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房地产企业售楼部相关支出财会处理!

2022
09/02
作者:
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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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相关的支出一般包括:装修费(硬、软装)、物料(现场服务)、人员工资等。(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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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分别为大家讲解售楼部各类支出的税会处理。



一、
财务处理



1、售楼部租金

分析:一般项目范围内售楼部不存在支付租金问题,因此该租金后续应当费用化,不可计入项目开发成本中。如租期超过1年,且一次性全额支付,建议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然后再分月确认为“销售费用-租赁费”。

如果租期短于1年,则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费用化,无需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进行归集。


2、售楼部装修费(硬装)

分析:判断项目“红线”范围是核心。

1)红线外

金额较大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注:该科目为资产类科目),后续在剩余租赁期限(租赁期-装修占用时间)内进行摊销。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费用化(销售费用)。

2)红线内

主体建筑内:开发成本-建安工程费-装修工程费;

主体建筑外临建:销售费用-营销设施建造费。


3、售楼部软装(家具、装饰品等)

此类支出笔者认为不需要区分红线范围,也不需要区分主体范围,均不可资本化,应当在购进后确认为“固定资产”或者一次性计入“销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的后续通过折旧方式分摊计入“销售费用”。

注:文物、艺术品,因不会发生折旧,价值还会随着时间推移而增加,应当作为“投资资产”处理。


4、售楼部现场物料

物料主要是售楼部现场客户到访时使用的玻璃杯、纸巾、洗手液等耗材。

如果由地产公司承担,可计入“销售费用”或者“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前者账务处理简单,后者更便于账面统计和控制花销,防止物料丢失,本质上此类支出金额不会太大,无论哪种账务处理方式对会计利润的影响都不大。

这里想特别说一下,如果售楼部现场有前期独立物业参与,则需要界定由房地产企业或前期物业公司承担此类支出。如果由前期物业公司承担,则由物业公司进行成本核算。


5、售楼部人员工资

此类支出不受红线范围、主体范围的影响。

售楼部现场,无论是销售人员、现场服务人员或者是财务人员,其工资都应当费用化,无法计入项目“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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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再讨论一下售楼部支出的涉税处理。

二、
涉税处理



增值税

只要房企项目为一般计税且取得符合进项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笔者认为售楼部支出增值税进项可以正常抵扣。


企业所得税

属于真实、相关、合理的支出可以用于税前扣除。但是需要考虑是一次性扣除还是分摊扣除,即是否适用所得税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其中,租金、大额装修费用建议还是分摊扣除,提早全额扣除形成亏损,项目建设期较长,可能面临亏损可弥补期限逾期等问题。带后续收入确认后分摊产生的扣除金额也可以平抑所得税压力。


土地增值税

扣除条件较为严格,取得合理合规的票据至关重要,如果是主体内的建安成本笔者提醒要注意发票备注栏的填写要求,以防后续引发税企争议面临纳税调整。


以上仅为笔者个人观点,欢迎大家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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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末,多数企业都陆续进行账面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核查,就有企业财务碰到所谓的呆帐、死账,发现个别应收无法收回的情况,问询业务部门,表示此笔款项没有可收回的余地,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判定、如何处理呢?


一、坏账确认方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的第四条规定:


常见的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宣告破产、撤销:提供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取得法律文件的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具有催收磋商记录,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二、账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2.坏账损失确认时:

借:坏账损失

贷:坏账准备


3.结转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

贷:坏账损失


三、税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准备在计提当期不允许扣除,所以需要在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增。


2.坏账损失确认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损失确认当期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所得税前扣除


针对坏账损失确认后,此部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也不可大意,虽然税务局不强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性资料,但该留存备的资料也是需要提前准备的,比如:应收帐款的业务合同、挂帐痕迹、款项催收函、确认坏账损失的各类前提证明资料(债务人注销通知书、破产清算公告、重组公告、失踪或死亡证明等等),为了更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有必要时需出具一份资产坏账损失报告进行留存备查。


热点 | “私车公用”的涉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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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私车公用是企业常见的业务,也是容易出现争议和误区的地方。今天小编就私车公用在个人层面和企业层面涉及的税费及要点与大家进行探讨。

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股东或员工个人将自有车辆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一种经济行为。从实际执行层面上讲,“私车公用”分为两类主体,一是个人层面,二是企业层面。

一、个人层面

首先是个人层面,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涉及的税种通常包括三个税种: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既然出租形式要求,个人就需要就这一事项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按照个人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原则,租金低于10万元且开具普通发票的,都是免征增值税的。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租赁合同,按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印花税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都要缴纳的税种。另外,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对于个人而言,可以比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少缴纳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个人租赁财产所得,应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次”是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也就是说不论是按年付钱还是按天付钱,都是以一个月的租金收入为基准计算个税。

二、企业层面

就出租业务而言,企业层面通常会涉及到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印花税的缴纳主体是合同双方,对于出租业务而言,企业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是一样的,也是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企业如果属于六税两费的优惠主体,也可以享受减免缴纳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法条和政策来看,只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都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该政策在全国各地的执行口径是不同的,小编认为执行重点是:

1)私车公用要签订租赁合同,企业按市场价格支付给员工租赁费用,员工要提供租赁发票给公司;

2)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3)如果企业要税前扣除相关的汽油费、维修费等,需要提前在合同中有约定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