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扣留工程质保金的财会处理!

2022
09/02
作者:
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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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和施工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会在条款中特别注明注明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从应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留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质保金。质保金的作用实际上是房地产企业确保工程质量对施工企业进行作业监控的一项保障性措施。待质保期结束后,再将上述款项返还给施工企业。一旦质保期内建设项目出现质量问题,房地产企业会视情况扣留质保金。

 

一、什么是工程质保金?


参照总领性文件是建质〔2017〕13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这里需要对规定当中的关键词进行解读一下:

1.条款当中明确“质保金”必须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其他形式的补充协议注明通常是不认可的。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 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2) 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3) 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4)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5) 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6) 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7) 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2.“缺陷”二字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比如说:

(1) 偷工减料,或者因材料不合格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

(2) 未按图施工,未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3) 工人技能太差、质量管理粗放;

(4) 对于甲供材料,未经检验合格或者明知不合格而使用;

(5) 对于设计方案和图纸,应当能够判断其缺陷,没有判断或者没有提出;

(6) 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因资金、技术、设备、管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

 

3.“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二、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以及方式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关于预留方式的选择,主要取决于项目是通过政府投资还是社会投资途径。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目前,国家主要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三、工程质保金的涉税处理


(一)增值税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工程完工向甲方结算工程款时,如果工程总价款包括质保金,也就是说工程质保金对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则在开具发票时缴纳增值税;如果工程质保金没有开到工程发票中,在实际收到时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参照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由于质保金属于工程价款结算之后发包人预留的资金,因此对应的建造合同收入已经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已在工程价款结算所在年度确认。

这里面区分为具体的两种情况:

(1)缺陷责任期内未发生质量缺陷,承包人如期收到质保金,属于债权转化为货币资金,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2)缺陷责任期内发生质量缺陷,承包人承担维修责任发生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如果未承担维修责任,被发包人扣除或者索赔的金额,根据相关凭据,也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为这部分支出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

 

(三)土地增值税

参考国税函〔2010〕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因此,在实务中,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前,肯定会要求施工企业开具工程质保金发票予以计算扣除。



四、工程质保金的会计核算处理思路


站在房地产的角度,工程质保金本身是支付工程款项的组成部分,只是这部分款项具有一定的担保性质,可以将其拆分计入“应付账款”科目核算,后期在质量缺陷期届满验收工程质量后再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对于适用新收入准则的建筑企业来说,质量缺陷期到达之前,质保金用“合同结算”科目核算,质量缺陷期达之后未发生质量缺陷或已履行维修义务后,“合同结算”科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在“合同资产”科目核算,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


但由于建筑企业的工程计量和收入确认的特殊性,根据收入准则指南,建筑企业通常应设置「合同结算」科目,以反映同一合同下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者合同负债,期末报表列示时,根据本科目余额方向和流动性,分别列示在「合同资产」、「合同负债」、「其他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负债」等报表项目。


对于不适用新收入准则的建筑企业来说,则不用通过“合同结算”类科目核算,直接通过“应收账款”科目进行后续核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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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末,多数企业都陆续进行账面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核查,就有企业财务碰到所谓的呆帐、死账,发现个别应收无法收回的情况,问询业务部门,表示此笔款项没有可收回的余地,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判定、如何处理呢?


一、坏账确认方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的第四条规定:


常见的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宣告破产、撤销:提供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取得法律文件的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具有催收磋商记录,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二、账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2.坏账损失确认时:

借:坏账损失

贷:坏账准备


3.结转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

贷:坏账损失


三、税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准备在计提当期不允许扣除,所以需要在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增。


2.坏账损失确认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损失确认当期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所得税前扣除


针对坏账损失确认后,此部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也不可大意,虽然税务局不强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性资料,但该留存备的资料也是需要提前准备的,比如:应收帐款的业务合同、挂帐痕迹、款项催收函、确认坏账损失的各类前提证明资料(债务人注销通知书、破产清算公告、重组公告、失踪或死亡证明等等),为了更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有必要时需出具一份资产坏账损失报告进行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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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私车公用是企业常见的业务,也是容易出现争议和误区的地方。今天小编就私车公用在个人层面和企业层面涉及的税费及要点与大家进行探讨。

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股东或员工个人将自有车辆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一种经济行为。从实际执行层面上讲,“私车公用”分为两类主体,一是个人层面,二是企业层面。

一、个人层面

首先是个人层面,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涉及的税种通常包括三个税种: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既然出租形式要求,个人就需要就这一事项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按照个人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原则,租金低于10万元且开具普通发票的,都是免征增值税的。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租赁合同,按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印花税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都要缴纳的税种。另外,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对于个人而言,可以比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少缴纳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个人租赁财产所得,应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次”是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也就是说不论是按年付钱还是按天付钱,都是以一个月的租金收入为基准计算个税。

二、企业层面

就出租业务而言,企业层面通常会涉及到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印花税的缴纳主体是合同双方,对于出租业务而言,企业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是一样的,也是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企业如果属于六税两费的优惠主体,也可以享受减免缴纳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法条和政策来看,只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都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该政策在全国各地的执行口径是不同的,小编认为执行重点是:

1)私车公用要签订租赁合同,企业按市场价格支付给员工租赁费用,员工要提供租赁发票给公司;

2)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3)如果企业要税前扣除相关的汽油费、维修费等,需要提前在合同中有约定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