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自然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如何确定征收率?

2022
09/30
作者:
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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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开发项目必须以公司名义摘地,理论上自然人是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是实际中,存在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在个人名下的情况,过程较为复杂不再细究。在房地产行业证照加强监管的大环境下,土地使用权在自然人名下无法合规开发。基于此原因,自然人会将自己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公司,或者以土地使用权投资给自己成立的公司。无论是转让还是投资,增值税会面临一个问题?征收率到底是3%还是5%?实务中也是众说纷纭,本文将结合税收政策、税务官方答复,尝试分享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欢迎大家后台留言探讨。


一、自然人增值税纳税人身份

自然人作为天然的小规模纳税人,无论销售额多高,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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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权适用的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一般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除3%以外,实务中有5%、2%、1.5%、0.5%、1%(阶段性征收率,现已无)。简单来说,那就是除非有文件明确该事项适用征收率为5%、2%、1.5%、0.5%,否则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就为3%。


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下的一类,目前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征收率的文件有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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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政策,很多纳税人及税务机关都判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税适用征收率为5%,而不是3%,是这样么?


土地使用权不等于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也不等于出租土地使用权。目前非常明确的是小规模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不动产征收率均为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土地使用权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5%。而转让土地使用权,47号公告作为一个优惠性文件,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差额计税,此时征收率为5%。


问题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不选择差额纳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呢?若是可以不选择差额征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举个例子:张三在2014年取得一块土地,土地价款300万元,2022年9月份以1000万元对外出售,增值税应如何计算?


第一种方法:差额征收率5%

(1000-300)/(1+5%)*5%=33.33万元


第二种方法:不差额征收率为3%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即不选择差额征税的情况,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享受免增值税。

若15号公告未延续,不差额的情况下

应纳税额=1000/(1+3%)*3%=29.1万元


疫情前,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不同的增值率及土地原始票据是否取得下,两种计算方法结果可能会出现反转。例如张三土地成本为500万元,按第一种方法差额5%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为23.81万元,低于第二种方法不差额3%征收率29.1万元。


三、税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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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税局答复内容无法全部截图,答复全文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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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答复,陕西省税务局明确2016年4月30日之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征收率为3%,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但是对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并未提问,也未回答,但是可以明确的是,该回复是认可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率是3%。


争议还是聚焦在47公告中的“可以选择”,到底是纳税人自愿选择还是必须选择,目前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争议,纳税人需商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在此小编呼吁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政策,参照劳务派遣计税方法,明确不同情形下适用的征收率,避免税企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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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末,多数企业都陆续进行账面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核查,就有企业财务碰到所谓的呆帐、死账,发现个别应收无法收回的情况,问询业务部门,表示此笔款项没有可收回的余地,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判定、如何处理呢?


一、坏账确认方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的第四条规定:


常见的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宣告破产、撤销:提供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取得法律文件的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具有催收磋商记录,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二、账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2.坏账损失确认时:

借:坏账损失

贷:坏账准备


3.结转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

贷:坏账损失


三、税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准备在计提当期不允许扣除,所以需要在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增。


2.坏账损失确认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损失确认当期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所得税前扣除


针对坏账损失确认后,此部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也不可大意,虽然税务局不强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性资料,但该留存备的资料也是需要提前准备的,比如:应收帐款的业务合同、挂帐痕迹、款项催收函、确认坏账损失的各类前提证明资料(债务人注销通知书、破产清算公告、重组公告、失踪或死亡证明等等),为了更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有必要时需出具一份资产坏账损失报告进行留存备查。


热点 | “私车公用”的涉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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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私车公用是企业常见的业务,也是容易出现争议和误区的地方。今天小编就私车公用在个人层面和企业层面涉及的税费及要点与大家进行探讨。

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股东或员工个人将自有车辆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一种经济行为。从实际执行层面上讲,“私车公用”分为两类主体,一是个人层面,二是企业层面。

一、个人层面

首先是个人层面,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涉及的税种通常包括三个税种: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既然出租形式要求,个人就需要就这一事项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按照个人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原则,租金低于10万元且开具普通发票的,都是免征增值税的。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租赁合同,按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印花税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都要缴纳的税种。另外,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对于个人而言,可以比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少缴纳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个人租赁财产所得,应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次”是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也就是说不论是按年付钱还是按天付钱,都是以一个月的租金收入为基准计算个税。

二、企业层面

就出租业务而言,企业层面通常会涉及到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印花税的缴纳主体是合同双方,对于出租业务而言,企业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是一样的,也是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企业如果属于六税两费的优惠主体,也可以享受减免缴纳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法条和政策来看,只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都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该政策在全国各地的执行口径是不同的,小编认为执行重点是:

1)私车公用要签订租赁合同,企业按市场价格支付给员工租赁费用,员工要提供租赁发票给公司;

2)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3)如果企业要税前扣除相关的汽油费、维修费等,需要提前在合同中有约定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