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房地产开发企业定向开发的收入究竟如何核算?

2022
08/08
作者:
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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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A房地产企业于2018年与B企业签订了定向开发协议,协议约定按照成本加成20%的价格支付房款。经估算,在签订协议时,核定该定向开发的房产价格为7000元/平方米。2022年4月,该房产建成,由于所建房产除了定向开发部分,还包含其他商业房产,因此备案价格为12000元/平方米。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A房地产企业而言,签署定向协议时的价格与网签价格之间存在的差异如何处理?如何开票?

一、业务实质分析



根据上述案例,笔者认为,A房地产企业与B企业签订定向开发协议时,A房地产企业已经以“协议”的形式,将未建成的房产出售。只不过,由于“定向开发协议”的存在,A房地产企业无需为该协议约定房产支付推广费、营销费等其他支出,同时因未建成已协议出售而无市场风险,导致了该房产实际成交价偏低,但属于具有合理理由。
故,对于本例中定向协议时的价格与网签价格之间存在的差异,可以作为前期的“销售折扣”处理,即A房地产企业为了提前去除库存,将房产打折销售给B企业,差额统一做销售折扣,从货物价目单上规定的价格中扣减。

二、财务处理



实务中,市场上很少存在对商品房使用“销售折扣”的案例,但是,依据政策规定,企业为了适应市场供应情况,可以在价格上给予一定价格折扣,也就是销售折扣。“商品房”属于特殊商品,税法并未就销售折扣这一政策对“商品房”有特殊规定,笔者认为在理论上来看,房地产企业也适用于“销售折扣”的政策。因此,在财务处理时,房地产企业应当以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三、税务处理



1、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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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A房地产企业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要以12000/平方米销售额,以5000/平方米为折扣额,且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因此,A房地产企业需要以7000(元/平方米)为单价乘以定向开发协议约定的房产面积作为计税基础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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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A房地产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收入时,需要12000-5000)=7000/平方米)为单价乘以定向开发协议约定的房产面积作为计税基础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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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国税函〔2010〕56号公告,A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12000-5000)=7000(元/平方米)。即从土地增值税的口径看,A房地产企业需要以7000(元/平方米)为单价乘以定向开发协议约定的房产面积作为计税基础计算和缴纳土地增值税。

综上所述,对于定向协议中的约定价格与网签价格之间存在的差异:

在账务处理上,可比照销售折扣的口径进行处理,以折扣后的金额7000(元/平方米)确认收入。

在税务处理上,应以折扣后的金额7000(元/平方米)为单价乘以定向开发协议约定的房产面积作为计税基础,计算和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

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思路是小编基于业务事实的一家之言,非官方解释。如各位读者还有其他的处理方式,欢迎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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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末,多数企业都陆续进行账面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核查,就有企业财务碰到所谓的呆帐、死账,发现个别应收无法收回的情况,问询业务部门,表示此笔款项没有可收回的余地,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判定、如何处理呢?


一、坏账确认方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的第四条规定:


常见的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宣告破产、撤销:提供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取得法律文件的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具有催收磋商记录,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二、账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2.坏账损失确认时:

借:坏账损失

贷:坏账准备


3.结转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

贷:坏账损失


三、税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准备在计提当期不允许扣除,所以需要在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增。


2.坏账损失确认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损失确认当期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所得税前扣除


针对坏账损失确认后,此部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也不可大意,虽然税务局不强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性资料,但该留存备的资料也是需要提前准备的,比如:应收帐款的业务合同、挂帐痕迹、款项催收函、确认坏账损失的各类前提证明资料(债务人注销通知书、破产清算公告、重组公告、失踪或死亡证明等等),为了更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有必要时需出具一份资产坏账损失报告进行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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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私车公用是企业常见的业务,也是容易出现争议和误区的地方。今天小编就私车公用在个人层面和企业层面涉及的税费及要点与大家进行探讨。

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股东或员工个人将自有车辆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一种经济行为。从实际执行层面上讲,“私车公用”分为两类主体,一是个人层面,二是企业层面。

一、个人层面

首先是个人层面,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涉及的税种通常包括三个税种: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既然出租形式要求,个人就需要就这一事项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按照个人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原则,租金低于10万元且开具普通发票的,都是免征增值税的。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租赁合同,按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印花税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都要缴纳的税种。另外,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对于个人而言,可以比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少缴纳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个人租赁财产所得,应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次”是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也就是说不论是按年付钱还是按天付钱,都是以一个月的租金收入为基准计算个税。

二、企业层面

就出租业务而言,企业层面通常会涉及到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印花税的缴纳主体是合同双方,对于出租业务而言,企业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是一样的,也是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企业如果属于六税两费的优惠主体,也可以享受减免缴纳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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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条和政策来看,只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都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该政策在全国各地的执行口径是不同的,小编认为执行重点是:

1)私车公用要签订租赁合同,企业按市场价格支付给员工租赁费用,员工要提供租赁发票给公司;

2)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3)如果企业要税前扣除相关的汽油费、维修费等,需要提前在合同中有约定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