你把事情做砸了,但这不是我的态度。

我的态度是你做错了,不是你的责任,是我的责任,是我让这个人做了不适合他做的事情。

真正聪明的经理,知道下属犯错了,相反会不吭气、装傻,允许他犯点错误,当他知道错了之后,他会更努力地做,珍惜你对他的信任。

尤其是公司壮大了,授权实际上是非常重要的,一旦授权就不要横加干涉,但不横加干涉并不意味着连监督机制都没有。

授权者要把握好到底什么样的错误可以犯;哪些错误是致命的,这样的错误犯一次公司就会垮掉。

比如在原则问题上、道德问题上,如果还用这种毫无约束的信任,那就是放任了。

很可能听到这,你会想这不就是「疑人不用,用人不疑」嘛。

之前,在一次总裁班的讲座上,有听众问我对「疑人不用,用人不疑」的看法。

我当即回答:毫无疑问,用这种方式管理企业是走不下去的。

有人听到后问:你不是一直倡导假定善意么?那这和上面是不是自相矛盾?

这几年我确实一直在强调假定善意,并且这种假定得到的结果都是正面的。

而用在企业管理上,就要加之以辅助物,在道德层面假定善意,但在制度层面假定恶意。

而这个制度上假定恶意是指在未出现问题时明确监管,出了问题后按照这个制度去解决。

你无法保证你的部下全部是天使,或者,他们曾经是天使就能永远是天使吗?

从制度上假定恶,就是当恶还没产生或欲望还没产生的时候,就将其抑制住。

你无法要求你的部下全是天使,他会有魔鬼的一面。而我们制度的约束,就是减少他魔鬼这一面的释放。

在万科,一位总经理在公司只要连任超过三年,一定会有一段临时审计,因为我们一般是三年调换。

让你到公司总部学习20天,这20天派一个临时总经理进入。

这个时候就需要有一个制度为参照,如果没有这个制度为依据,大家都含情脉脉:我相信你、信任你,你就不能辜负我的信任……这就不是一个企业了。

当然,你用人就是因为信任他的能力才用他,而且我们还允许他有技术性的失误,因为我们自己也犯过错,也是在试错中一步步走向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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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万科制度的两大特色

万科在制度建设有两大特色:

第一个特色是规范化。

万科的内部网站上有一个制度规范库,其制度主要是工作指引型的,告诉职员遇见各种状况应该如何操作,而无须层层请示。

万科规范的制度体系使得万科内部很少出现烦琐的请示汇报,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内部交易成本。

同时职员可以将主要精力放在工作上,而无须将过多的精力花费在与上级的沟通上。

万科之所以取得骄人的业绩,有注重品牌建设的因素,也有制度建设规范化的因素。

第二个特色是流程优先。

在制定每一项新制度之前,首先就考虑流程的规范。

在流程中充分考虑总部与地区公司、公司各部门之间的对接;

考虑最直接、有效的渠道,打破上下级之间、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刚性束缚。

万科的制度建设强调简洁、规范,是中国较早采用ISO9000管理体系的企业。

每一项制度首页就是流程图,非常明晰。各业务指导程序就是工作指引和工作表格,易于执行。

「流程管理」是万科内部管理的一大特色,从合同审批到项目决策,均可按照流程执行。

员工有流程作为指导,工作起来得心应手,而不会无所适从。

我们的具体操作模式为:设定工作目标,形成工作网络。

工作实施过程中以流程为指导,不受层级和职能的限制,流程规定需要由哪个部门或公司负责就由其完成。

在万科的内部管理中,没有「职能型」和「矩阵型」之争,只有流程。

强调做流程型企业,强调各职能部门、各层级和各专业线服务于流程。

04
用人的心态

1999年,我辞职后在一定程度上投入自己的「业余爱好」,除了众所周知的重拾少年梦的激情之外,还有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以此为契机,与管理层疏离。

没错,我是有意和万科的管理层疏离,很多人不明白这一点。

在创立万科的过程中,基本上事无巨细都是亲力亲为,董事长兼总经理。

但是一个人,无论你有着怎样神通广大的能力和用之不竭的精力,总有一天你要离开,这是谁都不能违背的自然规律。

万科的成功,不是说王石在的时候就红红火火,王石不在的时候就走下坡路了,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那么这个企业是不成熟的。

比如说郁亮,他不懂房地产行业,因为万科原来是多元化的,主要是搞投资的,更多需要财务、金融等方面的知识。

他不懂房地产,那给他配一个懂的副手不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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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我们传统说法是「又红又专」,所谓「红」我觉得不仅仅是指品格,品格只是情商里其中一部分,还有包容、涵养等。

总体来说,企业的传承是靠文化不是靠血缘,第一代老板的机遇来自于五湖四海,时值第二代,已经是全球化、国际化的平台。

中国企业能不能壮大,中国的民营企业能不能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职业经理人的道德水平。

中国人充满了企业家的冒险、创新意识,因此,不需要担心缺少企业家,中国要担心的是缺乏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的职业经理人。

我不希望是我做不下去了,眼睛看不到了,我才离开;我早点放手,对我对万科都有好处。

但是我辞职的时候才48岁,还年富力强,如果在公司待着,肯定是没事找事。

所有的工作都由总经理承担了,一个董事长,如果还要插手原来作为总经理时候的事情,那不是越俎代庖、「垂帘听政」么?

所以我就常常离开公司,每次离开就是一两个月。

当然,现在讲起来轻松,但在最初,我实际上是不大适应的。

因为我还是董事长,所以第二天还得照常上班,可一到办公室就感觉不对劲了,觉得冷冷清清,我看了日历又看了记事本,不是节假日也没什么特殊的事情,便问秘书,人都跑哪里去了。

秘书说,大家在开总经理办公会。我第一个反应就是,怎么没有叫我?随即意识到,我已经不是总经理了。

他们开会的这段时间我便在办公室踱来踱去、抓耳挠腮,竟不知该做什么好。

心里特别想冲过去看看,告诉他们,你们开你们的,我就坐在旁边听听,什么也不说。

但转念一想,新的总经理第一次召开办公会议,如果前任总经理、现在的董事长,往那儿一坐,人家还怎么开会呢?

于是我只好在心里念叨,不能过去不能过去。

那种感觉就好像前一天还意气风发、指点江山,第二天就让你拄着个拐棍去公园里散步,拿些老照片追忆似水年华,顺便思考思考人生——这看起来很惬意,但对于一个还年富力强的人来说,突然闲下来,好比将驰骋的野兽关进了笼子。

当天的样子我现在想想还忍俊不禁。

第一天就在不适应中过去了;到了第二天,还是很难受;第三天,仍然很难受;第四天的时候,总经理过来汇报那天的会议,说有七个要点。

我就非常耐心也饶有兴趣地听着,第一、第二、第三……

说到第三点时我说不用说了,我知道接下来第四、五、六、七点都是什么,然后反过来讲给他听。他又惊讶又困惑,问我是否去偷听了。

实际上,他们都是我培养的部下,他们开会讨论什么,我当然心中有数。

接着我又告诉他,第五点的思路是错的,第六点也不对,应该怎样怎样。

总经理听完我这么说,眼睛里满是钦佩:老总没参加会议,只听我汇报了前三点就知道接下来的都是什么,并且还能指出哪里不对。

当然,这情形让我情绪高昂起来了,不错,成就感找回来了,不参加会议都知道讲的是什么、哪里有问题。

于是到了第二个星期汇报的时候,照样到了第三点,我就坐不住了,自己说了接下来几点,以及相应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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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到第三次,总经理再汇报时,我觉得他的眼睛不再放光,状态也不对了。

看样子是感觉「反正我们想什么、讨论什么、做什么决定董事长都能猜到,与其来做汇报,还不如直接听从指示」。

我一看那状态,便知道有问题了,而且这个问题还出在我的身上——一不小心做了「垂帘听政」的事。

他汇报时已经没有最初的那种情绪、那种冲劲了。

我当下决定不说话,听着他讲完,实际上讲到第三点时,我的「惯性」又来了,特别想打断他,但还是强忍住咬着舌头不说话,他似乎也掌握了我的「规律」。

所以在汇报到第三点的时候等着我说话,我没说,他只好继续讲第四点、第五点,直到他说完,我忍了半天,说,我没意见。

之后我一直在反思,我的问题到底在什么地方。

第一,是不是真的准备交权?扪心自问,没人逼我,确实是真心要交;

第二,既然是主动自愿地交权,为什么还不放心?因为觉得他们要犯错误。

于是我开始说服自己,从到深圳创业至今,我有没有犯过错误呢?一直在犯。那么为什么不能允许他们犯错误?

这个心态非常重要,既然我也是犯错误过来的,他们犯错误我就要宽容一些。

如果还不等他们思考,我就直接指出问题,他们就不会再去花心思、动脑筋;

如果我在最初就对问题给予纠正,他们就不会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也不可能有进步。

只有让他们亲自去经历,才能稳稳当当地进步。

所以我让自己牢牢把握一点:他们犯的错误只要不是根本性、颠覆性的,我就装傻,装作不知道。

否则,我退与不退就没有什么区别,而新的接班人也不会得到成长。

其实,这些管理方式也是通过每一天的工作慢慢产生的,尤其是放权的部分,可以看到我经历了非常大的心里挣扎。

最后,我再说一个故事。

万科员工手册上有句话——人才是一条理性的河流,哪里有谷地,就向哪里汇聚。

万科汇集了一批人才,这里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人才是理性的;第二,在万科的发展当中,人才也不断流走。

我觉得这才是一个企业在用人中应有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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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企业代个人持股取得分红的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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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公司持有某上市公司10%股份,同时由于历史遗留原因,甲公司持有的股份中含有自然人丁2%的股份,即在上市公司中只显示甲公司为股东,且前期投资时全部是以甲公司名义进行出资的,同时甲公司与自然人丁就甲公司代持股事宜,双方签定了代持股协议,约定后续自然人取得投资收益时,由甲公司代扣代缴个税。


请问,甲公司现在收到上市公司的分红款100万元,甲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方案处理: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作为该上市公司股东,同时又代持自然人丁一部分股份,那么自然人丁作为该上市公司隐名股东,在收到被投资企业的分红款时,根据甲公司与自然人丁签订的代持股协议,自然人丁应享有其出资份额的投资收益。


那么,甲公司收到分红款100万元,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观点一:


(1)甲公司收到上市公司的分红款100万元,按照100万元全额计入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100万元


(2)根据甲公司与自然人丁签订的代持股协议,甲公司将收到投资收益中100万元归属于自然人丁的收益支付出去,同时根据税法规定,由于隐名股东丁是自然人股东,甲公司在支付归属个人的分红时,履行了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投资收益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6万元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4万元


通过上述账务处理,那么在最终财务报表反映的“投资收益”是甲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80万元。


观点二:


(1)甲公司收到上市公司的分红款100万元,根据甲公司与自然人丁签订的代持投协议,甲公司将应归属于自然人丁的分红款20万元,进行挂账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80万元

      其他应付款---自然人丁 20万元


(2)甲公司将分红款支付给自然丁时,同样履行了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自然人丁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6万元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4万元


同样通过上述两笔账务处理,将归属于自然人丁的分红款另行挂账处理,即明确了甲公司的分红款为80万元,也不会出现观点一中投资收益在“借方”令人存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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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三:


(1)甲公司收到上市公司的分红款100万元,按照100万元全额计入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100万元


(2)甲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代持股协议,将归属于自然人丁的20万元收益,代扣代缴个税后,进行挂账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自然人丁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6万元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4万元


通过上述账务处理,使得甲公司账面保持原上市公司分红款100万不变,同时代扣个税后,将归属于自然人丁的收益进行支付。


分析:


(1)股份代持本质上带有隐藏真实股东身份的因素,其在法律层面上是受到认可和有效的,如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隐名股东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是会给予支持的。


(2)对于观点一,虽然最终财务报表反映的“投资收益”是甲公司实际收到的80万元,但在实务中有企业反馈在税务检查的时候,要求上传科目余额表,如果企业上传了科目余额表,投资收益日常账务处理(非月末结转)出现“借方科目”就较为特殊,很容易被引起关注。


(3)对于观点二,虽将归属于自然人丁的分红款进行另行挂账处理,即明确了甲公司的投资收益为80万元,但与上市公司公告的分红款100万元在名义上存在不相符的问题;


(4)对于观点三,虽然克服了观点一和观点二的问题,但这样会导致企业的投资收益与实际不符,同时由于后续分红款的不断出现,与自然人丁的往来款会越挂越大,导致最终无法合理消化的弊端。


综上,作为税务机关,目前对于代持股的态度是谁是名义股东谁就是纳税主体,至于其他隐名股东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明确的税收文件只有国税公告2011年第39号关于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的回复。


在目前公司代持个人股情况下,没有哪一种账务处理方式是绝对正确的,现在是要采取和实际最为相符的,同时也是尽量避免给企业带来风险的账务处理模式。


由于隐名股东为自然人股东,公司在支付自然人股东分红款的时候也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从业务实质上并没有少交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目前公司需要保存好双方代持股协议、代扣代缴个税的完税凭证,后期税务若有疑问,据实进行解释即可。


热点 | 如何理解转让“旧房”评估费的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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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旧房的概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因此,按照48号文中的规定,如果房屋建成后已使用或者说达到磨损,那么税务机关可以将其定义为旧房,房屋再次转让时将按照转让旧房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评估费扣除的范围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涉及两个评估价格:

①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的规定,转让旧房能提供评估价格的,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其中包括: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评估价格”在《细则》第七条第(四)项解释为: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即扣除成本的评估价格。

②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明确: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第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第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第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很明显,可以看出第一及第三指的是销售价,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那么评估机构需要参考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来确认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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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48号文件中规定的,纳税人转让旧房允许扣除的评估费用既包括扣除成本价的评估费,也包括销售价的评估费。

三、选对评估机构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的“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旧房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价格,也就是说,允许扣除的评估费用仅限于由政府批准设立的评估机构收取的评估费用,而纳税人自己聘请的其他评估机构发生的评估费是不允许扣除的。

四、评估机构需要经过税务机关认可,评估费用才可扣除

《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应纳税房地产的评估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及确认,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结果不予采用。也就是说,只有税务机关认可的评估价,其评估费用才允许扣除。

进而,我们可以将不允许扣除的评估费用理解为两部分,第一: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评估价格不实而要求进行评估时,对新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可扣除。第二: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评估价格不实时,对其原来已支付发评估费用不可扣除。即:只要税务机关认为提供的评估价不实,对已发生的和将要产生的评估费皆不能扣除。

总之,48号文规定允许扣除的评估费用是指旧房的扣除成本和销售价的评估费。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的前提是评估机构是指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且初始评估价格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