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异常凭证的六类情形、税收处理规定及建议

2020
06/17
作者:
中道财税


我国的增值税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进项税“凭票抵扣”制度。从增值税的原理来讲,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着类似货币的功能。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抵扣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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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哪些情形属于增值税的异常凭证,异常凭证的税收处理规定。今天我们就从异常凭证的六类情形、异常凭证处理的税法规定及为防范取得异常凭证产生涉税风险对纳税人的4点建议三大方面给大家分享。


一、增值税异常凭证的六类情形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类异常凭证主要是结合防伪系统的实时比对、在线上传等功能,加强“失控”状态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系统设置间隙骗取税款。纳税人要增强信息安全防范意识,在首次使用税控设备时,建议修改初始密码,防止丢失后信息被盗用。如果出现税控设备丢失的情况,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备,根据税务机关要求进行相应的处理。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税源管理部门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经综合业务部门批准后认定为非正常户。非正常户由于涉税事项异常,开具的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凭证。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取得了管理系统稽核比对为“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及时与开票企业确认造成的原因,根据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处理。

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目前的金三系统数据比对及防控能力是很强大的。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风险防范比对系统,及时发现和识别涉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未按照规定缴纳消费税的专用发票。

5、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

(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①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②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针对这条规定,我们通过案例说明更加清晰易于理解

案例一:甲企业2020年1月份抵扣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30万元,其中25万元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凭证。

甲企业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25/30*100%=83.33%>70%、金额>5万元。同时符合了异常凭证范围的两个条件。

那么甲企业的25万元应做进项转出,同时甲企业对下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甲企业的下游企业取得的甲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申报抵扣进项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除另有规定的一律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案例二:甲企业2020年1月份抵扣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30万元,其中15万元为企业自己发现的异常凭证,主动作进项转出,还有10万元为税务机关发现的异常凭证。

甲企业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25-15)/30*100%=33.33%<70%、金额>5万元,不同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甲企业只需要将自己发现的15万元和税务机关发现的10万元异常凭证做进项转出即可,甲企业为下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列入异常凭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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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异常凭证处理的税法规定

1、异常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

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异常凭证办理出口退税的处理

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异常凭证用于抵扣消费税的处理

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4、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的处理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上述异常凭证的税收规定处理。

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在异议的处理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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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防范取得异常凭证产生涉税风险对纳税人的4点建议

1、加强企业财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财务人员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自身涉税信息安全管理。针对公司专用发票的办理、领取、开具、保管和税控设备的使用、管理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避免因丢失原因造成自己单位发票被不法分子利用、虚开造成涉税风险及损失。

2、增强企业其他部门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财务人员可以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规定、开具及取得问题,为公司其他部门人员作专项培训,使公司人员具备基本的风险防范意识。

3、对合作企业的多方面了解以降低取得异常凭证的概率

对于第一次合作的企业,企业财务人员可以通过一些工商信息查询平台查询上游企业的生产经营状态,了解其是否为正常经营企业是否有工商或税务违法行为,也可以通过各地税务总局网站查询企业信用等级,了解企业信用情况。通过这些辅助手段了解上游企业真实情况,降低收到异常凭证的概率;

4、企业财务人员在收到异常凭证时谨慎处理

企业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申报抵扣时被金三系统预警,税务机关通知为异常凭证的,企业应先了解清楚因为哪种原因被判定为异常凭证,针对异常的原因与上游企业沟通、确认,需要补开、换开的及时补开、换开。税务机关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的按照要求提供资料。如果确为异常凭证按照异常凭证的税收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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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末,多数企业都陆续进行账面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核查,就有企业财务碰到所谓的呆帐、死账,发现个别应收无法收回的情况,问询业务部门,表示此笔款项没有可收回的余地,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判定、如何处理呢?


一、坏账确认方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的第四条规定:


常见的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宣告破产、撤销:提供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取得法律文件的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具有催收磋商记录,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二、账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2.坏账损失确认时:

借:坏账损失

贷:坏账准备


3.结转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

贷:坏账损失


三、税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准备在计提当期不允许扣除,所以需要在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增。


2.坏账损失确认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损失确认当期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所得税前扣除


针对坏账损失确认后,此部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也不可大意,虽然税务局不强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性资料,但该留存备的资料也是需要提前准备的,比如:应收帐款的业务合同、挂帐痕迹、款项催收函、确认坏账损失的各类前提证明资料(债务人注销通知书、破产清算公告、重组公告、失踪或死亡证明等等),为了更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有必要时需出具一份资产坏账损失报告进行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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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私车公用是企业常见的业务,也是容易出现争议和误区的地方。今天小编就私车公用在个人层面和企业层面涉及的税费及要点与大家进行探讨。

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股东或员工个人将自有车辆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一种经济行为。从实际执行层面上讲,“私车公用”分为两类主体,一是个人层面,二是企业层面。

一、个人层面

首先是个人层面,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涉及的税种通常包括三个税种: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既然出租形式要求,个人就需要就这一事项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按照个人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原则,租金低于10万元且开具普通发票的,都是免征增值税的。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租赁合同,按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印花税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都要缴纳的税种。另外,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对于个人而言,可以比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少缴纳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个人租赁财产所得,应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次”是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也就是说不论是按年付钱还是按天付钱,都是以一个月的租金收入为基准计算个税。

二、企业层面

就出租业务而言,企业层面通常会涉及到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印花税的缴纳主体是合同双方,对于出租业务而言,企业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是一样的,也是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企业如果属于六税两费的优惠主体,也可以享受减免缴纳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法条和政策来看,只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都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该政策在全国各地的执行口径是不同的,小编认为执行重点是:

1)私车公用要签订租赁合同,企业按市场价格支付给员工租赁费用,员工要提供租赁发票给公司;

2)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3)如果企业要税前扣除相关的汽油费、维修费等,需要提前在合同中有约定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