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代持股的相关问题及财税处理!

2023
05/19
作者:
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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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客户咨询:A公司与B公司签订代持股协议,B公司为A公司代持C公司股份2000万元,这个代持股协议有效吗?后来,双方因业务发展需要,A、B公司商议,A公司将B公司所代持C 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B公司,转让价款3000万元。

请问:
1、A、B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代持股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在工商登记机关如何体现?
2、A、B公司之间的业务应该怎么理解,如果B公司将代持的股份归还给A公司,是否涉及所得税?
3、上述A、B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否涉税?如何进行财税处理?计税基础是多少?


一、代持股

代持股也叫股份代持、委托持股、隐名持股,是目前比较常见的一种持股现象,是指实际出资人也叫被代持人与名义出资人(即代持人)以协议或其它形式约定,由名义股东以其自己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由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一种权利义务安排。

从上述代持股的含义可以看出,股份代持带有隐藏真实股东身份的因素,其在法律层面上是受到认可和有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如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法院是会给予支持的。


二、两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及代持归位

在这里,A公司做为实际出资人(被代持人),B公司做为名义出资人(代持人),A公司将2000万元支付给B公司做为投入C公司的股权款,应理解为A公司借给B公司2000万元,B公司将2000万元投资于C公司,因此,A、B公司应当做为往来挂账处理。


同时,在股权代持的法律关系中,实际股东为投资收益的实际享有者,如果B公司将实际股权变更给A公司,即将代持的股份归还给A公司,则该项转让并未改变经济实质,依据实质纳税原则,上述股权变更并不构成股权转让,也不存在任何股权转让所得,当然就无需缴纳所得税。

因为所得税是以所得人为纳税人,即只有所得人“实际得到”的收益才予以缴税,而上述变更可以理解为代持归位,实际投资人根本未取得所得,在仅仅是股权更名的情况下,由于并未发生股权的实质性转移,所有人的财产并未转让,因此并未产生所得,也就无需缴纳所得税。

三、两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及财税处理

在上述案例中,因双方协商,A公司将B公司所代持C 公司股份以3000万元的价款全部转让给B公司,即A公司不再实质拥有C 公司股权,而由B公司实际拥有,则B公司变成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投资收益。

那么A公司收到的3000万元应分别理解为:前述的本金2000万元和取得的利息收入1000万元,则A公司获得1000万元应按照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综上: 
1、股份代持就是由隐名股东出资,显名股东成为名义上的股东,在法律上是认可的,A、B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代持股协议是有效并受法律保护的,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是代持股东B公司。

2、 A、B公司之间的业务应理解为A公司借给B公司2000万元,B公司将2000万元投资于C公司,因此,A、B公司应当做为往来挂账处理。

3、如果只是名义股东将股权变更为实际出资人,即代持归位,由于实际投资人并未取得所得,也未发生股权的实质性转移,无需缴纳所得税。

4、如果实际出资人A公司以3000万将股权转让给B公司,则B公司由名义股东变更为实际股东并享有投资收益,则A公司获得1000万元收益应按照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B 公司取得C 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2000万元,B 公司向A公司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5、代持股份会引发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的诸多争议,实际出资人在选择名义股东时需谨慎考虑,双方就股权操作问题需达成一致,才能赢得更好的发展,且实际工作中的理解及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双方在签订股份代持的合同时,要约定好双方所享受到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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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末,多数企业都陆续进行账面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核查,就有企业财务碰到所谓的呆帐、死账,发现个别应收无法收回的情况,问询业务部门,表示此笔款项没有可收回的余地,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判定、如何处理呢?


一、坏账确认方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的第四条规定:


常见的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宣告破产、撤销:提供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取得法律文件的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具有催收磋商记录,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二、账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2.坏账损失确认时:

借:坏账损失

贷:坏账准备


3.结转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

贷:坏账损失


三、税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准备在计提当期不允许扣除,所以需要在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增。


2.坏账损失确认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损失确认当期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所得税前扣除


针对坏账损失确认后,此部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也不可大意,虽然税务局不强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性资料,但该留存备的资料也是需要提前准备的,比如:应收帐款的业务合同、挂帐痕迹、款项催收函、确认坏账损失的各类前提证明资料(债务人注销通知书、破产清算公告、重组公告、失踪或死亡证明等等),为了更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有必要时需出具一份资产坏账损失报告进行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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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私车公用是企业常见的业务,也是容易出现争议和误区的地方。今天小编就私车公用在个人层面和企业层面涉及的税费及要点与大家进行探讨。

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股东或员工个人将自有车辆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一种经济行为。从实际执行层面上讲,“私车公用”分为两类主体,一是个人层面,二是企业层面。

一、个人层面

首先是个人层面,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涉及的税种通常包括三个税种: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既然出租形式要求,个人就需要就这一事项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按照个人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原则,租金低于10万元且开具普通发票的,都是免征增值税的。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租赁合同,按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印花税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都要缴纳的税种。另外,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对于个人而言,可以比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少缴纳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个人租赁财产所得,应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次”是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也就是说不论是按年付钱还是按天付钱,都是以一个月的租金收入为基准计算个税。

二、企业层面

就出租业务而言,企业层面通常会涉及到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印花税的缴纳主体是合同双方,对于出租业务而言,企业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是一样的,也是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企业如果属于六税两费的优惠主体,也可以享受减免缴纳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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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条和政策来看,只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都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该政策在全国各地的执行口径是不同的,小编认为执行重点是:

1)私车公用要签订租赁合同,企业按市场价格支付给员工租赁费用,员工要提供租赁发票给公司;

2)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3)如果企业要税前扣除相关的汽油费、维修费等,需要提前在合同中有约定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