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弄懂:房地产企业“公共配套设施”的财税处理

2020
06/17
作者:
中道财税

 最近,在我们的日常咨询工作中,大家讨论比较多的是关于房地产企业配套设施的财税问题。因为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配套设施是一个大概念,所以,本文仅梳理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的财税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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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配套设施的分类

1、产权归全体业主的公共配套设施

2、无偿移交政府的公共配套设施

二、公共配套设施费的会计核算

公共配套设施费需要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二次分摊,具体先通过“开发成本——具体成本对象——成本项目”科目进行归集,等项目竣工后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将成本分摊给各受益对象。

案例:某房地产公司根据建设规划要求,在开发项目内开发建设普通标准住宅、商场、幼儿园,其中普通标准住宅和商场建成后对外销售,幼儿园为非营利性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则在项目竣工后,将幼儿园发生的开发成本6390000元,在普通标准住宅和商场之间进行分摊,在实务中一般用建筑面积法分摊。其中:普通标准住宅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商场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各开发成本支出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明细见下表(表中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各开发成本支出明细表                单位:元

开发产品

土地出让金

前期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

建筑安装费

公共配套费

开发间接费

 

合计

普通标准住宅

80000000

4000000

1100000

39600000

1100000

560000

126360000

商场

16000000

1300000

3800000

13200000

350000

200000

34850000

幼儿园

2700000

250000

750000

2600000

50000

40000

6390000

合计

98700000

5550000

5650000

55400000

1500000

800000

167600000

 

普通标准住宅应分摊幼儿园开发成本金额

=6390000*30000/(30000+10000)=4792500(元)

商场应分摊幼儿园开发成本金额

=6390000×10000/(30000+10000)=1597500(元)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开发成本——普通标准住宅——公共配套设施费  4792500

——商场——公共配套设施费           1597500

贷:开发成本——幼儿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700000

——前期工程费               250000

——基设施费                 750000

——建筑安装费              2600000

——公共配套费                50000

——开发间接费用              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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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配套设施如何缴纳增值税?

案例分析——该房地产企业将公共配套设施幼儿园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属于一种特殊的资产移交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畴,所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相应建造幼儿园发生各开发成本支出6390000元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四、公共配套设施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包括公共配套设施费,是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第三十条  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案例分析——从以上规定可以得出,房地产企业将公共配套设施幼儿园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用于公益性事业,首先,幼儿园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需要归集成本费用;其次,将归集的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二次分配,分配到可售开发产品的成本项目“公共配套设施费”中;最后,6390000元开发成本作为主营业务成本结转,减少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公共配套设施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核公共配套设施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公共配套设施的界定是否准确,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情况。

(二)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公共配套设施费。

(三)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

案例分析——从以上规定可以得出,房地产企业将公共配套设施幼儿园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用于公益性事业,其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幼儿园发生的成本支出6390000元,通过成本的“二次分配”已计入开发产品的成本项目“公共配套设施”中,作为开发成本的组成部分,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进行扣除。

涉税提示:公共配套设施在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扣除方面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方面: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一定条件可以按照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并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土地增值税方面:处理则是不同的,能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不能预提建造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成本,同时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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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共配套设施实务涉税要点提示:

1、红线外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可以进房地产企业的成本吗?

公共配套设施一般体现在一个大立项报批报建手续中,并且在红线内规划的;

如果是红线外的,就不属于房地产企业报批报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而是作为取得土地的前置条件,可以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成本。若房地产企业取得政府的划拨土地,就无需额外支付土地价款。

2、一般哪些资料可以体现公共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

公共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一般体现在《建设规划许可证》上、总平图的经济技术指标中或者初始产权证明中;但是,我们建议同时在销售合同、卖房公告或交房公告或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中体现,以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3、开发项目的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包括公共配套的建筑面积吗?

房地产企业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报批报建手续中政府批准的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是不包括未单独作价结算的公共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

4、公共配套设施如何提前安排可以节省土地增值税税款支出?“时间”上可以尽量提前安排,以免前期项目已经达到土增清算条件,而整个项目的公共配套还未开始建设或已经建设但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从而出现无法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的情况。

5、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全体业主风险提示

如果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房地产企业应该履行程序,将公共配套设施移交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代管;如果房地产企业没有履行程序,后续将此资产对外运营产生收益,无法将公共配套设施费在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如果房地产企业强行扣除,将面临调增税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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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末,多数企业都陆续进行账面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核查,就有企业财务碰到所谓的呆帐、死账,发现个别应收无法收回的情况,问询业务部门,表示此笔款项没有可收回的余地,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判定、如何处理呢?


一、坏账确认方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的第四条规定:


常见的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宣告破产、撤销:提供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取得法律文件的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具有催收磋商记录,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二、账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2.坏账损失确认时:

借:坏账损失

贷:坏账准备


3.结转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

贷:坏账损失


三、税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准备在计提当期不允许扣除,所以需要在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增。


2.坏账损失确认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损失确认当期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所得税前扣除


针对坏账损失确认后,此部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也不可大意,虽然税务局不强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性资料,但该留存备的资料也是需要提前准备的,比如:应收帐款的业务合同、挂帐痕迹、款项催收函、确认坏账损失的各类前提证明资料(债务人注销通知书、破产清算公告、重组公告、失踪或死亡证明等等),为了更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有必要时需出具一份资产坏账损失报告进行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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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私车公用是企业常见的业务,也是容易出现争议和误区的地方。今天小编就私车公用在个人层面和企业层面涉及的税费及要点与大家进行探讨。

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股东或员工个人将自有车辆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一种经济行为。从实际执行层面上讲,“私车公用”分为两类主体,一是个人层面,二是企业层面。

一、个人层面

首先是个人层面,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涉及的税种通常包括三个税种: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既然出租形式要求,个人就需要就这一事项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按照个人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原则,租金低于10万元且开具普通发票的,都是免征增值税的。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租赁合同,按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印花税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都要缴纳的税种。另外,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对于个人而言,可以比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少缴纳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个人租赁财产所得,应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次”是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也就是说不论是按年付钱还是按天付钱,都是以一个月的租金收入为基准计算个税。

二、企业层面

就出租业务而言,企业层面通常会涉及到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印花税的缴纳主体是合同双方,对于出租业务而言,企业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是一样的,也是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企业如果属于六税两费的优惠主体,也可以享受减免缴纳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法条和政策来看,只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都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该政策在全国各地的执行口径是不同的,小编认为执行重点是:

1)私车公用要签订租赁合同,企业按市场价格支付给员工租赁费用,员工要提供租赁发票给公司;

2)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3)如果企业要税前扣除相关的汽油费、维修费等,需要提前在合同中有约定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