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反复之下,请始终保持向上的渴望

2022
05/07
作者:
中道财税


最近这段时间,因为疫情反复,有人和我说,自己这两天状态不太好。可能是疫情,让自己有些焦虑。也可能是第一季度刚刚结束,之前有些疲惫。

这些焦虑和疲惫,会让人不停联想,让自己对未来有担心。不知道以后的环境会不会好。
有担心,是正常的。状态不好,就休息一下。
休息完之后,继续奔跑。
其实,我也因为上海的疫情,待在家里。
不能出差,不能去办公室。但我也发现,自己反而有更多时间学习、总结、思考。
我有一种感受,尽管眼下大家有这样那样的困难,会有一些担心,但是我觉得,都会好的。
因为我们始终保持着向上的渴望。这是我们的基本盘,也是每个人对未来的信心。
我先和你讲一个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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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且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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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振宇老师有次出门回家,打了辆专车。
打车,很多人都打过。下车的时候,司机一般都会请顾客给一个五星好评。因为好评不仅是对服务的认可,也能被优先派单。
但是,很多顾客经常没给,倒不是对服务不满意,往往是下车的时候,匆匆忙忙就给忘了。
而罗胖那天见到的司机,一通操作,让他印象深刻。
在离他们家还有两三百米的时候,司机就很礼貌地说,我提前给您结束行程,少收你点钱吧。
听到这句话,你肯定想,太好了,占便宜了啊。
但是,还没等他说谢谢呢,司机马上又说了一句话,如果您方便的话,能不能麻烦您给我点一个五星好评?
罗胖说,司机这话一讲,他人还在车上呢,正好也有空,刚刚占了人一便宜,不点那说得过去吗。
司机就这么一个简单的动作,让他心生敬意。他就坐这一回车,也没和司机聊天,但他知道,这个人对待工作一定不马虎。
因为面对一个问题,即使这个问题很微小,但也能找到具体的办法去解决它。
何帆老师之前也提到一个词,叫“苟且红利”。
什么意思?
就是说,看起来大家虽然都在做同一件事,但是你仔细观察,就会发现里面其实有很多“苟且”的人。
但是总有一些其他的人,他们比别人更努力。而只要稍微再往前那么一点点,就能享受到红利。
正是因为别人的苟且,让我们的认真获得了收益。
更准确地说,这其实是给勤奋聪明的人,不苟且的红利。
而这种勤奋和聪明,就是我们的基本盘。我们就是这样的一个民族。
因为我们的不苟且,始终保持着向上的渴望,让自身的环境变得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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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环境,相信会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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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也听到有些人说,我们也很努力。可努力现在也有通货膨胀了。
收入还是有很大的差距,流动的机会似乎越来越少。
嗯。可能大家有这种感觉。但作为一个理性乐观派,还是要对未来要有信心。
大环境,相信会变好。小环境,要自己争取。
我们先说大环境。
在感性上,我们每个人知道自己不会苟且。而在理性上,我们也要知道,在更大范围内,还要继续向上发展。
有一个词你可能听说过,叫“基尼系数”。
基尼系数,通常被用来表示一个系统内资源分配的平均程度。
最小为0,表示绝对平均。最大为1,表示极度分化。
真要算清楚基尼系数,要讲不少数学概念,还要讲一堆公式。我尽量不讲这些。我只举个例子,你可能就明白了。
比如一家公司有10个人,年收入总共100万。那么这100万,应该要怎么分呢?
每人10万?那就是“绝对平均”。这时,基尼系数就是0。
或者,100万全分给CEO,剩下的9个人一分钱也没有?那就是“极度分化”。这时,基尼系数就是1。
而不管是绝对平均,还是极度分化,都会有自己的问题。
太平均,就是大锅饭,大家没有奋斗的动力。太分化,努力也看不到希望,就比较容易躺平。
而基尼系数具体的数字,分别代表着什么,其实大家也有一些基本的共识。
有不少人认为,基尼系数小于0.2时,居民收入过于平均;0.2-0.3之间比较平均;0.3-0.4之间比较合理;0.4-0.5之间差距过大;大于0.5时差距悬殊。
基尼系数,通常也会把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
那我们的基尼系数呢?
尽管各自的数据和算法不同,但也有不少人觉得,应该就是0.4左右。
所以,你可能也会想起这段时间我们经常说到的另一个词:共同富裕。
我经常说,整个社会的财富,其实有三次分配。
商业,是第一次分配。
大家通过自己的勤劳创造,在商业世界里获得自己的收入。但是,这里面有不完全公平的地方。
因为出生、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等等原因,都会导致机会的不平等。那些更有优势的,就会占据更多。
这时,就需要政府进行第二次分配。
政府通过再分配,用税收、收费、补贴、救济等等方式,提高整个社会的公平性。
然后,还有慈善进行第三次分配。
社会自发的慈善力量,分散在社会的毛细血管,根据自己的资源和影响力,查缺补漏,润滑社会的运转。
共同富裕,其实就是通过这三次分配,让社会的大环境变得越来越好。
这样,我们的努力和奋斗,才会更有效率。社会作为更大的整体,也始终保持着向上的渴望,能更好地发展。
嗯。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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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环境,要自己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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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说的,是宏观上的大环境。那微观的小环境呢?
我们每个人,还是要选择进入一家公司,还是要具体的工作。
小环境,要自己争取。我的建议是,可以选择基尼系数稍微大一点点的地方。
这说明,这家公司的收入水平,还是会有一定的差距。
而一定的差距,是必要的。在总体以业绩文化为主的公司里,贡献更大的人,应该要拿到更多的回报。只有这样,大家才更有动力。公司也才会有发展。
如果那些不劳动不贡献的员工,也拿着和优秀的人一样的收入,这对强者不公平。
组织,也会不断萎缩,陷入“死海效应”。
死海效应,就是说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你可能会发现那些能力强的员工容易离职。因为他们不能容忍公司的平均和愚蠢。而那些能力差的员工,却待在组织里不走,混着混着就成中高层了。
然后,那些真正的好员工,就像死海的水一样蒸发掉。海水盐度变得很高,正常生物不容易存活。
公司,变成了一片死海。
也就是说,优秀的人选择离开,平庸的人选择留下。组织很快会变成一个被掏空的“白兔成窝” 公司。
而这些能力差的人,为了保全自己,也为了自己的控制权,并不一定会雇佣比自己强的人。
这就像套娃一样。你看着好像很大,但如果一层层打开,最后你会发现,里面其实是一个侏儒。
而一家像侏儒的公司,以后也很难吸引到有才华的人,是没有前途的。
因此,这就是我为什么说,小环境要自己争取。
我们要争取进入一个基尼系数稍微大一点点的公司。这样,这家公司才有向上的发展空间,不会变成一片死海。
然后,在这样的环境里,我们要争取做得更好,这样自己的努力和贡献才会得到更多认可和回报。
这种始终向上的渴望,我们要保持。
这种始终向上的可能,我们要争取。



最后的话

看到这里,我不知道你对未来还会不会有担心。
我们勤奋、聪明、不苟且,这是永远的基本盘。大环境,相信会变好。小环境,我们会努力争取。
也许在某些时候,还是会有担心。但是在更多时候,反而更有信心。
因为我们始终保持向上的渴望,这种渴望,就是未来的可能。
就是这样。
所以我觉得,都会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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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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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一、土地增值税介绍:


1、土地增值税纳税依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予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2、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3、征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


4、适用税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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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及时间: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企业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四、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五、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及要求:


(一)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二)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2.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3.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4.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5.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6.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六、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原创】车位费、停车费的区别及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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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费和停车费从字面含义上来看好像区别不大,实务中很多业主甚至很多物业公司也容易将车位费、停车费混淆,但实际上两者区别很大。到底有何差异呢,今天我们从两个角度来解读一下。


一、概念差异


车位费,也就是正常所说的车位管理费,指的是公司已将车位卖给业主,在车位产权归属业主的情况下,业主为购买物业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如保洁、照明、闸机、值守、巡逻等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停车费,指的是在车位产权归属物业的情况下,业主将车辆停放在车位,向物业缴纳停车费并由物业提供保管及存放服务,从本质上可以理解为业主租赁了一块临时停车的场地。


通过概念描述可以看出两种费用的本质区别在于车位产权归属。


二、增值税适用政策差异


物业公司在收取了以上两项费用后,应该按照什么标准缴纳增值税呢?我们先来看一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注中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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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策中可以看出,不管是租赁露天停车场还是地下停车场、地上停车场,均属于对不动产的租赁。因此停车费,应该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税率9%缴纳增值税,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选择适用税率5%缴纳增值税。


而车位费,由于产权属于业主,物业只是负责管理维护,打扫卫生等服务性工作时,物业收取的是服务费,按物业管理服务费相关规定纳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税率6%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适用税率3%(现阶段征收率1%)缴纳增值税。


通过以上两方面差异可以看出,物业公司将车位费、停车费统一按照物业管理费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不仅仅是概念上的混淆,另一方面也存在很大的税收风险。建议相关物业企业将停车整个服务流程梳理清晰,自查纳税申报,发现少报、漏报、错报等情况,应尽早将税金及滞纳金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