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建筑行业存货的“偏差值”哪里找?

2022
06/14
作者:
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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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企业工作的财务人员深知,各类数量巨大的存货资产收发频繁,大部分在工地露天零散摆放,精准管理的要求基本上无法实现,从而在管理口径和财务口径上就会暴露出账务记录有误、收发数量不准、建筑材料短缺等一系列账实不一致的问题,这也是财务人员定期清查盘点最头疼的问题。关于建筑行业存货的“偏差值”哪里找?小编想和大家浅谈一下自己的想法!


一、从存货“接手”开始规范管理~!


存货资产规范管理是精准核算的前提条件,很多财务人员在清查时点抓耳挠腮,找不到“偏差值”的原因无法下账,所以需要通过合理的方法来快速找到问题的原因。小编给大家整理出实务中常见的盘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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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货盘点怎么总会出现“偏差值”?


存货盘盈的原因通常是由企业日常收发计量或计算上的差错所造成的。

存货盘亏的情况就会有多方面原因导致:

(一)定额内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属于合理损耗;

(二)人为管理不善造成的盘点亏损,包括:


1、存货仓库管理制度不完善

很多企业在仓库管理这一方面不够重视,并未制定完善的仓库管理机制,管理程序随意性较大,从而导致管理人员在对仓库物资进行盘查的过程中遇到很大的问题,造成很多库存与单据数据不相符等现象。


2、员工业务水平不高

部分企业在招聘存货管理从业人员时,未对员工全方位考察,导致在实际工作中有部分员工实际工作能力有所欠缺,另有一小部分员工职业道德有所缺乏,甚至有监守自盗的事件发生。


3、非正常存货储备量挤占了正常的存货储备量

很多呆料、废料周转率极低,不及时处理导致存货积压,使仓库库存数据更加混乱。同时,占用企业大量的资金,大大增加成本,挤占正常的存货备量导致正常物品无法进行储备。


产生这一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物资采购不够合理,导致仓库很多物品积压,造成资金浪费。


4、存货的收入、发出、结存缺乏真实记录

(1) 出入库登记不及时,造成车间已领用货品中有部分因无手续未办理入库,财务账面显示结存为负数或账实核对不符;

(2) 领用部门与仓储部门互打欠条现象,且欠条清理不及时,造成财务入账不及时、账实不符;

(3) 领用部分物资,不走手续,财务无法入账,造成财务核算不准确、账实不符。


三、存货的盘盈or盘亏怎么做账?


 【简易处理】

因会计记账人员漏记、记错、算错而造成存货的盘盈盘亏,把盘点时做的账务处理冲回,再按正确的错账更正法进行更正。


【特殊处理】

(一)因仓库管理人员、保管人盗卖、调换或化公为私等营私舞弊,或由于过失致使财物遭受被窃、损失而盘亏,查明原因后,应将相关责任人负担部分计入“其他应收款”,其余部分记入“管理费用”。

(二)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盘亏,计入“营业外支出”。

(三)因计量不准造成的盘盈,冲减“管理费用”。

 

存货盘点的“偏差值”出现不要怕,只要严格执行规范管理就能合理规避和妥当处理这一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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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末,多数企业都陆续进行账面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核查,就有企业财务碰到所谓的呆帐、死账,发现个别应收无法收回的情况,问询业务部门,表示此笔款项没有可收回的余地,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判定、如何处理呢?


一、坏账确认方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的第四条规定:


常见的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宣告破产、撤销:提供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取得法律文件的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具有催收磋商记录,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二、账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2.坏账损失确认时:

借:坏账损失

贷:坏账准备


3.结转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

贷:坏账损失


三、税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准备在计提当期不允许扣除,所以需要在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增。


2.坏账损失确认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损失确认当期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所得税前扣除


针对坏账损失确认后,此部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也不可大意,虽然税务局不强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性资料,但该留存备的资料也是需要提前准备的,比如:应收帐款的业务合同、挂帐痕迹、款项催收函、确认坏账损失的各类前提证明资料(债务人注销通知书、破产清算公告、重组公告、失踪或死亡证明等等),为了更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有必要时需出具一份资产坏账损失报告进行留存备查。


热点 | “私车公用”的涉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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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私车公用是企业常见的业务,也是容易出现争议和误区的地方。今天小编就私车公用在个人层面和企业层面涉及的税费及要点与大家进行探讨。

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股东或员工个人将自有车辆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一种经济行为。从实际执行层面上讲,“私车公用”分为两类主体,一是个人层面,二是企业层面。

一、个人层面

首先是个人层面,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涉及的税种通常包括三个税种: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既然出租形式要求,个人就需要就这一事项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按照个人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原则,租金低于10万元且开具普通发票的,都是免征增值税的。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租赁合同,按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印花税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都要缴纳的税种。另外,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对于个人而言,可以比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少缴纳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个人租赁财产所得,应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次”是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也就是说不论是按年付钱还是按天付钱,都是以一个月的租金收入为基准计算个税。

二、企业层面

就出租业务而言,企业层面通常会涉及到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印花税的缴纳主体是合同双方,对于出租业务而言,企业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是一样的,也是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企业如果属于六税两费的优惠主体,也可以享受减免缴纳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法条和政策来看,只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都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该政策在全国各地的执行口径是不同的,小编认为执行重点是:

1)私车公用要签订租赁合同,企业按市场价格支付给员工租赁费用,员工要提供租赁发票给公司;

2)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3)如果企业要税前扣除相关的汽油费、维修费等,需要提前在合同中有约定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