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反复之下,请始终保持向上的渴望

2022
05/07
作者:
中道财税


最近这段时间,因为疫情反复,有人和我说,自己这两天状态不太好。可能是疫情,让自己有些焦虑。也可能是第一季度刚刚结束,之前有些疲惫。

这些焦虑和疲惫,会让人不停联想,让自己对未来有担心。不知道以后的环境会不会好。
有担心,是正常的。状态不好,就休息一下。
休息完之后,继续奔跑。
其实,我也因为上海的疫情,待在家里。
不能出差,不能去办公室。但我也发现,自己反而有更多时间学习、总结、思考。
我有一种感受,尽管眼下大家有这样那样的困难,会有一些担心,但是我觉得,都会好的。
因为我们始终保持着向上的渴望。这是我们的基本盘,也是每个人对未来的信心。
我先和你讲一个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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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且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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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振宇老师有次出门回家,打了辆专车。
打车,很多人都打过。下车的时候,司机一般都会请顾客给一个五星好评。因为好评不仅是对服务的认可,也能被优先派单。
但是,很多顾客经常没给,倒不是对服务不满意,往往是下车的时候,匆匆忙忙就给忘了。
而罗胖那天见到的司机,一通操作,让他印象深刻。
在离他们家还有两三百米的时候,司机就很礼貌地说,我提前给您结束行程,少收你点钱吧。
听到这句话,你肯定想,太好了,占便宜了啊。
但是,还没等他说谢谢呢,司机马上又说了一句话,如果您方便的话,能不能麻烦您给我点一个五星好评?
罗胖说,司机这话一讲,他人还在车上呢,正好也有空,刚刚占了人一便宜,不点那说得过去吗。
司机就这么一个简单的动作,让他心生敬意。他就坐这一回车,也没和司机聊天,但他知道,这个人对待工作一定不马虎。
因为面对一个问题,即使这个问题很微小,但也能找到具体的办法去解决它。
何帆老师之前也提到一个词,叫“苟且红利”。
什么意思?
就是说,看起来大家虽然都在做同一件事,但是你仔细观察,就会发现里面其实有很多“苟且”的人。
但是总有一些其他的人,他们比别人更努力。而只要稍微再往前那么一点点,就能享受到红利。
正是因为别人的苟且,让我们的认真获得了收益。
更准确地说,这其实是给勤奋聪明的人,不苟且的红利。
而这种勤奋和聪明,就是我们的基本盘。我们就是这样的一个民族。
因为我们的不苟且,始终保持着向上的渴望,让自身的环境变得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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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环境,相信会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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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也听到有些人说,我们也很努力。可努力现在也有通货膨胀了。
收入还是有很大的差距,流动的机会似乎越来越少。
嗯。可能大家有这种感觉。但作为一个理性乐观派,还是要对未来要有信心。
大环境,相信会变好。小环境,要自己争取。
我们先说大环境。
在感性上,我们每个人知道自己不会苟且。而在理性上,我们也要知道,在更大范围内,还要继续向上发展。
有一个词你可能听说过,叫“基尼系数”。
基尼系数,通常被用来表示一个系统内资源分配的平均程度。
最小为0,表示绝对平均。最大为1,表示极度分化。
真要算清楚基尼系数,要讲不少数学概念,还要讲一堆公式。我尽量不讲这些。我只举个例子,你可能就明白了。
比如一家公司有10个人,年收入总共100万。那么这100万,应该要怎么分呢?
每人10万?那就是“绝对平均”。这时,基尼系数就是0。
或者,100万全分给CEO,剩下的9个人一分钱也没有?那就是“极度分化”。这时,基尼系数就是1。
而不管是绝对平均,还是极度分化,都会有自己的问题。
太平均,就是大锅饭,大家没有奋斗的动力。太分化,努力也看不到希望,就比较容易躺平。
而基尼系数具体的数字,分别代表着什么,其实大家也有一些基本的共识。
有不少人认为,基尼系数小于0.2时,居民收入过于平均;0.2-0.3之间比较平均;0.3-0.4之间比较合理;0.4-0.5之间差距过大;大于0.5时差距悬殊。
基尼系数,通常也会把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
那我们的基尼系数呢?
尽管各自的数据和算法不同,但也有不少人觉得,应该就是0.4左右。
所以,你可能也会想起这段时间我们经常说到的另一个词:共同富裕。
我经常说,整个社会的财富,其实有三次分配。
商业,是第一次分配。
大家通过自己的勤劳创造,在商业世界里获得自己的收入。但是,这里面有不完全公平的地方。
因为出生、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等等原因,都会导致机会的不平等。那些更有优势的,就会占据更多。
这时,就需要政府进行第二次分配。
政府通过再分配,用税收、收费、补贴、救济等等方式,提高整个社会的公平性。
然后,还有慈善进行第三次分配。
社会自发的慈善力量,分散在社会的毛细血管,根据自己的资源和影响力,查缺补漏,润滑社会的运转。
共同富裕,其实就是通过这三次分配,让社会的大环境变得越来越好。
这样,我们的努力和奋斗,才会更有效率。社会作为更大的整体,也始终保持着向上的渴望,能更好地发展。
嗯。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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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环境,要自己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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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说的,是宏观上的大环境。那微观的小环境呢?
我们每个人,还是要选择进入一家公司,还是要具体的工作。
小环境,要自己争取。我的建议是,可以选择基尼系数稍微大一点点的地方。
这说明,这家公司的收入水平,还是会有一定的差距。
而一定的差距,是必要的。在总体以业绩文化为主的公司里,贡献更大的人,应该要拿到更多的回报。只有这样,大家才更有动力。公司也才会有发展。
如果那些不劳动不贡献的员工,也拿着和优秀的人一样的收入,这对强者不公平。
组织,也会不断萎缩,陷入“死海效应”。
死海效应,就是说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你可能会发现那些能力强的员工容易离职。因为他们不能容忍公司的平均和愚蠢。而那些能力差的员工,却待在组织里不走,混着混着就成中高层了。
然后,那些真正的好员工,就像死海的水一样蒸发掉。海水盐度变得很高,正常生物不容易存活。
公司,变成了一片死海。
也就是说,优秀的人选择离开,平庸的人选择留下。组织很快会变成一个被掏空的“白兔成窝” 公司。
而这些能力差的人,为了保全自己,也为了自己的控制权,并不一定会雇佣比自己强的人。
这就像套娃一样。你看着好像很大,但如果一层层打开,最后你会发现,里面其实是一个侏儒。
而一家像侏儒的公司,以后也很难吸引到有才华的人,是没有前途的。
因此,这就是我为什么说,小环境要自己争取。
我们要争取进入一个基尼系数稍微大一点点的公司。这样,这家公司才有向上的发展空间,不会变成一片死海。
然后,在这样的环境里,我们要争取做得更好,这样自己的努力和贡献才会得到更多认可和回报。
这种始终向上的渴望,我们要保持。
这种始终向上的可能,我们要争取。



最后的话

看到这里,我不知道你对未来还会不会有担心。
我们勤奋、聪明、不苟且,这是永远的基本盘。大环境,相信会变好。小环境,我们会努力争取。
也许在某些时候,还是会有担心。但是在更多时候,反而更有信心。
因为我们始终保持向上的渴望,这种渴望,就是未来的可能。
就是这样。
所以我觉得,都会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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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代持股的相关问题及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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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客户咨询:A公司与B公司签订代持股协议,B公司为A公司代持C公司股份2000万元,这个代持股协议有效吗?后来,双方因业务发展需要,A、B公司商议,A公司将B公司所代持C 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B公司,转让价款3000万元。

请问:
1、A、B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代持股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在工商登记机关如何体现?
2、A、B公司之间的业务应该怎么理解,如果B公司将代持的股份归还给A公司,是否涉及所得税?
3、上述A、B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否涉税?如何进行财税处理?计税基础是多少?


一、代持股

代持股也叫股份代持、委托持股、隐名持股,是目前比较常见的一种持股现象,是指实际出资人也叫被代持人与名义出资人(即代持人)以协议或其它形式约定,由名义股东以其自己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由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一种权利义务安排。

从上述代持股的含义可以看出,股份代持带有隐藏真实股东身份的因素,其在法律层面上是受到认可和有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如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法院是会给予支持的。


二、两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及代持归位

在这里,A公司做为实际出资人(被代持人),B公司做为名义出资人(代持人),A公司将2000万元支付给B公司做为投入C公司的股权款,应理解为A公司借给B公司2000万元,B公司将2000万元投资于C公司,因此,A、B公司应当做为往来挂账处理。


同时,在股权代持的法律关系中,实际股东为投资收益的实际享有者,如果B公司将实际股权变更给A公司,即将代持的股份归还给A公司,则该项转让并未改变经济实质,依据实质纳税原则,上述股权变更并不构成股权转让,也不存在任何股权转让所得,当然就无需缴纳所得税。

因为所得税是以所得人为纳税人,即只有所得人“实际得到”的收益才予以缴税,而上述变更可以理解为代持归位,实际投资人根本未取得所得,在仅仅是股权更名的情况下,由于并未发生股权的实质性转移,所有人的财产并未转让,因此并未产生所得,也就无需缴纳所得税。

三、两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及财税处理

在上述案例中,因双方协商,A公司将B公司所代持C 公司股份以3000万元的价款全部转让给B公司,即A公司不再实质拥有C 公司股权,而由B公司实际拥有,则B公司变成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投资收益。

那么A公司收到的3000万元应分别理解为:前述的本金2000万元和取得的利息收入1000万元,则A公司获得1000万元应按照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综上: 
1、股份代持就是由隐名股东出资,显名股东成为名义上的股东,在法律上是认可的,A、B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代持股协议是有效并受法律保护的,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是代持股东B公司。

2、 A、B公司之间的业务应理解为A公司借给B公司2000万元,B公司将2000万元投资于C公司,因此,A、B公司应当做为往来挂账处理。

3、如果只是名义股东将股权变更为实际出资人,即代持归位,由于实际投资人并未取得所得,也未发生股权的实质性转移,无需缴纳所得税。

4、如果实际出资人A公司以3000万将股权转让给B公司,则B公司由名义股东变更为实际股东并享有投资收益,则A公司获得1000万元收益应按照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B 公司取得C 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2000万元,B 公司向A公司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5、代持股份会引发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的诸多争议,实际出资人在选择名义股东时需谨慎考虑,双方就股权操作问题需达成一致,才能赢得更好的发展,且实际工作中的理解及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双方在签订股份代持的合同时,要约定好双方所享受到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原创】融资相关费用税会处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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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经常会支付资金利息以外的费用,在这一过程中财务人员常容易对各项费用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产生疑问。以下我们就将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结合主要税种进行分析。

需要注意,一般情况下企业融资方式可分为两类,权益性融资或债务性融资,本文主要是针对非上市公司,向金融(非金融)机构借款(债务融资)产生的各项相关费用。


一、费用分类

1、尽调费用
资方为了充分考察和了解融资方的经营情况及项目偿债能力等,需要聘请专业的法律、财务团队对企业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并形成专业的尽调报告。

2、审计费用
一般是由资方指定第三方事务所对融资方进行审计,通过审计报告可以更加客观的了解目标企业的当前财务情况。

3、顾问或咨询费用
融资方聘请专业人员或团队,对企业融资融资过程中遇到的财务、法务或税务等不同专业问题,提供辅导及咨询、策划服务。

4、筹资费用(手续费)
通常是一次性或按期支付,即取得该笔融资必须向资方或资方指定主体支付的费用,与利息不同的是一般是在放款后即刻需要支付,所以民间俗称“砍头息”,会导致融资方实际可用资金变小,资金实际成本将高于名义利率。虽然实际是利息,但是融资方取得发票通常为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

5、资金占用费用(利息)
融资方占用资方资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代价,也就是“利息”,是资本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


二、涉税差异

1、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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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尽调服务属于非鉴证服务,所以开票的税目应当为咨询服务,而非鉴证服务。顾问服务主要是指第三方提供的法务、税务、财务等顾问咨询服务,而筹资费用主要是指手续费或以顾问费形式收取的融资手续费。

对于增值税而言,融资相关费用最常困扰财务人员的问题是,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各项融资相关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结合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可知“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因此融资方取得普票即可,所以结合上图各项费用的开票税目,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利息的进项是不可抵扣的,但是手续费到底算不算利息又能不能抵扣呢?

如果我们取得的融资手续费发票是开具的“其他现代服务-咨询费”而非“贷款服务”呢?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相关规定,纳税人融资过程中,向资方支付的与该笔融资款直接相关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里需要区分,如果是直接向资方支付相关费用,则即使取得的不是“贷款服务”的发票,也不可以用于进项抵扣;但是,如果并非向资方支付,而是向其他第三方支付,则可以打破这一约束。

这里就要求,费用的收取主体需要与资方放款主体相互独立,以确保融资企业取得专票后可以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例如,银行接受资方委托提供的委托贷款业务,虽然资金是经过银行发放,但是银行并不是实际出资方,银行收取的委贷手续费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票,融资方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尽调、审计费用,未在上述规定中提及,但因尽调、审计要求服务主体具有专业资质以及外部独立性。因此,一般与资方天然就是各自独立的,此类费用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

站在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对于融资企业来说主要面临的问题是相关费用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问题。

资本化意味着费用会形成企业账面的一项长期资产,在后续项目成型后才能分摊扣除。而一般企业会认为,费用化对企业更为有利,可以在企业所得当期税前一次性扣除。如果企业无法明确的区分资本化、费用化的界限,会计准则基于谨慎性原则会要求企业将其全部费用化。

但是,费用化也会给企业带来问题,如果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前期企业资金基本靠融资而无销售收入,那么费用化的资金成本会在企业账面形成亏损,如果超过5年,等到企业真正实现销售收入回正时,前期积累的大额亏损已经超过企业所得税弥补期,届时企业又会面临高收入带来的企业所得税缴税压力。对于上市公司或财务指标考核严格的企业,过高的费用会导致企业经营费率过高,影响管理层的绩效评估等。

因此,准确地对融资费用进行划分,并进行资本化长远看也是有利于企业平衡收入成本时间不均衡带来的问题的。

对于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基于《企业会计准则17号-借款费用》的要求可以将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概括为: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及实际建造活动已经开始。结合不同行业也有各自不同的判断,房地产企业在资本化开始的时间存在争议,一般认为最早可以至筹备期结束,或实际开工。(筹备期结束也存在争议,所以最保守的资本化起始时间一般是选定为实际开工之日。)

对于本文上图中所述的五类融资相关费用,尽调、审计及各类法、财、税等顾问费、均只能费用化,在发生后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即全部费用化;对于资金占用费,即“利息”如果满足资本化条件可以资本化,否则也应当直接费用化。其中,存在争议的融资手续费,为遵循谨慎性原则,因取得发票并非““贷款服务””,笔者建议费用化,计入“财务费用”。

综上,欢迎大家后台留言交流,在贷款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应当分门别类,按照费用发生的属性进行恰当的财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