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5大问题为您理清

2020
06/17
作者:
中道财税


员工小张

好消息,好消息!听说公司马上要发放“高温津贴”了,人人都有份呐~

财务小王

啥,“高温津贴”还能人人有份?“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是一回事吗?公司发放“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会计上该计入职工薪酬还是职工福利费科目?能否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给员工发放“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时我要不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各位财务朋友们,当听到公司要发“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时,你是否与财务小王一样,脑子里都是“?”,别急,接下来,我们就聊聊“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的话题~


问题一、“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是否是一回事?

例1:甲公司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该公司共有员工200人,其中在施工项目现场从事一线施工的人员共计150人,其他50人为非项目现场工作人员。为了赶工期弥补疫情对工程进度的影响,即便在35℃高温天气里甲公司一线员工仍旧需要坚守施工岗位。2020年6月,甲公司对所有从事一线施工的人员每人一次性发放4000元高温津贴,对非项目现场工作人员则每人一次性发放1000元高温津贴,并为所有员工免费准备冷饮、雪糕等防暑降温饮料及药品。在本案例中,无论是一线施工人员还是非项目现场工作人员都取得了甲公司以“高温津贴”名义发放的补贴,那么,二者之间是否有区别呢?

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高温津贴的支付范围是符合上述特定条件要求的劳动者,非人人可以享受。在本案例中,甲公司按每人4000元标准发放给150名在特定工作环境中的一线员工补贴则属于高温津贴,而按每人1000元标准支付给非项目现场工作人员的高温补贴以及免费提供防暑降温饮料等实物则属于“防暑降温费”。

问题二、企业支付的“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会计上如何处理?

1.关于“高温津贴”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及其应用指南相关条款规定: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是指企业按照构成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等的劳动报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等。

综上所述,企业支付的高温津贴属于“为补偿职工特殊劳动消耗支付给职工的津贴”,是职工薪酬的一部分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企业支付高温津贴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1)在计算应发放的高温津贴时,按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津贴和补贴等

(2)实际发放高温津贴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津贴和补贴等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例2.2020年6月,甲钢厂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高温下作业的一线生产工人共计发放了高温津贴10万元,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计提高温津贴时:

借:生产成本1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0万元

实际发放高温津贴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0万元

      贷:银行存款10万元

2.关于“防暑降温费”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第(一)项相关规定: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因此,企业向所有员工以货币或者实物形式支付的防暑降温费支出在会计上应做为职工福利支出进行核算。涉及的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1)计提“防暑降温费”时: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实际发放“防暑降温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例3.2020年6月,甲钢厂除了向一线施工员工发放高温津贴之外,还向所有在职员工一次性发生防暑降温费补贴,每人500元。其中,共计向公司管理人员发生防暑降温费补贴2万元;共计向一线生产工人共计发放防暑降温费补贴18万元;共计向车间管理人员防暑降温费补贴5万元,则甲钢厂涉及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计提“防暑降温费”时:

借:管理费用   2万元

      生产成本  18万元

      制造费用   5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5万元

            实际发放“防暑降温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5万元

      贷:银行存款           25万元


问题三、纳入工资总额的高温津贴与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能否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例4.假设2020年甲钢厂共计发生高温津贴支出30万元,发生职工防暑降温费支出10万元。那么,上述实际发生的支出能否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直接全额税前扣除?

1.  关于纳入工资总额的高温津贴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纳入工资总额的高温津贴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关于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不能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标准在税前列支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本案例中,甲钢厂共计发放的高温津贴支出30万元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发放的职工防暑降温费支出10万元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问题四、员工取得公司发放的“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5.2020年6月,甲钢厂向符合规定要求的一线生产员工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对其他员工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那么,员工取得“高温津贴”或“防暑降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关于员工取得“高温津贴”的个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员工取得公司发生的纳入工资薪金总额的“高温津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误区提醒:

有财务人员可能会提出这样一个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因此,“高温津贴”也可以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由于高温津贴国务院没有规定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员工取得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关于员工取得的人人有份的防暑降温补贴个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企业从福利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防暑降温费补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五、劳动保护支出中涉及的防暑降温费能否直接税前扣除?

例6.2020年6月,甲钢厂除了向一线从事高温冶炼工作的员工发放“高温津贴”之外,还向员工免费发放了冷饮、降温用的酒精湿巾以及防暑降温药品等共计2万元。那么,该笔支出能否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根据释义规定,若作为劳动保护支付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满足特定的3个条件:

“1.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支出。这是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企业只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才准予税前扣除。

2.必须是合理的支出。企业不能借此逃避税收。

3.必须是劳动保护支出。本扣除项目中的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在本案例中,甲钢厂该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支出金额符合合理性要求,支出发生的对象属于劳动保护支出,因此,发生的2万元支出可以作为劳动保护支出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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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末,多数企业都陆续进行账面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核查,就有企业财务碰到所谓的呆帐、死账,发现个别应收无法收回的情况,问询业务部门,表示此笔款项没有可收回的余地,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判定、如何处理呢?


一、坏账确认方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的第四条规定:


常见的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宣告破产、撤销:提供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取得法律文件的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具有催收磋商记录,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二、账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2.坏账损失确认时:

借:坏账损失

贷:坏账准备


3.结转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

贷:坏账损失


三、税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准备在计提当期不允许扣除,所以需要在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增。


2.坏账损失确认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损失确认当期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所得税前扣除


针对坏账损失确认后,此部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也不可大意,虽然税务局不强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性资料,但该留存备的资料也是需要提前准备的,比如:应收帐款的业务合同、挂帐痕迹、款项催收函、确认坏账损失的各类前提证明资料(债务人注销通知书、破产清算公告、重组公告、失踪或死亡证明等等),为了更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有必要时需出具一份资产坏账损失报告进行留存备查。


热点 | “私车公用”的涉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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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私车公用是企业常见的业务,也是容易出现争议和误区的地方。今天小编就私车公用在个人层面和企业层面涉及的税费及要点与大家进行探讨。

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股东或员工个人将自有车辆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一种经济行为。从实际执行层面上讲,“私车公用”分为两类主体,一是个人层面,二是企业层面。

一、个人层面

首先是个人层面,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涉及的税种通常包括三个税种: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既然出租形式要求,个人就需要就这一事项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按照个人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原则,租金低于10万元且开具普通发票的,都是免征增值税的。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租赁合同,按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印花税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都要缴纳的税种。另外,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对于个人而言,可以比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少缴纳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个人租赁财产所得,应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次”是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也就是说不论是按年付钱还是按天付钱,都是以一个月的租金收入为基准计算个税。

二、企业层面

就出租业务而言,企业层面通常会涉及到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印花税的缴纳主体是合同双方,对于出租业务而言,企业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是一样的,也是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企业如果属于六税两费的优惠主体,也可以享受减免缴纳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法条和政策来看,只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都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该政策在全国各地的执行口径是不同的,小编认为执行重点是:

1)私车公用要签订租赁合同,企业按市场价格支付给员工租赁费用,员工要提供租赁发票给公司;

2)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3)如果企业要税前扣除相关的汽油费、维修费等,需要提前在合同中有约定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