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转让的操作,我就服李嘉诚!

2020
06/18
作者:
中道财税


10月29日,李嘉诚基金会在官方网站上宣布10亿港元“应钱”计划,首批2亿港元将帮助香港饮食业。这位全世界闻名遐迩的华人富豪时隔多年又一次回到了公众视线之下,一颦一笑无疑成为当下的热点。


各位知道吗?李嘉诚不止在商场上被称为“超人”,同样在税负筹划界也是一等一的高手,并用自己的亲身经历为后续很多企业家做出了教科书一般的案例。


时间回到2014年,李嘉诚家族逐渐淡出大陆,开始大量变卖北上广地区的资产,基汇资本收购李泽楷的盈科中心就是其中一笔重要的交易,更是被国际知名地产投资刊物《PERE》评为“年度交易”。



盈科中心位于北京三里屯核心区,毗邻CBD、燕莎、第二使馆区三大商圈,是一座总建筑面积约22万平方米的大型综合体项目,聚集了IBM、波音多家世界500强企业,因其租金回报率非常优越,基汇资本收购后打算长期自持收租。


最终,经过多轮的谈判,交易对价定为7亿美金。


让我们简单算一下交易双方的税负(原始成本为3亿美金),若是正常的资产买卖,需要缴纳税负如下表所示(未考虑印花税):


卖家承担的整体税负占销售额的32.14%、毛利润56.25% ,买家虽然只缴纳契税,但是纵观整个交易过程,共产生了2.46亿美元的税金,无论在什么时代,这都是一笔天文的数字。

节税率84%,如何做到?


“超人”毕竟是“超人”,在税务筹划同样做了超过常人的安排,经过筹划,该笔交易双方最终仅缴纳了0.4亿美元的税金


其实方法就是采用了现在地产并购最为常见的方法,转资产买卖变股权转让,同时因为李氏家族的提前布局,在顶层架构搭建了BVI公司,最终,整个交易在海外完成,通过转让BVI公司的股权间接转移了盈科中心的控制权,达到了实际转移的目的。回到国内,没有卖楼,没有卖股权,仅仅将法人代表进行了变更,变更法人代表需要缴税吗?显然是不需要的。


即使从现在的眼光来看,这是也是一个漂亮的顶层架构设计与变资产转让为股权转让双结合的税务筹划安排。


但是,因为涉及金额巨大,再加上李嘉诚独特的社会地位以及媒体的大肆渲染,最终国家税务总局还是按照国税函[2009]698号文中的第五、第六条对该笔交易按照10%的税率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盈科中心控股法人为非居民企业)


国税函[2009]698号文是何方神圣?


李嘉诚并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早在很久之前,在大陆就出现过类似的案例,国家税务总局为了避免税金的流失,从1987年就开始制定并完善相关的反避税条款,其中国税函[2009]698号文可以说是其中的集大成者,但也仅仅是针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反避税条款。


 “五、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二)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三)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
(四)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五)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六、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注:国税函[2009]698号文虽然已经于2017年12月1全文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为其替代文),但是无论表达方式、文件精神都还是值得反复研究学习。


盈科中心事件之后,李嘉诚用自身的案例使得原本仅属于世界上顶尖富豪的税务筹划安排“飞入寻常百姓家”,敏锐的国人开始争相照搬或者模仿此种模式,一时之间,都中纸贵,各个离岸圣地迎来了国人的脚步。但是,事物都是两面性的,越来越多的案例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相关的反避税条款不断完善。

竟有人不爱股权转让?


按照上述分析,股权交易不论对于买家还是卖家都应该“人见人爱”,但是就在一年后的2015年,亚洲最大的房产基金-香港领汇基金收购万科位于深圳龙岗的万科广场(双方各自承担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负)却希望通过资产转让完成交易,为何在这宗交易中转让股权无法让领汇满意?领汇基金收购资产的目的是什么?他们的故事与盈科中心案例又有什么区别呢?


2015年5月4日,领汇基金公开宣布暂停收购龙岗万科广场,万科与领汇为期半年的“恋爱”结束了,“分手”的原因众说纷纭,万科董秘丁华杰曾公开表示分歧就在于双方期望的交易模式不同所导致的税负差异。



为什么领汇不希望股权交易?


若按照盈科中心案例,作为买家可以在交易过程中不需要缴纳任何税负,但是为何领汇最终还是选择了资产转让方式?其实答案很简单,盈科中心的买家对于资产的未来计划是长期自持收租,但是领汇对于万科广场的期待是低价购买后,高价散售,若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产,未来散售的时候,股权转让的溢价部分无法计入土增税的计税成本,计税成本仍然按照原始的建造成本,相当于万科将其本该缴纳的土地税大皮球踢给了领汇。


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在未来转让时的土增税差异会有多少?


因为领汇基金与万科并没有披露相关的谈判细节和交易要点,在这里为方便展示两者差异,便按照领汇10亿元收购对价,15亿元再次转让对价和万科广场4亿元原始成本进行对比测算(均为不含税价,该价格与成本若与真实情况差距较大,还请见谅)。

因万科城市广场2013年就投入使用,在深圳地区,自建房从竣工验收时间开始起计算,超过1年会被认定为旧房。原本预计的交易时间为2015年,也就是说即使领汇用股权收购方式获得资产,再次转让也按照旧房转让政策征收土增税。                                           

所以说,税务筹划不能“只顾头,不顾脚”。现如今,房地产行业内的资产并购越来越频繁,类似的案例每天都在上演,税负也逐渐成为了交易能否达成的重要影响因素。


其实,在此类的交易模式下,双方的税负就是一个跷跷板,但是各方聘请或者内部给予的税务建议各为其主,这也就导致了行业内很多场“恋爱”最终没有步入婚姻的殿堂。良好的税务筹划,应当站在双方的角度,寻求一个整体税负最优点,毕竟能够促成交易才是硬道理。



推荐阅读

热点 | 坏账损失到底应该如何处理?

图片


临近年末,多数企业都陆续进行账面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核查,就有企业财务碰到所谓的呆帐、死账,发现个别应收无法收回的情况,问询业务部门,表示此笔款项没有可收回的余地,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判定、如何处理呢?


一、坏账确认方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的第四条规定:


常见的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宣告破产、撤销:提供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取得法律文件的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具有催收磋商记录,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二、账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2.坏账损失确认时:

借:坏账损失

贷:坏账准备


3.结转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

贷:坏账损失


三、税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准备在计提当期不允许扣除,所以需要在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增。


2.坏账损失确认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损失确认当期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所得税前扣除


针对坏账损失确认后,此部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也不可大意,虽然税务局不强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性资料,但该留存备的资料也是需要提前准备的,比如:应收帐款的业务合同、挂帐痕迹、款项催收函、确认坏账损失的各类前提证明资料(债务人注销通知书、破产清算公告、重组公告、失踪或死亡证明等等),为了更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有必要时需出具一份资产坏账损失报告进行留存备查。


热点 | “私车公用”的涉税分析

图片


在实际工作中,私车公用是企业常见的业务,也是容易出现争议和误区的地方。今天小编就私车公用在个人层面和企业层面涉及的税费及要点与大家进行探讨。

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股东或员工个人将自有车辆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一种经济行为。从实际执行层面上讲,“私车公用”分为两类主体,一是个人层面,二是企业层面。

一、个人层面

首先是个人层面,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涉及的税种通常包括三个税种: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既然出租形式要求,个人就需要就这一事项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按照个人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原则,租金低于10万元且开具普通发票的,都是免征增值税的。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租赁合同,按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印花税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都要缴纳的税种。另外,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对于个人而言,可以比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少缴纳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个人租赁财产所得,应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次”是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也就是说不论是按年付钱还是按天付钱,都是以一个月的租金收入为基准计算个税。

二、企业层面

就出租业务而言,企业层面通常会涉及到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印花税的缴纳主体是合同双方,对于出租业务而言,企业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是一样的,也是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企业如果属于六税两费的优惠主体,也可以享受减免缴纳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法条和政策来看,只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都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该政策在全国各地的执行口径是不同的,小编认为执行重点是:

1)私车公用要签订租赁合同,企业按市场价格支付给员工租赁费用,员工要提供租赁发票给公司;

2)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3)如果企业要税前扣除相关的汽油费、维修费等,需要提前在合同中有约定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